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官方發佈資料 Unofficial Release
阻街之名與實
Forever Grand Limited
OC Member of HHCC (07-09)
28/8/2009
免責條款 DISCLAIMER
- 僭建
- 堵塞或鎖上走火通道出口致無法通過
- 堵塞或破壞消防設施
- 廿四小時在共有業權區域存放私人物件
- 改變土地用途
任何選擇性執法或輕重本末倒置的措施都只會導致不滿及衝突升級,大致上各委員都暫時同意由管業處以專業知識自行判斷,先行處理清晰不具爭議的嚴重或危險的侵權行為,此後並無新議決,近日管業處管制行動升級,據管業處解釋是接到其他商戶投訴後所作的反應。
在表達本人及本公司立場及看法前,先行在此提供一些事例供眾業戶、委員及管業處思考研究:
- 小販在街頭擺賣,按法例會被檢控阻街及非法擺賣,但銀行、財務公司及電訊公司同樣佔用街道招箂生意卻不算非法擺賣,法例何以有歪平常情理?
- 月前食環衛署以阻街及非法擺賣為理由檢控中環擦鞋匠,包括深懂法律並身為立法委員之眾大狀及律師議員親身到場支持違法者爭取繼續營業的權利,其間帶出的訊息,該如何解讀?
- 正生書院以另類方式戒毒,近月高調爭取被取消學校的校舍,由於多年來成績卓越,形象正面,初期一直站在道德高地,但當傳媒作較深入了解機構的運作後,便不斷傳出負面消息,雖然事實是否一如傳聞還有待查證,但頭頂光環已失。
這幾宗本土事例,都牽涉到港人處事時對人情 ( passion),義理 ( justice )及法規 ( law) 的認識,不同文化,教育,階層的人,對三者的相對輕重都有不同的取態,大抵上,草根階層重人情,有強烈信念人士重義理,專業人員重法規,相同點是對自己認 為正確的都會堅持執著,愈傾向以自己信念改變他人信念的人,如果同時信奉強制手段是達致真理的必要手段,便容易製造直接的衝突,只是知識教育水平愈高,對 自已信奉的道理便多了些自信和優越感,更不容易聽取教育水平較低人士的意見。透過這幾宗事件,本人希望帶出幾個問題:
- 法律是否等同真理?
- 法律是否都應該及能夠清晰定下界線作為行為準則?
- 現行法律之前是否人人平等?
- 求同還是存異?
- 執行手段是否能情、理、法兼具,體現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
相信絕大部份人士都會知道法律不等同真理,但不少人將具世俗權威而不許可觸犯的法律 ( Authoritative law of the temporal world which people are coerced by the authority to observe),有意無意地跟神聖不可能侵犯的真理 ( True, sacred and eternal law of universe which human beings are unable to violate) 混為一談。年紀稍長、關心世事或閱歷較多的人,在過去數十年間,理應有幸親身見證到香港,中國以至世界各地在法制方面的不斷自我完善,有些從無法無天到有 法可依,有些從性別歧視、種族分隔被看成天經地義的法規轉變成今日處處體現平等精神的條例,但反過來看,我們既然覺今是而昨非,又何以認定今日法規已是完 備週全,等同不易真理?深明法理 (jurisprudence) 的有識之仕當然不會這樣想,否則便無須保留立法會及法律改革委員會等機構來不時修改現有條律和製訂新法例,亦不會出現一群由立法委員及資深律師以真人主演 為阻街小商販公然抗法的現實街頭劇;原來不少阻街都是名不符實?只是根據立法者、執法者或有強烈自我觀點的投訴者的觀念而判定的名義罪名。
大企業的街頭推銷所以不屬於非法擺賣,說明法例未週全外,亦顯示法律之前,仍未能完全平等,我們無意貶抑現行法制,更承認在現行的刑事法規 (criminal law ) 已是對社會中各階層無論富貴貧賤都已是極之公平,合法及非法行為的界線亦是清晰分明,裁決主要是基於對證據的判斷,但其他民事糾紛(civil disputes)或日常道德行為的規管,根本就難畫出一條清晰界線,亦難以體現貧富間的公平(小商販為追討欠款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卻不敵財團的夢幻組 合律師團而輸掉數以拾倍金錢甚至一生積蓄的並非罕見),立法者只有保留一定的灰色地帶,給予大眾相當的彈性及執行人員有某些程度的酌情權 (discretionary power),否則為何法例不乾脆訂明私人物業外共有地帶任何時間不得放置絲毫私人物品,而卻含糊其詞,只說成須要保持申暢通、不得阻塞 (obstruction), 因為這樣會完全排除業戶或租戶任何合理使用共有地段的權利,如果不是無法執行,便是要選擇性執行,也是不公和濫權的溫床。我們以為,除前述五類屬無可爭辯 的侵權違章行為,因上落貨物或營業時間內於店前擺放少量宣傳物品或貨品,在本商場人流遠未達飽和的情況下,屬於可容忍的範圍,我們便曾多次看到政府部門在 應「有心人」投訴後,巡查商場,除極少數外,絕大部份都未發傳票或警告,便是彈性運用酌情權的證明,如果在此冷清而通道高逾建築面積一半以上的環境仍有 危險,全港大部份商場都應關閉。
個人以為,堅持零容忍(zero tolerance) 的人仕忽略兩點,第一點是當日阿利安尼任紐約市長時成功採用的零容忍政策主要是針對刑事罪行,定義非常清晰明確,不似在暢通無阻大道上指控阻街那樣有歪人 情和常理,仿效者並未先行弄清楚。第二點是責己應如責人,才能服眾,本人並非教徒,但記得聖經(新約聖經約翰福音八章二至十一節)中一個故事:『一個正在行淫 被捉的婦人被文士和法利賽人帶到眾人與耶穌面前,要按照當時的社會習俗由群眾公開用石頭打死。耶穌問了一個問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 頭打他。」眾人都默默走了,最後只剩下這個婦人站在那邊,她自認是有罪的,卻發現那些嚷著「打死她」的人都走了,只剩下她跟耶穌在那裡。結果耶穌說了一句 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正生書院負責人對這故事當然清楚,但金無足赤,人無至聖,實踐起來仍有疵漏,除了極少數人會在至善和極惡的兩個極端外,世人有多少不是在法律或道德的灰色 地帶中生活?只是程度上或有不同,聲言零容忍的人仕,究竟對現實有多少認識?
某些商戶所以採用這種經營手法,實在情有可原,當這商場啟業時,是當時紅磡區最頂級的商場,本身已是紅磡區的地標,無需太多宣傳,已人流如鯽,但現在無論內外因素都對場內商鋪不利,外在不利因素有:
- 週圍同級或更高級別的商場相繼落成,分薄客源
- 本區工廠北移,附近工作人口大減
- 消費模式轉變,北上消費普遍,對象為遊客或高增值回報的商品和服務由大集團經營的連鎖店壟斷,不利獨立經營小商販。
- 法例煩多,獨立經營小商販已窮於應付,更加上職業訟棍(professional litigator )濫用法例以種種理由索償甚至作法律訛詐,苦況不為外人道。
內在因素則有:
- 商場開幕至今,只曾作小修小補,外觀陳舊外,內部設施如空調等亦老化及不足。
- 某些單位,因曾炒賣過度,價格脫離用家水平,空置多時,令整體氣氛冷清
- 商場宣傳推廣活動陳舊老套無新意,一向是例行公事,欠缺規劃及市場觸角,無法吸引區外來客,個別商戶自求多福,各出奇謀,以廣招箂,這不過是人流減少引發的惡性循環。
至於說商戶在通道擺放貨物令部份「熱愛整潔」的顧客卻步,相信確屬事實,但另一方面這方式能吸引到另一類顧客亦同樣是事實,很難認定是人流減少原因,紙 上談兵,坐而論道,不如實地考察,場內所謂最混亂的地區,正是人流無論以絕對數量或相對數量來說,都是最高的,單以吸引人流能力而言,豈不是證明髒亂更勝 整齊美觀!
外在因素我們無法控制,但內在因素理應是自己掌握的,法團成立以來,我們對管業處是有寄望的,本人亦代表公司及支持我們的大部份商戶,多次在會議中催促先 行處理無爭議之事項,如何推廣宣傳,增加人流,正是最迫切工作,而且並非短時間能夠見到成效,不過,有消費意欲的人流是零售業的生命線,只有人流增加,才 能令商戶收入增加,進而提高貨品和服務的規格,進入良性循環,不能因無即時功效而不幹。
但作為法治社會中的公民及企業,我們向來反對違法或挑戰法律的底線,對不合理的法例,亦只會循合法機制爭取改革,灰色地帶一端的盡頭便是黑色,不應逾越, 例如前述五類行為就屬於不容爭議的違法行為,且確實是做成多次重大火災意外的原因,有迫切需要作出改善,在人流增加後,亦確實有必要將物品後移,否則顧客 亦被擠在場外無法進入,最近深水埗區的黃金電腦商場,由於貨物櫃檯佔用通道太多,人流達到飽和,反限制了流量,結果全體商戶將櫃檯後撤,增加流通量,值得 借鏡。近月管業處處理有關事件對彈性和大原則的掌握較兩年前已有進步,但程序、手段和技巧仍有極大改善空間;而宣傳推廣等救亡工作,更未見有效成果。
業戶通訊不是丟書包、講大道理的地方,惟我們還是多舉一例,墨子卷十三公輸篇中,記載墨子成功阻止楚國攻宋後,回途中,因天雨覓地暫避而遭宋國守閭門的小 吏拒絕,篇末慨嘆:「治於神者,眾人不知其功,爭於明者,眾人知之。」在今日社會,仍然適用,真正幹實事的人,缺乏宣傳,反而不為人知,正如在改善空調系 統及大廈營商環境方面,法團中各委員過去兩年都已花了大量心力時間籌備,但暫時未見成效,所以現代管治理念,是幹實事外亦重宣傳,一位英國法官Lord Hewart CJ在一九二四年的名言:「我們不單要成就公義,還要彰顯被成就之公義令眾人得見。」( "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A landmark and far-reaching judgment by Lord Hewart CJ in an English criminal case, R v Sussex, Ex parte McCarthy([1924] 1 KB 256, [1923] All ER 233)),管業處協助法團幹實事之餘,更應加強溝通及消息的發佈。管業處之專業團隊為業界精英,飽學之士,更是讀書的尖子,當然比我們更為了解文字中的 含義。共有地段的使用,除法例介定的基本界線,其中的另一條界線,是建立在所有業戶的共識 (consensus) 及對這共識的尊重(respect)上,租戶的行為亦受業戶規範,任何第一個違規者 (delinquent) 成功突破這條界線而被默許,其他業戶都可要求有同等權利違規直至觸及到法例的底線為止,這是我們曾多次強烈反對任何新類別的違規行為出現,以免造成惡劣先 例 (precedent case);只有重建這個共識才能有效維持這個不成文的界線,任務不容易但程序上是必須的,這是我們要借助管業處專業團隊的原因,反過來說,亦是管業處不 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問題出現在法團成立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