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2012
個人自由意志之最後一片樂土
人之知識和想像空間本來是個人自由意志之最後一片樂土,幸好科技暫時仍未能製成讀心機(mind reader
),否則世界將變成一個超級有機體,知識及自由意志只能存在單一之超級腦袋中,但世上總有人不斷以種種手段及美麗的言詞將這片最後之淨土奪取過來,向知識
宣
示產權是其中之一種,經一群產業知識份子(也許大可稱企業買辨知識份子industry
intellectual)多年來之不斷努力,建立成一個貌似言之成理之理論體系,成功令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ory)儼如不證自
明之真理,將知識原來之公有本質封鎖起來,在未有讀心機之前,便用各式各樣之方法將知識禁閉起來,歸少數特殊人士擁有,例如"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註1)及"ACTA"(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註2)便有不少這
樣之元素,另一群公共知識分子(public
intellectual)則起而對抗,維基百科及其參與者正是其中表表者,多年來用行動和事實來說明知識可以自由傳播、擁有、運用和再創造而不必一定
附帶收費條件。
反對知識公共空間私有化之抗爭
一個在經濟生活中習慣了消費霸權主義之社會,還要找紅星來作疲勞轟炸式宣傳,人人恍似可為賺取顧客金錢而放棄尊嚴,公平交易文化被摧毀,結果人人將錢看得
比一切重要,交易向付錢一方傾斜,大家連星加坡一家小食店為何拒絕在營業時間外破例款待外國政要也未必想得通,要明白無償提供知識之道理已難,更難破解企
業買辨知識份子之知識產權論中之謬誤,直至一些本來理所當然之權利和自由被剝奪後始如夢初醒,原來所謂遏止盜版侵權之措施,是將知識之公共空間私有化,所
以維基百科以停擺一天抗議"SOPA"法案 ,希望能引起大眾關注,深入了解問題本質,類似行動還有反ACTA之跨國運動運動。
擁有權之具體權力本質
所謂產權,一般人只會粗略視作擁有權,究竟擁有權有多少具體之權力,卻未必說得清楚,完整之擁有權包括以下權力:
-
生產和複製權 right to produce and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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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 right to possess (custod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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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權(部份或全部) right to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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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權 right to mod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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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 right to use (usufruc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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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衍生物品(如知識或金錢)之全部或部份擁有權 (right to possess the derivative or income gener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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摧毀權 (destruction right/right to dest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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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他人共享權 (exculsive right/right to exclude the sharing of all the above rights by other party)
用這些權力來檢查任何一樣物品之擁有權,便知道很多時名義上之擁有者(nominal owner)
並未擁有完整之權力,例如分層物業業主就沒有摧毀物業之權力,因為物業中具有極多公有部份。更複雜一點是權力還可能細分,使用權可以是如食物般之消耗式或
破壞式享用,也可以是非消耗破壞式如油畫之觀賞擺設,但建築物因為體積龐大,置於公共空間,公眾有觀賞權(panoramia right)(註3),所以此權力不能獨享而屬公有。擁有者透過行駛各
種權力而獲得效用,所以又稱為權利或權益(privillege),也是由於利益所在,才有知識產權之理論出現。
模仿學習是自然權利
實物的產權不難界定,因為只要能有效行駛第八種排他權便能輕易保障其他權力的有效性,但對無形無相之知識,有效執行排他權便極困難,根本沒有成本效 益可言,其次是知識的外部效益極大,是人類文明發展進步之關鍵因素,愈能普及便愈能取得質與量之高速提升,至於利益誘因(material incentive),部份論者確是相信能誘發創造,只 是自由軟件及維基百科等之成功,金錢利益誘因論卻無法解釋,部份研究反指過高之回報令創作人慵懶怠惰,安於喫老本而不思進取。任何意圖對人性行為歸納成一 個普世通用之規律時都不免面對同樣困難,經濟學之邊際效用理論也是用了一個巧妙的主觀概念-效用(utility),避開處理效用之客觀量度問題,才能令其成為具有普世通用 之經濟行為規律。
純粹之知識是最完美之公共財貨(public good)(註4),不會因享用者增多而出現耗損,此外一旦發放,便成為受眾意識記憶一部份,無法收回摧毀,受眾在心智活動之層次中,如 何將知識處理運用,外人無從得知,所以知識空間是一片自由之公共空間,即使禽獸亦然,獵食搏擊技巧,不全是天賦,也從觀摩模仿中學習而來,基於自然規律, 不應從屬於任何個別人士或個體,那亦是開發自由軟件及編撰維基百科那類公共知識份子之信念,一般公共授權協定及創意共享授權協定是將此信念以法律語言寫下 來之契約,按自然規律,那是多此一舉,無非是人之道很多時是逆天之道而行,當世俗法律將知識私有看成理所當然,贊成知識公有者唯有通過協定將自然規律還原。
知識共享不等如盜版
意圖將知識私有之人,喜愛將盜版和知識共享混為一談,然後偷玩概念,以打擊盜版為名而在知識空間中進行圈地運動,將知識局限成少數特權人士之禁臠。 現時之知產理論,其實將保障物化後之知識(materialized knowledge)擴大至純粹之知識(pure knowledge),物化後之知識差不多完全具有實物財貨之特質,擁有者可以行駛部份或全部之擁有權,那是製造者之 自由選擇。反之、公共知識份子則甚至將物化後之知識產品擁有權亦大部份放棄而只保留宣示為原創者之權利,另一方面,一些將知識物化之生產者不單將物化後之 知識製品擁有權牢牢緊握,還要將背後相關知識禁閉在自己控制之知識空間中,跟中世紀黑暗時代教會將書籍都藏於修院中不讓平民百姓接觸之思想近似。這肯定是 二十世紀末廿一世紀初人類文明之一個反動時期。贊成知識公有不等如贊成盜版,只是反對以反盜版為名令公共知識及共享之知產無法傳播散佈,而且侵犯私隱及自 由。
知識難度是最佳之知識產權保障
知識之傳播散佈有一個自然障礙,就是掌握知識之難度,愈膚淺之知識,愈容易掌握,便愈容易傳播散佈,反之便愈難,知識含金量不高的物化製成品(mater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例如 品牌商標,很多時依賴名人及廣告拱扥出來,站在創造者之角度而言,當然不會承認高專精才是知產含金度,然而知名度或噱頭如果也屬知識主要元素,便不能依賴 難度作為防止模仿之保障而須要額外之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法律上之限制。
技術進步將物化知產解放成準公共知產
知識之傳播散佈另一個障礙便是傳播及複製之難度,每一次傳播及複製技術之革命皆將物化知產解放成準公共知產,是知識既有利益者之災難,卻是公眾及新 技術創造者之機遇,既有利益者當然不會甘心讓準公共知產變成正式之公共知產,千方百計阻止技術革命帶來之改變,法律上之保障再一次被視作續命符,但歷史告 訴我們的結果。
當紙筆墨取代刀章竹簡,知識流通傳播速度增加及成本下降,那是漢朝社會文化及經濟得到飛躍進步之原因,至印刷術出現,文化及商業再一次跳躍發展。低 成本之書籍取代高成本手抄本令文化普及至低層社會,配合科舉制度,令階級流動性大增,曾成為東方文明領先西方之功臣,但中國傳統文化只講承傳(legacy)卻不講版權(copyright), 不恥冒名偽作但容許臨摹仿作,視知識為公有,只求名揚千里及著作傳於後世,以字畫對聯代筆之潤金或開設私塾教學收取之束脩為生、有點似自由軟件編程員和維 基百科編撰員那一群知識份子。
文藝復興及工業革命後,世界文明發展中心從東方走向西方,但版權概念是近一二百年之事,與文藝復興及工業革命無關,相反是兩場對西方文化影響深遠之 文化革命,便是因自由模仿競爭而能在廣度、深度及速度上有令人驚嘆之成就。八十年代之個人電腦革命起動時,電腦程式及操作系統主要仍是開源模式(open source),屬開放之 公共知識,源碼亦公開,相信微軟是將具有現代封閉軟件版權概念之授權協定結合軟件工業之先驅,世人只見一將功成,卻不見萬骨枯,開源軟件反被視作為逆時代 發展軟件開發模式,惟經二十年時間,其生命力始終強韌,在廿一世紀重新獲得認識,本網誌博客"無極"對此曾有較詳細論述。
千禧年代之網絡革命是一場通訊及資訊革命,維基百科初現時,不少潑冷水,但事後證明極為成功,現時已是大中小學生不可或缺之參考資料庫,還帶動其他 同類型之免費資料庫出現,對知識普及及人類文明之貢獻,遠遠高於其他商業資料庫。但網絡革命與傳統知產產業巨頭之矛盾在於複製及傳送技術帶來之衝擊,數碼 複製技術及寬頻傳送技術令物化後之知產亦再無法保持私有貨財的性質而成為公共貨財,公共貨財之費用徵收向來是一個難解之經濟課題,以電台及電視台等電子傳 謀出現那一次之技術革命作參考,便能對現時現象有點頭緒,當年之傳統娛樂業巨頭,以黑膠唱碟、電影生產等業務創造巨大財富,當電台及電視台出現後,同樣以 各式各樣之方法阻止物化知產公共化,在美國當年電台與傳統娛樂供應商之一役,結果最終以新媒體繼續壯大然後收購內容供應商而終止纏鬥,電視台之一役,則是 電影企業與電視以合併或以某種互補之合作形式解決。今次之數碼及網絡革命,複雜程度遠超往日任何一次技術革命,因為電台及電視台還有國家地城之局限性,矛 盾各方在同一司法管轄系統內,較容易以法制改革解決,但網絡革命是一場全球化之革命,涉及不同文化、法律體制、司法管轄區、經濟發達程度及政治利益等問 題,落後地區當然歡迎垂手可得之免費資訊,但先進地區之傳統內容供應商當然不容許無嘗傳播發放曾為他們賺取豐厚利潤之資訊或知識,所以不單在國內進行限 制,也遊說政府以國家之影響力迫使其他國家跟隨,那就是ACTA之由來。
以限制目的為主導思想之知產保護措施不合理
本來贊成知識公有跟推崇知產私有之人士,大可各自修行,我無償發放知識資訊而自得其樂,你則數著花花綠綠的鈔票而大感亢奮,但因為複製及傳送技術進 步,以物化後之知產來圖利之模式技術在新技術前難以為繼,接受現實者積極以其他模式經營,以娛樂業為例,以簽名會、廣告代言、現場表演、無法以普通器材重 現之高技術高水平之效果以求吸引觀眾,至於工商業之資訊知識,公共知識份子陣營人士,都是學府中任職研究教學之學者或以專業顧問為業,提供服務之知識含金 量極高,這類資訊知識並非簡單複製及傳播便能運用,受者須要經與授者互動學習始能掌握;另一方面,學府中人亦非全皆支持知識公有,不少亦吃企業茶禮出謀獻 策,那是個人信念問題,很難輕言對錯,只是不少學府經費主要都由公帑支持,研發知識成果有多少屬公眾擁有以至全人類共有,確有商榷之處。
從人類文明發展之宏觀角度看,知識公有應該無可置疑,但從發展策略角度看,予創造發明者一個短期之私有權對鼓勵創新亦確有正面意義,但純粹之知識, 除非是對一般人而言是看不懂之高專精知識,其他簡單顯淺之知識一旦發放便存於腦袋之中,排斥他人擁有根本沒有可能,最直接唯有像可口可樂之配方,不予公 開,亦不申請專利(因為一旦申請專利配方即公開),但成份及色香味乃公諸於世之知識,各人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模仿製造,可囗可樂保有商標之擁有權,商 標屬物化後之知產,保護容易得多,過往是較能得到大眾接受之知產保護模式,沿用多年。可是當全球化及資訊革命出現後,以西方企業為主之知產擁有者為防落後 地區通過代工取得有關知識,將物化知產之保護推展至心智層次之知識,更欲限制別人以其他手段達致相同目的。以可口可樂為例,那是等同禁制一切色香味相似之 飲品面世,想自行嘗試用自己方法調配也禁止,這種以限制目的而非手段之知產保護措施,違反自由競爭,正是知識產權理論惹人爭議之核心問題。
限制複製傳播技術是文明之倒退
更進一步是將可能將一切複製傳播知識之手段或工具也列入管制,這正是維基百科起而抗爭之肇因,SOPA 及ACTA 之邏輯,就是以互聯網是傳播盜版之渠道,故遏止盜版便要從管制網絡開始,表面上言之成理,但想深一層,網絡以至複製技術是知識傳播手段,如何使用是用家之 意圖所決定,此是技術中性(neutrality of technology) 之概念,例如刀可以作餐具或廚具,亦可傷人殺人,總不能因此而禁止藏有刀具或定期逐家逐戶登記檢查,為保護少數人之個人利益而耗費不相稱之社會成本並且擾 民已是極具爭議性,論者當然可高舉維護正義不能以經濟效益作考量為由,只是對數碼化產品作保護並非難事,例如電腦軟件採用網上登記認證後,即使部份用家有 意圖使用盜版,亦會非常麻煩,真正用家才不會使用盜版,那些不能將成本轉嫁予客戶之用家,不應亦不可能留在市場內。但打擊盜版而令自由軟件及共享知識之合 法創造、使用、傳播及散佈被遏制,便屬過猶不及之措施。
尋求與時代並進之經營模式
其實商業軟件供應商之對手並非盜版,而是各式各樣之免費知產,例如大英百科全書及微軟之encarter 在維基出現後便聲沉影寂,愈來愈多以創意共享授權之知產令收費知產邊緣化,自由軟件在智能手機及平版電腦系統終於找到打破使用者慣性之缺口。知產擁有者如 明白此為不可逆轉之時代發展過程,思考如何轉型至可行之收費服務模式,那便能避免受到淘汰。
至於娛樂內容供應商,其實也並非全無辨法,在錄影帶那樣低技術之年代已有防盜錄之技術,現時之數碼版權管理技術DRM不應比往日差,盜版者跟其他罪 犯一樣是取易不取難。其實對抗盜版之最佳辨法是提供盜版無法比擬之高質素內容和提供合法而價錢具競爭力之網上下載版本,由新媒體企業收購傳統內容供應商之 模式-,由於反壟斷之顧慮及國界之限制,未必可行。
保障物化後之知產權益,無可厚非,特別是物化成本高之產品,只是如何在公眾利益及私有產權中找平衡點卻須要謹慎小心,SOPA 及ACTA 對平民百姓及小企顯然是做過了頭,基本上從既得利益者角度出發,令免費之自由軟件及公共知識隨時變成非法,只會迫使公眾皆成準罪犯。時代巨輪滾滾向前,幾 代之後,當知產皆慣常以數碼形式公開向公眾發放,知產擁有人必須要有過人之處或以一般數碼傳送無法滿足之服務才能賺取報酬,死守舊模式之舊世代便遭受淘 汰,但此情況出現前,反潮流大勢之嘗試必然出現,不少發達國家之知產法律都有舊世代遏制新世代、發達國家遏制後進國家和大企業遏制小企業之幽靈在背後,香 港號稱先進發達不過自欺欺人,本身產品及服務之知識含金量不高,實際是發展中地區,中小企尤其依賴免費之自由軟件及創意共享之知產來提供服務,對SOPA 及ACTA之理念,必須要有所保留,否則又是另一柄插向普羅大眾之尖刀。
1. SOPA (Stop Online Piracy Act) Bill text: 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z?c112:H.R.3261: Ref.: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organizations_with_official_stances_on_the_SOPA_and_PIPA http://www.techbang.com.tw/posts/8241-sopa-bill-death-house-of-the-proposal-to-be-withdrawn-networked-force-major-victories http://www.guokr.com/article/90078/ 2. ACTA"(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 Text: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may/tradoc_147937.pdf Ref.: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Counterfeiting_Trade_Agreement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itzRjwk-sQ https://www.eff.org/issues/acta http://www.stopacta.info/ http://ec.europa.eu/trade/creating-opportunities/trade-topics/intellectual-property/anti-counterfeiting/ 3. Panorama right: In almost all countries, art, architecture, and other works are copyrighted for a specified period. That means any photograph taken of such a work during the copyright period is a derivative work. A derivative work usually requires a license from the creator of the work. However, in many (but not all) countries there is an exception in copyright law which eliminates the need for a license. We call this exception freedom of panorama (FOP), after the term used in German copyright law, Panoramafreiheit. Ref.: 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 4. Public good: In economics, a public good is a good that is non-rival and non-excludable. Non-rivalry means that consumption of the good by one individual does not reduce availability of the good for consumption by others; and non-excludability means that no one can be effectively excluded from using the good.[1] In the real world, there may be no such thing as an absolutely non-rivaled and non-excludable good; but economists think that some goods approximate the concept closely enough for the analysis to be economically useful. Ref.: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goo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