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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to the official blog of Uncle Ming's Gallery

I have always been among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 greatest freedom of speech was the greatest safety, because if a man is a fool the best thing to do is to encourage him to advertise the fact by speaking. (我以為讓愚蠢的人自暴其醜, 正是最大之言論自由所以是最安全的主因)

WOODROW WILSON (編輯組譯)


知識產權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無極 PoleZero
-11/2008

註:  以下內容, 純屬作者一般個人意見,不能視為有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凡涉及如投資、法律、會計、建築或醫療等受法律規管行業之專業問題,如有疑問請自行向具專業操守 之相關專業顧問或從業員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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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籤 Book Mark


老 篇起題說先寫點有關知產的,總是下不了筆,不明白那些不是搞科技的,卻老是拿我們同行的研究來大造文章、特別愛搞專利,實際上,真正做科研的,都明白世 上數以百億人中,有人跟我做同一個項目的研究,沒有什麼希奇古怪,就像比賽有冠、亞、季軍,總不會我跑出了,其他的參賽者便是非法,根據現在的專利法,誰 最早將他的想法登記,誰便可將地球上全人類腦袋中的相同想法定為非法,結果平平無奇的什麼一下點擊完成網上交易也可成為專利,如果不是因為犯了眾怒,不敢 認真執行,程式編寫員便要將完成交易點擊數增加最少一次,

開源碼運動的組織,便就這一個案例,呼龥全球資科業起來反對容許將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登記專利。歐洲另外一個"no patent movement" 更索性鼓吹取消專利權製度,持相同理念的各界人士, 亦反對將版權保障年期由五十年加長到七十五年,認為原來的版權法在保障原作者權利和促進知識傳播發展方面,已達到一個較為合理的平衡。

Reference:

1. http://www.gnu.org/philosophy/amazon.html

2. http://www.oreilly.com/news/patent_archive.html

3. http://cse.stanford.edu/class/cs201/projects-99-00/software-patents/amazon.html

4. http://www.theregister.co.uk/2002/03/08/amazon_settles_1click_patent_dispute/

5. http://www.oreilly.com/pub/a/oreilly/ask_tim/2000/amazon_patent.html

為富人度身訂造的專利製度

依 小弟愚見,專利製度是為富人服務的製度,一旦申請專利,便要全球申請,否則便等如公開自已的秘密,想想那筆登記費便叫我們這些窮措大死心,倒不如像可口 可樂般將飲品製造方程式鎖在保險庫來得簡單,如果真的有過人之處,別人一時間學也學不來,如果一學即曉,眼見功夫,那專利的批核便太濫了,現時某些國家專 利審批正是如此兒戲。

審批兒戲製造敲詐良機

由 於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各行各業分化各個專門得令行外人仕無法理解的專業,又豈是現在一般官僚架構中來來去去那幾個「通才」可以掌握,結果一些專門鑽專利權 空子的「專才」便可以將一些空泛的主意,利用丨實際未試驗可行或未能生產的「原型」成功登記專利,然後守株待兔,那個生產商「不幸」研發了類似產品而且賺 到錢,便來跟他分身家,最近一宗專利官司便轟動而典型,被控侵犯專利權的生產商嬴了所有的官司,但仍被迫選擇賠償數以億計的金錢,以便早日了結官司,否則 停產的損失可能更大。

Reference:

1. http://www.msnbc.msn.com/id/11659304/

2. http://www.news.com/BlackBerry-saved/2100-1047_3-6045880.html

3. http://www.eweek.com/article2/0,1895,1938262,00.asp

4. http://www.forbes.com/technology/2005/12/05/rimm-federal-lawsuit-cz_tk_1206rimm.html

文化掠奪等同另類侵畧

另 外一類混水摸魚,是將本來屬於公眾領域知識的知產登記專利,如果是自己國家的文化遺產,還可能有點兒來自本國國民的阻力,但如果是屬於他國的,那便可能求 之不得,名正言順將別國的文化知識私有化。打個譬喻,如果誰人將「本草綱目」、「金匱要畧」或「湯頭歌訣」等譯成英文,再用些生化名詞重新包裝,在西方國 家申請專利,那麼賣涼茶的也要交專利費了。不保留一個事後否決的機製,靠幾個「通才」把關來確保專利申請內容的原創性,在知識爆炸性增長的年代,無論從深 度和廣度來說都不可行,結果便催生了各種各類的專利霸。

Reference:

1. http://www.progress.org/archive/patent03.htm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Prior_art

3. http://osapa.org/

外觀專利,不予置評

至 於非技術性的所謂外觀設計,對科技人員來說就更無聊,人有相似,物有相同,如果我天生是帥哥,長得跟劉德華一個模樣,是否也是一條侵權罪。但美術設計不是 我的強項,由專業人士討論算了。

技術標準猶如兵家必爭之地

當 初接觸技術標準時,不明白為何電視廣播不像電台廣播般,全世界一個標準,卻要歐洲一個Pal*,美國一個NTSC**,另外一些國家再搞了一個叫什麼 SECAM***的標準,互不兼容,問學商科的總是故作高深,從來不願給一個清楚答案,後來才明白牽涉權利金問題,緊接下來,這些標準之爭,多不勝數,例 如電視錄影的Betamax和VHS之爭,移動電話的GSM和CDMA之爭,光碟的DVD+R及DVD-R之爭等等,除權利金問題外,更可能關係到國家民 族在政治、經濟和科技方面的長遠戰略性發展。高清電視、3G移動電話製式便是最新的戰場。

一 個普通消費者,那會明白一台DVD或MP3錄播放機,成本中便包含不少的編碼解碼程式(Codec)的權利金,而且極多專利及版權陷阱,今年年中德國一個 資科展覽會中,一家極知名的閃存資料晶片商,便因MP3播放機的解碼程式被指控侵權而令整個參展攤位貨品都被抄去作証物,業界驚呼這是將原來屬民事性質的 商業爭抝刑事化,但極易成為打擊商業對手的手段,據小弟理解,MP3屬於開放標準,原來是MPEG編碼中的Layer 3處理音訊的部份,開源軟件中便有著名的LAME Project,能在大部份的平台上對MP3解碼,將開源程式轉為內塑程式Embed System 按理並非難事,按常理無法想像一家如此知名的資科廠商有公然侵權的意圖。

Note:

*NTSC (National Television System),
**PAL (Phase Alternation Line)
***SECAM (Sequential Couleur a Memoire)

Refernces:

1. http://en.wikipedia.org/wiki/Open_standard

2. http://www.opensource.org/

3.  http://p2pnet.net/story/10740

4. http://ipgeek.blogspot.com/2007/03/sandisk-vs-philips-mp3-litigation-in-uk.html


開放標準是開放公平競爭的先決條件

開放標準避免壟斷

其 實各行各業的生產商甚至國家政府,都認識到開放標準是開放公平競爭的先決條件,一些世界性的組織,都試圖製訂有關行業的公開標準,但某些行業由於存在一廒 獨大的情況,公開標準便名存實亡,例如繪圖印刷作為交換或輸出的檔案格式,一直沿用EPS,近期則開始試用PDF,本身不是業界共同製訂的標準,而是由業 界中的「大哥大大」Adobe 將屬於本身專利的格式開放給業界使用,由於技術有過人之處,其他同類軟件,甚至不收費用的自由軟件也,都樂意提供過濾器 filter 輸入和輸出這兩個格式的檔案,但不知何故,穩定性及可靠性始終難敵原厰產品,而且每一次升級後,便無法向後兼容 Backward Compatible. 而業界曾製訂的公開標準 SVG(Scalable Vector Graphic 卻鮮見有人使用。至於另一公開標準格式 ODF ,只是一般辦公室文打印用途,能不能應付印刷色彩和高密度的精密要求,仍未可知。

很多國家的政府,顯然己留意到公開標準的重要性,開始利用行政力量強制製訂和執行軟檔的公開格式,避免 市塲被大軟件商壟斷,中國己頒佈圖文檔格式 UOF Uniform Office File 的技術標準,政府文件將陸續採用 UOF 取代 Doc 作為全國公文軟檔統一格式,接下來是令UOF 跟ODF 接軌,按照原定計畫,應該不會有太大困難,因為上面所提及到的檔案格式,都採用 XML (Extended markup language) 作為版面描述的程式語言,開始設計時己是基於 lSO 的標準,然後作一些中文化的必要修訂。

值得業內人士留意的是,Adobe 的 Pdf 及Microsoft 的 OOXML 格式,都被拒絕列入為 ISO 標準,是否避免為單一軟件商作利益輸送和防止市場壟斷, 便不得而知

References:

1. http://www.oasis-open.org/committees/tc_home.php?wg_abbrev=office

2. http://www.w3.org/ (home page of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3. http://linuxlab.dk/openstandards/

4. http://en.wikipedia.org/wiki/OpenDocument

5.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form_Office_Format

6. http://www.itbusiness.ca/it/client/en/home/News.asp?id=41588&cid=10

7. http://www.cicc.or.jp/japanese/hyoujyunka/pdf_ppt/04docchina.pdf

格式轉換,毫不簡單

對欠缺技術背景的人士來說,檔案格式不過是延伸檔名的一串字母,對 Mac 機用戶,更是「透明」(transparent), 因為格式資料內置在檔頭 Header 內由四字元組成的編碼內,操作系統掃描檔頭時,便能對照系統內資料庫,自動顯示檔案格式,好處是對用戶非常友善 (user friendly) ,但如果資料庫欠缺這類檔案的資料,例如沒有安裝開啟這種專屬檔案格式的軟件,便無法識別,用戶亦無法憑延伸檔名去猜測,一般用戶,不懂人手掃描檔頭便有 如老鼠拉龜。故此圍繞著檔案格式的笑話很多,而Mac 機用戶更特別多;例如轉換格式時,竟以為檔案加上延伸檔名就可以。將來有機會另文再談。

對技術支援人員來說,檔案格式的處理,很多時會帶來一肚子氣和萬般寃屈,同事或客戶以為你既然是學資科 的,看見檔名就該知道是什麼和如何開啟,不明白各種 專屬的檔案格式,都需要專屬軟件來開啟,還要版本對應,舊版本開不到新版本還比較容易解釋,新版本開不到舊版本便怎麼樣也說不明白,例如最近便傳言微軟最 新版本的辨公室軟件轉用了 XML 做版面描述的程式語言後,對一些較為舊的版本,己無法開啟,按理就是不能直接開啟,也該提供過濾器,但能否保持原貌,那便極有疑問,因為同一檔案用不同電 腦開啟也走了樣的才是正常現象。

References:

1. http://filext.com/

2. http://www.file-extensions.org/

3.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_extension

4. http://www.geocities.com/format_data_conversion/


歷史問題,有待解決

過濾器並不可靠

過瀘器在圖文軟件很普遍;在軟件業的戰國年代,群雄並起,各自有自己的專屬格式,各軟件都會提供一定數 量的輸出和輸入過瀘器來處理其他的專屬格式,但並不可靠,因為:

1 只能處理較舊版本,每一個軟件商,都習慣對格式作技術改動,令對手的過瀘器失效。

2 各軟件都提供一些特效插件 plug in effect,經過過瀘器後很可能失效。

3 大部份檔案格式都並非可攜檔案 Portable File ,即使用同一軟件開啟,仍有可能出現版面變異

經過多年的輾轉競逐, Adobe 的 Pdf 檔案格式, 累積了大量的用戶群,正是因為 Pdf 的可攜性高, 格式開放,閱讀器可免費下蛓。香港的廣告業及印刷業在商議業界輸出摽準時,一直都將 Pdf 列為優先選擇。事實上, Adobe 著名的繪圖排版軟件 lllustrator 自第九版開始,己轉用 Pdf 作為原始格式 natlive format ,何況業界以往都將同屬 Adobe 的另一檔案格式 Eps 視作非正式的工業標準,Adobe 的檔案格式,都採用屬於自己專利技術的程式語言 Postscript 作為版面描述語言,印刷用的膠片(菲林)輸出機或製版機,都是支援這些檔案及這些檔案所用的程式語言的,而且異常穩定靠,故此從即時效益考慮,無論Eps 抑或Pdf,都極具優勢。

普及開放標準, 寄望將來

類似印刷業的歷史問題,正是製訂公開標準時需要解決的棘手難題,將公開標準建築左某一個供應商的專利技 術上,是一個原則上的矛盾,但由零開始,用一種全新的開放語言如 xml ,又豈是易事,但近數年的發展,愈來愈多事例說明閞放技術更具生命力。

不少堅持採用專利制度保障知產的人都相信唯有專利權才能提供金錢回報誘發創造力。但開源軟件 (OSS) 的發展和更新速度,一次又一次地挑戰這個信念,這些人無法解釋何以全世界的資科尖子,竟然如此熱衷參與這些無償的程式編寫工作,前赴後繼,樂此不疲。看來 自封彧被封為商業奇才的商界精英,須要重新檢討自己的假設,才能理解像 Linux、Firefox、Ubuntu 或 Wikipedia 等現象。

各 國政府對開源運動和類似開源軟件的 GPL 授權理念發放的知產,由最初不加理會、半信半疑,到認真了解、試點採用,至現在擴大應用範圍甚至擁抱推廣,中間經歷的爭論和不斷虛耗社會資源的爭訟,實在 值得那些仍然滿口「投資回報」,「金錢誘因」,「高速增長」的立法會議員和有關官員仔細研究。否則拿著一些過時論點,還自以為先進,好心幹壞事,令香港重 蹈某些國家的覆轍。


 4 知產陷阱防不勝防

莫說金錢掛帥的香港人,就是開源運動的發源地-歐洲,很多人看到 GPL (general Public Licence),包括小弟在內,都覺得是不合情理,心想一定是一群極端的理想主義者,將人民公社的思想引進資科界;尤其是看到資科業造就了一個又一個的 青年富豪,投身資科業的年青人,都同樣發著「標」叔叔的夢,要作者無償地將自己的心血自由發放,世上又會有多少追隨者。

但隨著時間過去,連不少老牌的資科公司如 lBM 和 Sun 等,都以實際行動對開源運動作出不同程度的支援, GPLv3 經過激辯後亦己定稿,進一步確保軟件能自由發放傳播的本質。如果真要找出這些運動的動力來源,個人以為,不是別的,正是前文所提到的濫用知產保護措施激發 起的反作用力。

如果基於知識亦是財產的一種,保護個人財產是天經地義而認同一切保護知產的措施,那便真的是簡單和天真 了。任何曾誤踏知產陷阱或對知產陷阱稍有認識的人,都會不以為然。

1 大胆假設,勇敢求証:

實物財產 physical property 是實實在在的物件,無論是強搶、偷竊或詐騙的侵權行為,都必定經過實物轉移 physical transfer 的過程,侵權者所得,正是物主所失。但知產無形無相,侵權爭議雙方,一方之得並不直接來自另一方之失,但通常控方的邏輯都是指責侵權所得即是自稱為被侵權 一方的所失,中間卻全無實物轉移過程,所憑理據主要是推論而並非實物証據,結果「大胆假設,勇敢求証」,大派用場。

2 個人利益凌駕公衆利益的遊戲規則:

知產保障是一種排他性的行動,一旦法律上認同某一知產屬某人或團體所有,其他人或團體便被剝奪該知產的擁有權和使用權,不論來源是否來自法律上認可的擁有 者。這正是知產保障措施最危險的地方。由於專利權直接保護一個意念 ldea,比起版權法保障一個意念的表達方法 Expression,函概範圍更多、更大、更廣。任何人或團體,都有可能踏入專利陷阱而不自知。正如前文所舉的 one click shopping 專利所引發的抗議浪潮,就是因為這專利令任可編程員以任何方式編寫進行滑鼠單擊程序( one click process) 的程式 (code) 都屬侵權,而版權法只保障程式,各程式編寪員便能各自各精釆,以自行編寪的程式進行同樣的工作 task 而不涉侵權。

3 法律語言難懂,條款陷阱多多:

授權協議或專利保障範圍的法律語言,比 machine code 還要難懂,曾有一段時間,為公司組裝的電腦,因為供應言商的推薦,很大部份配置 OEM 版的操作系統,到進行升級時,才發覺可能違反使用者授權協議 (EULA-enduser license agreement),唯有重新購置盒裝零售版本,害得公司無端多花一筆費用外,還要花人力重裝系統。程式語言的意義和結果都是清晰可預知的,但法律語 言,特別是關於知產的,愈說愈糊塗。只要看看有那家知名資科公司不曾在法庭上被控知產侵權便知道,難道實物財產可以如此輕易指控他人盜竊嗎?

4 佈下專利的天羅地網,科研發展寸步難行:

莫以為開放標準便能完全避免爭抝或壟斷,例如大部份多媒體的檔案格式雖然開放,但由於檔案體積龐大,資料壓縮非常必要,一些公司,便將所有可能的壓縮原理 Algorithm 註冊專利,有如在通往終點的所有路線上都設了路障,表面上終點是開放區域,但不付買路錢便無法到達。科研人員根本無所施其技

5 篡改架空公開標準,另起爐灶:

一些具領導地位的公司,會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在開放的標準或程式語言上,加入自己的指令Command 和參數 parameter,令公開的標準和程式語言變質,到米已成炊,用戶都習慣了這個非正式的標準,便可藉加入的專利技術將競爭對手驅逐離場。正是這些滲沙子 的動作,令同一網頁在不同的瀏覽器觀看也出現變異。

6 查証成本高昂,個人及中小企難負擔:

某次某政府部門要求環保小電筒的報價, 跟合作多年的廠商取得樣本後, 負責同事,遵公司顧問意見, 花了差不多一個工作天, 查證樣本的技術規格及外觀, 有沒有跟現行已註冊的抵觸. 方能較放心報價,試想像較複雜產品的開發, 縱使你確信是自己原創的意念, 但要知到世上有沒有人比你更早付諸實行, 並註冊專利, 這個 查證 Prior Art Searching 工夫,便要花可觀的時間和金錢,但仍然不能保證你能免受訴訟 litigation 的威脅,就像前面所說的電郵收發手機公司一樣, 贏了官司還是要賠錢。

待 續


5  盲目引進,崇洋心態?

請 恕我做一次文抄公,下面一段文字,是節錄自網上雜誌 eweek.com 專欄作者 Jim Rapoza 的一篇文章,希望能令那些急不及待要把知產保障條例整套引進香港、跟「世界」接軌的議員和官員,對他們憧憬的「美麗新世界」有多點認識,希望那些仍夢想憑 自已的創意,帶來那怕是千分一「標」叔叔的財富的年青人,保持多一分的清醒,相信作者亦不會以為我的引述屬於侵權,以下是原文。

"We live in a civil society governed by laws—laws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innocent from being preyed upon by the wicked. For example, what if a guy knowingly accused me of something he knew I didn't do? Say, that I had stolen something. And say this guy used this false accusation to blackmail me into paying him large sums of money. This person would be guilty of violating several laws, both misdemeanors and felonies........

But imagine that I lived in a bizarro world where it wouldn't be enough for this respected institution to state that evidence clearly showed that I wasn't a thief and that this statement wouldn't be "official" until years of bureaucratic red tape had been cleared.

On top of that, even though every group involved with this case would know that my accuser's claims were false, the very court systems designed to protect me would instead order me to pay my blackmailer or face severe consequences.

The sad thing is, this topsy-turvy world actually does exist. It's called ........"

我嘗試譯成中文:

「 我們生活在法治之邦,製訂了法律保障無辜者不會成為邪惡之徒的獵物,例如,有人誣告我犯了偷竊罪,並利用這指控來勒索我,按照法律,他已犯了不同程度的罪 行....

試想像我們原來身處一個怪異的世界,一個令人尊敬的機構告訴我說,未經長年累月的公文往來和程序,証明我無辜的証據仍不足以令他們正式宣稱我無罪。

更壞的是這個原本設立來保護我的司法機關,在所有有關人等都清楚知道我是無辜的情況下,竟命令我付勒索 者金錢,否則便需要面對嚴重後果。

令人頹喪的是,這個是非顛倒的荒誕世界,竟然活生生存在著,製造者就是....」

有興趣知道作者所談及的事件和機構,請點擊下面的超連結:

http://www.eweek.com/article2/0,1895,1938262,00.asp

待續


知產物產有別,法律保障 豈能照搬

保護實物財產,簡單、清晰、易明。我有房子的契約,法律便該保障我對這房子的權利,不會亦不應該影響他 人的房子。

blogger/ultrapole/phy_property_ownership.jpg

但如果法律認同我擁有這房子,便等同我也擁有其他人的同類房子,那豈不是世界大亂。知產保障便正正有類 似效果,某君將他的意念註冊成專利,別人原來擁有的相同或相似意念,都轉賬到他名下了,獎勵得勝者說得通,但難道懲罰落後者是先進文明世界應該奉行的遊戲 規則嗎?

blogger/ultrapole/IP_ownership.jpg

用數學中的集合 Set 概念,上面例子更簡單易明:

1. 假設 U 為全部具相同意念或做相同研究的人的集合

U=(x1, x2, ...,xn)

2 .A為其中某一人的集合

A=(xy)

3. A' 便是 A 的餘集

A'=V-A

4. P 是專利權的集合

P=(p)

5. 根據專利法,如果 xy 取得專利權,那麼A及P的交集便是真,A'與P的交集便是假

A∩P=T

A∩P=F

但這個真假值是基於某些人製訂出來的法律給予的,何以其他人 的財產(知產)會在一刻之間失去,除非這位 xy 君獨一無二 Unique , A' 是一個空集 Null Set ,這種安排是否自然、公平、合理,大家自行評定吧。



 7 真正的巨人抑或是自稱為巨人 的侏儒

Dwarf on Giants年青人以為自己的想法「前無古人,現 無同者」,還可勉強讚他有自信和出息,但主事的官員和市民代表竟然信以為真,那只是沒見識。

近 代偉大科學家牛頓 lssac Newton 也謙稱他不過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侏儒,所以才能望得更遠,看得更多( "If I have seen further, it is by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 *。 在數學發展一個極為轟動而且持續多年的爭論,便是關於徵積分 Calculus 發明者究竟是牛頓還是同期另一位科學巨擘萊布萊茲 Libenize, 即使牛頓深信萊布萊茲竊取了他的筆記而搶先發表微積分的原理,但是不斷發現的文獻,都顯示他們同時各自發明了這一門近代理科生必修的數學,可見縱然是天才 橫溢如牛頓,也不可能是某些概念原創和獨創者,任何人的創意,都離不開他身處的客觀環境,或多或少包含已有的意念。微積分便建基於極限概念,愛恩斯坦 Einstein 的質能變換程式便建基於羅倫茲變換方程 Lorentz Transformation Equation, 試想如果當日 x-Windows 和 滑鼠的發明人將他們的知產註冊成專利而不是隨 Unix 自由發放**,圖形介面和個人電腦會普及得那樣快嗎?讚成以保護實物財產的方式保護知產,特別是軟件程式的人,是否願意客觀看待現在專利軟件中,有多少 「借用」了(由於原創作者的慷慨,當然不是盜用)開放源碼自由軟件的知產呢?這些正在享用著由納稅人的稅款提供法律保障的 xy 君們,有多少是貨真價實、獨一無二的巨人,抑或是不過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侏儒而妄稱巨人呢?

Note:

* The metaphor of dwarves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 (Latin:nanos gigantium humeris insidentes) is first recorded in the twelfth century and attributed to Bernard of Chartres. It was famously used by the seventeenth-century scientist Isaac Newton who wrote it as: Pigmaei gigantum humeris impositi plusquam ipsi gigantes vident.  See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anding_on_the_shoulders_of_giants 

** X originated at MIT in 1984. The current protocol version, X11, appeared in September 1987. The X.Org Foundation leads the X project, with the current reference implementation, version 11 release 7.3 (September 6 2007), available as free software under the MIT License and similar permissive licenses. (Sourc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X_Window_System)


 8 投資必有回報保証的謬誤  Paradox of Investment Return Warranty

投資必有回報保証,才能鼓勵投資者投下人力、物力及財力進行研究和發展,這個似是而非的論點,本身便是 一個邏輯和經驗的謬誤:

  1. 世上豈有必賺不賠的生意,政府要保証投資必有合理回報,是否也要保証在股市,樓市甚至賭場中投下真金白銀的一眾參與 者有合理回報。
  2. 進行研究和發展相同計劃的,又豈只限專利註冊者 xy 君,其他同樣投下人力物力及財力進行研究和發展的非 xy 君們,他們的投資又得到怎麼樣的保証?這個論點本身便自相矛盾。
  3. 專利權不見得是投資的最佳保障,很多沒有專或版權保障的產品的生產商,靠良好的管理、獨到的市場觸覺和不斷優化的生 產技術和程序 (不必是什麼獨特的專利技術),取得成功,相反,一些得到專利保障的技術,如價錢太高,仍輸給開放而水平被視為較低的技術,前者如前文所舉的可口可樂,並 沒有為飲品製造程式申請專利,多年來卻一直是同類飲品的市場領導者。後者如 Betamax 或 MD 雖然技術更優越, 卻敗給VHS 及 MP3。

政 府責任只是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專利制度卻剝奪了其他投資者的權利,故此,更準確來說,現時的知產保障,並不能對投資有什麼保證,充其量不過強化了 壟斷商的地位,沒有壟斷能力的供應商,專利發揮不到什麼作用。商標背後實實在在的優良管理文化才是投資的最佳保證,這才是真正的知產,不必申請專利,不必 公開,公開了別人也學不來,單是一個商標,加一兩件專利產品,保證不了投資的回報,授權金太高、脫離現實,才是投資失利的主因。

最近二三十年來中港台的科技公司高價購買了歐美的品牌, BenQ 買西門子手機業務, TCL 收購了Thomson 的傳統電視機業務,聯想收購了 IBM 的個人電腦業務 5 年,前兩者都虧蝕收塲,後者則基本上己在產品上貼回自己的商標,除了極少數的奢侈品,一般商品、特別是科技產品,購買者都是真正的用家,注重品質多於炫耀 品牌,商標只能騙人一時,品質不好便會被摒棄,那不但不是知產而是「負知產」。

誰不明白投資必有風險,專利制度不過令研究發展變成豪賭的遊戲規則,利用輸家的損失放大了鸁家的回報。 對博奕學 game theory 有研究的,不防探討一下專利制如何改變知產投資的決策和市場平衡。

根 據個人的經驗和推想,正是這個獨嬴通輸的制度,令很多投資者、特別是中小企卻步。因為他們才真正明白,這個制度不但不保障他們的投資,反而會害得他們一無 所有。故此,專利制度不單不會鼓勵科研創新,反而令受專利保障的人或機構,安於現狀及致力延長專利保障的年期,更樂於將資源用於公關遊說及控告競爭對手, 用於研究發展的開支反而縮減。而有關行業,結果演變成幾家或一家供應商壟斷了生產。


專利做成知識的世襲和壟斷

莫說專利,就是版權的保障,也不過是人類歷史中近兩個世紀的新生事物,從過往幾千年的歷史看到,知識的 自由傳播,比起將知識用種種不同的理由保護起來讓少數特殊階級享用或擁有,對創新發展的正面作用,肯定大得多。在中世紀黑喑時代 dark ages ,教育和知識只屬皇室、貴族和僧侶的特權,現在的數碼鴻溝 digital divide ,不過是這現像的翻版,往日的伷農或工人付不出購買土地或生產工具的資本,現在低下階層付不起軟件和硬件的昂貴授權金,只能世世代代接受貧窮的命運。

我作的是推論,但聽聞不少經濟學的實証研究亦証實專利保障和研發速度屬於「逆向相關」(lnverse Correlated),也許本網誌另一位博客「若智」兄在這方面有更多豐富的資料和精闢的見解。

表 面上保護知產是保護私產精神的延續,而這精神亦是近代資本主羲社會成功的因素。但正如前面所提及到的知產特性,保護了某人或機構的知產,便不可避免地傷害 了第三者的權利,現時的制度,特別是專利權制度,完全是偏袒富人的制度,更不用說遭騙徒濫用作為勒索欺詐的工具了!在歐美的中小企、資科界、學術界甚至具 良知操守的法律工作者,愈來愈多認識到這是一個知識敗壞 intellectually corrupted 的制度,呼籲改革這些所謂先進國家的專利制度(包括當日註冊「一下點擊完成交易」成專利的機構的執行長)。在未能有較完善的改革前,便暫時繼續沿用版權法 保障知產。


10 保護知產,版權優於專利權


對 一般人來說,版權 Copyright 和專利權 patent 的異同很難弄得清楚,反對現行各種不合理知產保障措施的人士,如開源軟件 open source software、自由軟件 software freedom , 無專利運動 no patent movement, creative common, 或甚至佐權運動 copyleft 的參與者和支持者,實際上並不反對版權的存在,而是反對將授權金 royalty 視作尊重版權的充份和必要條件及將知產所有權以法律手段強制撥歸專利註冊者而漠視其他客觀存在的或有擁有者的權利,因為這些限制手段都防礙知識的傳播和發 展,將他們的動機和行為跟非法上下載、盜版光碟和盜印刋物相提並論,如果不是別有用心的抹黑,便是不了解這種種運動的精神和起源。

版權概念在近二百年成形,但並非說往日沒有版權,否則人類歴史中自從有文字記載以來的一切典籍,又如何 知道作者,而著名作者和藝術家的真跡作品向來有價,正確來說,版權延伸至複製品 copy 及衍生物品 derivative 是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羲商品經濟發展到後期的產品,生產技術改進令大規模複製成本下降,結果複製品為生產商帶來的利益更高於原來的真跡手稿,原創者便以版 權作為向生產商討回公道的手段,爭取較大份額的利益分配。

版權相對專利權引起的爭議較少,因為開始時便以知產為對象,經過二百多年的反覆論証和竇踐,在知識傳播 發展和原創者利益間己達到一個較理想的平衡。具體的優點有:

  1. 版 權保容許知識自由傳播和交流: 版權原意保護的是作者對意念的表達手法和方式 expression, 而專利則將意念 idea/ concept 也保護起來,打個譬喻,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只要大家用的法術或法器不同,就誰也沒有侵犯其他仙家的版權;但如果某仙家將過海意念向玉皇大帝註冊成專利, 那無論用什麼方法過海也構成侵權了,這個譬喻當然荒誕,但「一次點擊完成交易」的例子,不就是一樣荒誕禹。故此專利本質上是一種消滅競爭、維護壟斷的手 段,而版權則可以容許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競爭。

  2. 版 權是窮人知產的保障: 現時已普世認同版權是作者自然獲得的權利,只要作者將自已的意念用原創的和具體的方法表達紀錄下來成為作品,便自勳享有版權,甚至無須正式公開發表,只需 將作品密封郵寄給自已保存起來,這密封郵件的郵戳日期己可作為日後宣示版權的憑證,不用高昂的註冊費和複雜的審核程序,正因為沒有優待富人,所以是窮人知 產的保障 (但富人自有他們的方法來中和或「稀釋」這個保障,例如訴訟成本 litigation cost 便非常有效地令窮對手放棄據理力爭的意志)。

對 純粹希望獲得別人認同和回應的作者,包括程式編寫員,金錢利益並非宣示版權的唯一目的和手段,正如本網誌所有文章,只要在引用、評論、複製、分發或演譯時 保留作者姓名或版權印記便無任歡迎,就算沒有收入,也不會有額外的成本,所以版權對知識的自由傳播交流,最適合不過。但註冊專利涉及高昂費用,不滿足免費 的版權保障而願意額外付費的,動機只有一個-金錢回報。但知產不同實物商品,任何概念和意念一經發表,有如呼出的空氣,要向這些無形無相的東西徵收費用, 如果不是用極為霸道極端的方式強制執行,很難順利獲得理想回報,難怪知產侵權特別多爭議和訴訟。據報導,在美國的知產侵權訴訟排期聆訊的便累積達五千宗, 被控公司,不少正是在亞、非、拉美等地區指責這些後進國家知產侵權嚴重的積極份子。根據過往的事例,如果說這些公司偽善,不如說他們作繭自綁,又或作法自 斃,集體創造性地創造了這個智識敗壞的制度


數碼科技的革命再次將知產複製分發和貯存的成本大幅降低,初期為知產供應商帶來豐厚利潤;以模製光碟 stamper master optical disk 為例,每片生產成本不過十數美仙,連包裝亦不超過一美元,容量卻可載入一整套百科全書,無論是作書籍或影音出版,縱然不以單位容量成本而以每次發行成本 計,比傳統印刷影帶或黑膠唱片也便宜了一大截,很多時候不過是從前的百分之幾,這是前所未有的;向來內容載體 carrier 的成本都佔不少的比重,由於前期製作費用基本相同,這些省下來的錢便成了供應商的利潤,結果毛利率跳升幾倍,為先知先覺的供應商帶來天文數字的財富,因為 包含一定的風險回報,本來無可厚非;但名之為知產回報,看來是美麗的誤會居多,除了極度知名的星級作者 author 或表演者 performer, 原創作人和演譯者的報酬都不似供應商的 CEO 和大股東的酬金般錄得幾何級數的升幅,不相信的可看最近美國撰稿人羆工時抖出來的資料,他們都無法分享這些所謂知產升值的成果。

面對消費者的減價訴求,透過傳媒公關,供應商聲稱是知產有價,面對最終創作人 primary creator 的分享訴求,他們則強調是管理和投資回報; 這些利益分配爭議,人類爭了成千上萬年也沒有一個科學和客觀的結論,還不是看誰討價還價的力量大,只是比較文明的社會,較多人認識到一時的權勢末必代表力 量大,弱者被過份貪婪而不知收斂的權貴迫至起來反擊時,所引起的是大家不願見到的通輸後果,故此發展出一套機制來防止極端情況的出現。

正常情況下,隨著後知後覺的供應商也加入競爭,或產品失去新鮮感,價格便會向下調整,例如電腦硬件,內裡知產含金量便極 高,而且難以像軟件般輕易非法複 製,但跌幅驚人;但軟件類的產品、包括電腦程式和娛樂音像內容,供應商初期都似乎非常抗拒減價促銷,特別是內容供應商,好像有不成文的行規,所有音樂光碟 或電影光碟,多是依規格訂價而不是按表演者的卡士 Cast 或銷情而定,原因何在真是天曉得,印象中電影票價都是採用這個模式,票房 Box Office 紀錄,便依賴賣座率和檔期長短而不是票價的高低來決定。


12. 壟斷有因  知產何價

如果賣價減 去媒體生產成本及發行營銷成本是知產內容的合理回報,當生產成本下降時價格亦該下降,但供應商卻一直拒絕降價回饋消費者;不清楚成本結構的非業內人士可能 不明白,以為光碟生產成本不比黑膠或影帶便宜,但只要比較不同地區的正版行貨售價,便會發現相差可以倍數計,由於屬資本密集,跟工資水平關係不大,如果低 價出售仍有利可圖,那等如說發達地區的訂價說非常高,供應商當然心中明白,否則又何需搞分區制,借助法律強制令同一貨品在不同地區訂不同的價錢。


在全球一體化未表面化前,各地生產成本不同,價格有異還說得通,但如果供應商將生產工序搬到低成本區享受一體化的好處而消費者不能分享,不滿自然是人之常 情,當複製和傳送技術普及到大眾的層面後,任何人都能在幾分鐘內花十數美仙便能製作一片影音光碟挎貝,媒體的生產成本不再是秘密,加上互聯網的成熟,縱然 不計非法分享的影嚮,單是資訊和娛樂的多元化,便足以宣佈傳統媒體暴利時代的正式終結。


電腦程式軟件由於使用習慣根深蒂固,壟斷情況嚴重,雖然有幾家軟件商借互聯網出現曾先後冒起,但只是剎那光輝,但始終未能改變軟件業的壟斷狀況,更 令人無奈的是仍有人竟然捨合法而且免費的自由軟件不用,寧可用盜版軟件,一方面這些人的行為固然不對,但軟件格式不兼容,令用家無法改用其他競爭性產品, 才是主因。在電腦已成為生活或謀生必需品時的今天,無力負擔正版軟件壟斷價格的弱勢社群,處境令人聯想到數百年前的農奴或工人,當時地主或資本家壟斷了土 地或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如果保護知產的社會效應,竟然把人類帶回有如中古時代的特權階級社會,那數碼革命帶來社會的進步還是退步?


13. 習慣成自然  標準確立 壟斷成勢 「錢」途無限

從硬件的價格變化來看,只要有足夠的競爭,價 錢便會下調,由於工業革命到現在已有幾百年的時間,對防止工業製品的壟斷,己有豐富的經驗,關鍵性的標準或規 格,都由國際性機構如 IEEe 或國家標準局製訂並開放給所有的生產商以便公平競爭,否則看不同的電視台用不同的電視機,不同廠商的音響器材的輸入和輸出不能匹配,這樣的世界可以容忍 嗎?電器的電源插頭不依規格,也無法通過機電檢測可能遭檢控。但軟件商供應的軟件,卻可任意各自發展出原應兼容而實質互不兼容的檔案格式。原因是軟檔的格 式標準,屬於新興事物,很多仍在製訂中,最大的問題是,並未有相應法規強制執行,例如 html 雖然是業界公開確認的標準,軟件商都各自添加自己的指令 command 或參數 parameter,令同一網頁在不同的瀏覽器中都不盡相同,由於軟件功能各異,為方便操作,有自己的專屬檔案格式 proprietory format 作為工作格式屬無可厚非,但如果作為資訊及文件交換,可攜性 portability 是充分且必要的條件,大家各自為政便會做成混亂和爭拗,例如以軟檔經互聯網傳送的合約出現不一致時,責任誰負?看過免責條款而又弄得通意義的都知不會是軟 件商,這也是無紙年代 paperless era 遲遲不來的原因,亦是令人對電腦檔案以至虛擬世界不太放心和認真的原因。


這樣漠視公開標準和格式的行為當然有背後原因,一旦用家習慣了這些指令和介面,其他軟件又不能兼容,用家便會被牢牢綁住,乖乖進貢。事實上,資訊缺失跟電 腦技術無關,多年來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和各行各業的大企業已廣泛應用電腦處理資訊,可靠性和穩定性不容置疑,只是往日這些系統都是各自獨立的封閉系統 closed system,對一般用家來說系統的運作是透明的 technical transparency,沒有用家參與的機制 user accessibility。個人電腦的出現才令用家與電腦的互動增加,可自行決定檔案格式,但亦做成軟件商的暗戰,各自發展出原應兼容而實質互不兼容的 檔案格式。

 

印刷業較早意識到可攜性的重要,經過反覆實踐 和選擇,多年來非正式地用 eps 作為印刷正稿的交換檔案,但實際操作時,為求版面外觀 layout 的一致,文字都被轉換成曲線 path/curve 圖形,不再是電腦可讀的字符,因而犧牲了文字內容的可攜性。其後 adobe 大力推廣的 pdf 可攜檔案,利用內塑有效字形的技術,很大程度上同時解決了圖像和文字的可攜性,並免除將版權字形拷貝隨輸出檔案交付輸出中心或印刷公司的法律責任爭議,但 在跨越不同語系的平台時仍不時有亂碼情況,而且在需要作修改時便跟其他非可攜檔案無異。


世界上資科界人才濟濟,當然明白,國際性的標準機構相繼成立並著手製訂公開標準確保技術的中立 Technology Neutrality,但由於牽涉極多商業及國家利益,往往經年累月仍議而不決,例如包含世界上現存應用文字的十六位元內碼 ISO 10646 ,幾經艱難,才得到所有成員國妥協敲定。但要完全淘汰只支援舊內碼的軟件,看來仍未有確定日程表,其他的格式標準,還未趕及確立,便有新的出現,更涉及壓 縮技術及通訊加速技術,一旦被個別供應商搶先登記專利,便需要另闢途徑。所以有遠見的政府,應該在關節部位著力,先行在較廣泛應用的檔案類別推動公開格 式;如前面提到中國已製訂了辦公室文件檔的標準格式 UOF (Unified Office Format ), 基本是 ISO26300 的一個子集,跟 ODF (Open Document Format) 理論上應互相兼容,問題是推行的力道和決心。如果成功將用家從少數供應商的天價軟件解放出來,打破壟斷,相信軟件價格便跟硬件般大幅下調,那時知產何價, 在公平競爭中便能看得清楚,而不是由個別別有用心之徒誇張哄抬得出。

References:

1 PDF: http://en.wikipedia.org/wiki/Portable_Document_Format

2 ISO 10646:

3. ISO 26300: http://en.wikipedia.org/wiki/OpenDocument

4. UOF:


極端手段維護既得利益


維護既得利益本是人之常情,一些既得利益者為要繼續維持暴利,不惜採用以下一些極端手段


1. 擴大版權保障範圍:

透 過版權保障範圍的不斷擴充,包括加長保障年期,增加用途限制,和聲稱擁有衍生物品 derivative 的版權,這些運動成功促成上一浪七十年代及近一浪九十年代西方國家的版權法及專利法立法潮,並藉此向其他國家地區施壓要求跟隨立法及執行,七十年代以日本 及四小龍為主要自標,九十年代則是中國為首的金磚四國。


但這些版權範圍的擴充,特別是衍生物品,由於含義模糊、週延性強,為版權物品製造 了一大片灰色地帶,亦催生了濫用法例的索償潮,如果在八十年代曾從事文具禮品和玩具業的便應該記得某幾家律師事務所便借相似和影射為理由為他們代表的版權 內容代理商或供應商大量發出索償信初期還可說有一定依據和克制,但後期由於頻頻得手, 輕易便取得庭外和解賠償金 Off Courtroom Settlement,便出現濫用,一些甚至非法取証或誣告,索償信差不多發到每一家零售店舖。


2. 司法制度的貧 富不平等的先天缺陷 Institutional Defect of Judicial System 


由 於多年來西方國家及港英政府對本身的三權分立及司法制度推崇備至,加上傳媒的吹捧,令一般市民長期以為法律面前真的人人平等;但。當真的面對訴訟,便發覺 自己真的太傻太天真,沒有錢便沒有律師,沒有律師便沒有公平審訊,因為法律的語言,文書格式,審訊的程序、答問的技巧等,莫說一般人,就是曾受高等教育的 非法律專業人士,也無法掌握。真正的窮人,雖然有法援署提供的律師,但拿的是其他納稅人的錢,可以要求些什麼,特別是有關版權的訢訟,很多極具爭議性,並 非一般人以為的盜版光碟、非法上下載或偽冒商標般簡單明確,真的抗辯到底便曠日持久,訟費 Litigation Cost 不菲,前文已一再多次舉例,無謂再花筆墨,但看到那些在發展中國家不斷逼迫當地政府保護知產的企業,在自己及其他發達國家內卻不斷成為版權狙擊手或商業對 手狙擊的目標,除了揭示知產產權難於介定外,對這些大聲疾呼保護知產的企業及其說客已夠諷刺。但一般平民百姓或中小企,又如何有足夠資源,跟財雄勢大的財 團打訴訟持久戰,多年來所見,如果不是被消耗戰術拖跨便是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協議。


3. 不公平的授權協定 Licensing Agreement :


以 往用家購物,對購回來的商品,都有完整的擁有權,除正常用途外,轉讓、改裝、拆件、甚至摧毀都沒有限制,頂多只是影響保養的效力,但自從軟件變成現代生活 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軟件的授權合約條款,竟融入其他商品的買賣合約中,實際上將買家的部份擁有權剝奪,更可怕的是,由於版權物品持有者是否合法持有,在於 授權協定的條款,但版權物品卻普遍存在,隨手可得,諸如宣傳單張 flyer 或 premium ,難道連同授權協定派發並妥善保存以供隨時查閱(取材自政府知產教材)?莫以為這是個笑話,正是一名所謂版權調查員(即摩登花紅獵人),實際是騙徒,意圖 利用個簡單不過的漏洞,向我們公司進行法律訛詐,激發起各相關人士的怒憤,循各方途徑揭發這些具有本地街頭騙案色彩的法律訛詐行為,其間更有極多疑點,涉 及法律專業人員的操守。


這些條款是否公平,實在值得思考,這些條款的精神,更由支持者推動立法令其合法化,例如最新出爐的防止規避條例, 就等同剝奪了用家的改裝權利,在禁止出售盜版及非法上下載的法例上,再加上這例,是重覆立法 legislative redundancy ,只能說是寧枉無縱精神的回歸,如果禁止出售盜版及非法上下載的法例能有效執行,根本無須這一新增法例,否則亦同樣無法阻止部份慣性及畜意的盜版使用者, 但這法例卻令從事技術工程的從業員,隨時誤墮法網,因為從防止規避的定義稍為引申,改裝裝置作非指定用途便屬違法,草擬法例者及立法者顯然對從事工程技術 的前線工作者的工作毫無了解,亦不顧業界反對,而是根據某些利益集團的游說而立法。更改裝置是技術工程人員的日常工作,簡單的如轉換電源插頭或輸入輸出端 子,較複雜的如更改韌件 firmware 甚至硬體線路 circuit 以對裝置進行優化,現在這些動作,都可能被指控為規避行為,一方面是這些改動確實可能同時產生規避作用,另外只要裝置製造商在銷售條款內將任何不依原有規 格的配件定為非法,同樣能將任何改動等同規避行為。


這些條款苛刻的不公平授權協定,已在很多國家、包括發達地區,引起用家的反彈,轉為採 用開源碼軟件以避免爭拗,經過多年互動的發展變化,很大部份的著名軟件公司,包括 IBM, Sun 及 Oracle  等,都已將工作平台轉為開源軟件,業務轉為提供軟件的維護、顧問、培訓、整合等一籃子解決方案而非出售軟件。著名的搜尋器供應商 Google 和 Yahoo一向以來提供的搜尋服務和軟件,都屬免費,Yahoo 很多技術都以開源碼的授權方式發放,Google 最近推出的網上軟件平台及流動裝置軟件平台Android,亦同樣以開源碼的授權方式發放,甚至一向以傳統盒裝出售軟件的著名圖像軟件公司 Adobe 亦將 Flex 轉為開源碼的發展項目,來應付早已是開源碼陣營的 Ajax,以封閉方式編程製成軟件入盒發售的生產模式,在九十年代,由蘋果及徵軟發揚光大,但基於這種作業方式在創意、效率、人力及保安的先天性缺陷,到 今天已疲態畢露,Ubuntu、Firefox , 和 Wikipedia,分別在操作系統、應用軟件及內容供應方面取得驕人成就,更証明除純義務參與的非商業模式外,以開放授權發展軟件的商業模式亦同樣可 行,而且最能達至多贏的局面, 對打破知識的壟斷和縮窄數碼鴻溝,更有顯著功效。


環顧世界,除非本身跟既得利益的商業機構有密切關係或仍 對授權金可以致富抱極大期望,業界人士,特別是在學術界中相關學科的研究及教學人員,對開放授權的開源軟件及文藝創作都有不同程度的認同和支持,外國的先 驅如 GPL 之父及 Creative Common 之父,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作出極大貢獻,這正是無償知產可以茁壯成長的原因;繼 MIT 後,劍大亦計劃將部份課程公開在網上無償發放,回饋社會。香港在這方面遠遠落後,更有一些拿公帑做研究卻日思夜想如何將成果申請專利致富的"學者",而某 些軟件公司,將開源軟件稍加包裝,便當作自家產品出售,算是具香港特色的知識創富吧,再以字型為例,由於現時簡體中文已成主流,開放版權的簡體字不少,很 多更是外國大學繪製發放給公眾使用,繁體中文字型的短缺對開源軟件在香港的普及造成阻力,暫時所知只由港台兩地一些熱心人士在工餘時間努力繪製,但礙於人 力物力,速度有限,政府除當年以買斷方式向華康購入一套香港版明體字供市民下載使用外,就再沒有任何積極動作,政府政策和法例的製訂,顯然遠遠落後於技術 和趨勢,仍抱著保護單機或單用戶徵收授權金的商業模式即等同保護知產,在知識發展和商業利益中並未保持一個合理的平衡。


幸而業界中仍有一 些另類聲音,印像中資科界中的莫乃光先生及馬家輝先生對開源軟件及 creative common 等都有正面和積極的介紹,只是資科界的真正主流意見,在香港的現有體制卻難得如實反映,資科界從業員數以十萬計,但資科界功能組別選民只有區區數千,簡直 不成比例,原因是資格要求不切實際,除學歷及工作資歷外,必須擁有某幾個認可機構中其中一個的會藉,但實話實說,這些會藉跟本身專業發展關係不大,結果大 部份從業員都並非選民,縱使會員身份皆獨立,但代表性成疑,這事實亦擺在眼前,過去的資科界代表,有多少論點真正貼近業界大多數,過去在版權法的立法中, 一次又一次支持製訂出損害公眾及中小企利益的法例,到最近出現幾宗網民及業界對執法反彈的事件後,又過度反應,將反對不合理法規的行動,變成支持不道德的 網民行為。正如馬家輝先生在信報一篇文章所言,立法會各社會腎達,多看一點 GPL 之父及 Creative Common 之父的文章,看他們反對現今版權法及專利法的論據,才來定論是否反對者都是盜版及非法下載的支持者。


4. 延長專利及版 權保障的法定期限:


這 方法已在前文有頗詳細討論,但正是這些保護既得利益者的法例激起更多人的不滿,結果催生了GPL  之父發表v 2 的 GPL,進一步確保開源軟件不致被某些集團以商業協定pact 劫持,而創意工業方面,亦激發起左權運動 copy left 和 creative common 運動,讓創作人可自行選擇發佈作品的方式和權限,表面上對創作人不利,實際上把創作人從媒體公司的不公平合約解放出來,不必依附在其上,依賴這些集團操控 的媒體來製造知名度,對未有知名度的創作人來說,讓大眾認識他本人和他的作品,重要性遠遠高於收取版權費,以這類授權協定發放的作品,令受眾不會動輒在不 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得到最大的安心peace of mind ,因為現今科技,複製和發放,只不過是一個滑鼠鍵的輕擊動作,甚至是軟件自動進行的背景動作。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cyber space 裡,自由分享和傳播 freedom to share and distribute 體現的Creative Culture 是主流文化,但在現實世界 Physical World 的建制中,規範管制和秩序 Control & Discipline 展示的 Permission Culture  才是常態,如何在兩個世界碰撞而產生的矛盾中取得調和,不單是資科界的課題,而是整個文明社會的課題,從資科公司投向開源軟件轉型為 向客戶提 供收費之專屬服務,藝人轉以現場表演 live performance 為重點收入來源,大勢所趨,該有跡可尋,擁有既得利益的媒體公司,如果在建制中利用本身的影響力強行將版權擴充至超乎合理的保障範圍和時限,結果只會被時 代和技術的發展淘汰,試想像在爭分奪秒的世界,一個人卻無法在有生之年看到一件版權作品由誕生到進入公眾領域的整個過程,相對時代的發展不是荒誕是什麼? 當愈來愈多作品由於版權法不合時宜而寧可以開放授權的方式發放,版權法本身就算不是名存實亡,亦淪為落後反時代的像徵 icon,甚至是個笑柄。


5. 誇大侵權損 失:


這 是訟棍 legal thriller 慣用的技倆,資科人未必懂經濟,但對數字還是敏感的,將估計盜版和非法下載的數量乘以物品的定價當作經濟損失,有點常識的人都知是炒作,按這個算法,這些 盜版在窮國產生的經濟損失加起來,比這國家的全體國民總收入還要大,這些估計有多大的現實價值。在窮國中,莫說軟件或娛樂媒體,就算是人命攸關的藥品,他 們也無力負擔,結果是一些窮國政府已醞釀強行取消某些藥物的生產專利權。本來藥物研發需要投入大量資源和時間,是知產中最該受專利保障的,但在人命凌駕一 切的前提下,亦同樣受到挑戰。


向版權物品徵收授權金只不過是商業模式的一種,不見得能產生最大的利潤。火狐firefox 現在已能產生利潤。數額比很多軟件公司都要好,google yahoo 更不用說,他們的免費軟件和服務,令他們損失還是得益,誰能說得清。



如 何作出一個能協調各方利益的方案,已超出資科人員的知識範圍,但作為立法者、政府官員及所謂第四權的傳媒,對這些炒作資料,是否就此照單全收,並根據這些 數據和建議立法、執法和報導呢?按現時所見,很 多有關知產的政策和法例,都是基於財團說客的論據而製訂出來,結果是有如為了防治蟲鼠,竟然把房子一把火燒 掉;這些過度立法 Over Law-making ,不但無法促進知產發,反而扼殺了創作空間。


本地傳媒在知產問題的報導中,少有平衡 報導和分析,差不多跟外地媒體同一鼻子出氣似的,將香港和中國形容為盜版天堂,卻沒有正視 BT download 的技術及非法的分享網站發源地都是由這些號稱尊重知產的發達國家開啟,曾真正在這些國家生活過而不是單純旅遊的,都知道盜版活動同樣存在,不過當地媒體, 沒有自揭瘡疤,可見這是普世現象,在立法嚴打之前,是否只簡單假設純粹是民眾貪婪佔小便宜。娛樂媒體及應用軟件以綑綁式包裝入盒銷售的傳統模式該負多少責 任有多少人過問,用家未必是吝於購買心頭好,而是不忿付款買入無用或不喜愛的東西。教科書每年改版,實際上只是作無關痛癢的更改,而發行數量往往不足,窮 孩子不能用舊版,只好用盜版。這些出版商的行為,比起使用盜版書的孩子或家長,道德又能高得多少。


房子中有一些蟲蟻是正常不過的事,沒有必要燒光房子;更不好是惹來一群自稱滅蟲專家的騙徒,乘機上下其手,在社會製造內耗來謀利。


References

  1.  Larry Lessig on Free Culture: http://msl1.mit.edu/furdlog/index.php?p=394&more=1&c=1

  2. Free Culture @ UNL ( 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 http://unlfreeculture.org/background/

  3.  Julia D. Mahoney, Lawrence Lessig’s Dystopian Vision: The John M. Olin Program in Law and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Series,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School,  http://law.bepress.com/uvalwps/olin/art16

  4. On the Economies of Culture (Lessig Blog): http://lessig.org/blog/2006/09/on_the_economies_of_culture.html

  5. Biography of Professor Lawrence Lessig: http://en.wikipedia.org/wiki/Larry_Lessig

  6. Creative Commons: http://creativecommons.org/

  7.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ce: http://www.gnu.org/copyleft/gpl.html

  8. GPL in General: http://zh.wikipedia.org/wiki/GPL or http://en.wikipedia.org/wiki/GNU_General_Public_License

  9. Biography of Richard_Stallman: http://en.wikipedia.org/wiki/Richard_Stallman

  10. GPLv3: http://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gpl.html

  11. GPL Licence: 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gpl-license.php


寫 至終編時,遲遲未能下筆,除了突發工作外,更因內容無可避免涉及立法工作與及某些有關人士和官員,容易被誤會為有政治目的,思前想後,只覺問心無愧 ;知產政策和法例,其中極多不合時宜且對業界和中小企不利,關係民生,雖然是某些國家用來打擊後進國家的手段,實際是為了經濟利益多於政治,故此還是手 寫我心,立此存照,然後靜看滿口保護知產實質是謀取私利的謊言還能騙人多久。




小傳 Biography


自小即獨鍾情科技,小學時已遍讀「十萬個為什麼」,初中物理課講授古典力學 F=ma 之時,私下卻神遊愛恩斯坦狹義相對論之 E=mcc  (即 E=mc2 ), 對經史子集,嗤之以鼻,以為古中國之科技無足稱道,豈料高中某日於圖書館中抱讀廣義相對論、正苦思不解時,偶翻老子道德經以解悶,驚為天書,繼而再閱莊 子, 易經,更嘆為觀止,近代科學之多個劃時代之理論,竟已為古人一一論述,諸如「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萬物」,惋如將宇宙起源,正反物質 之誕生,基片粒子之結構以至元素周期之規律濃縮為密碼般,再翮閱雜書如周髀算經,以至小說神話如山海經,搜神記,乃知古中國之科技知識及國人之想像力,並 非如想像之不濟,不過為政者重文輕理,獨貴仕而輕農工商,寧務虛而不務實,上有好之者下必有甚然,故聰明才智之仕,盡委身於儒法之學,勤習治人之術,奇兵 利器能工巧藝皆目為形而下者之雕蟲小技,盡皆凐沒在民問,凡與實際生活及經濟生產有關之工藝技術,唯有賴師徒制口授耳聞,代代相傳,有系統整理立於文字 者僅聊聊可數如天工開物,凡涉抽像科學概念之理論,更混合超自然之想像, 化身為比形而上學更形而上之玄學如風水命理等,有見及比,從此自號無極,誓以課餘工餘時間,疏理古代文 獻, 還中國古代科技發展之本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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