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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to the official blog of Uncle Ming's Gallery

I have always been among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 greatest freedom of speech was the greatest safety, because if a man is a fool the best thing to do is to encourage him to advertise the fact by speaking. (我以為讓愚蠢的人自暴其醜, 正是最大之言論自由所以是最安全的主因)

WOODROW WILSON (編輯組譯)


殺害法治精神之元兇

Rule of Law Killer

28/11/2011 - 3/1/2012


桃仙樸  B2Simple

免 責條款 DISCLAIMER

-28/11/2011


諉過於人,怯於反省

區選雖屬地區事務,涉民生多而涉政治少,但始終不免獨及政黨政治,選前固然不願談,選後亦一直不欲議論,但有某些人士不斷將自己之失敗歸咎於群眾,辯稱因於某些事件中堅持法治而不獲群眾理解認同;按他們所發表之理論,似乎群眾不賣賬,一是不懂法治(潛台詞是群眾智識水平低),二是輕信對手抹黑言論(潛台詞群眾愚眛不明智),三是對手提供小恩小惠(潛台詞群眾見利忘義),如 此解釋,豈非否定群眾智慧及選擇,更跟過往所鼓吹訴諸群眾之理念互相矛盾。老樸一介小商販,在社會之基層打滾謀生,早已說事事訴諸群眾意見又何須領袖,群 眾意見不就是真理,領袖如沒有過人之長又如何能擔負重任,令群眾意見傾向自己一邊;只是有智慧之精英該明白可以騙所有人於一時或某些人於永遠但不可能騙所 有人於永遠之道理,群眾眼睛長遠還是雪亮的,擇善固執可以,惟要有容人之量,懂得自我反省,豈能得到群眾支持時便肯定群眾意見,百般讚美,得不到支持便否 定,諸般貶抑,那一直所謂訴諸群眾之理念豈不是言不由衷,實際上心底裡一直自視識見高於群眾,將自己同道中人之見解跟法治等同起來,壟斷法治精神之闡釋 權,大有眾人皆濁我獨清之氣派,充滿精英主義色彩,受愈來愈多不合情理之法律管治煎熬下之民眾,又如何能不找機會表達不滿。

壟斷道德真理法治之解釋權

小市民小商販所關注之事項,確是個人利益為先,但卻不應上綱上線簡單地跟平等公義 對立起來,說小市民皆貪圖短期私利而欠缺長遠之崇高理想,如果崇高理想無助提高老百姓之福祉,更損害現有及將來之權益,這不過是假大空之烏托邦思想,群眾 確會偶然被愚弄,但如果一位長久以來被擁護且以名義上完全合理之理念為宗旨之人士被拋棄,那絕不應是群眾之一時沖動,而很大可能是經過深思熟慮之痛苦決 定,感覺到此所謂理念代理人所提供之貨色原來並非貨真價實所致。

表面上,由法律界中人擔當法治(1)代言人最合適不過,最先對此信念作出反思者可能是常受法治之痛之中小企,到近年出現多宗廣為人知之訴訟,普羅百姓不少亦深受形形式式公義與法治無法並存之事件困擾後,漸而從新思考法治之內容。

處理法律之內部矛盾彰顯識見及智慧

知識本質屬中性,能做福人群亦為為禍人間,在乎掌握者之道德價值觀念,法律其實是經過整理和規範化、以具體條文寫成並以世俗權力強制執行之道德守 則,為求系統內部之一致,法律條文之結構組織及邏輯皆盡求嚴密,成為普通人無法讀懂之天書,因此具有道德及智識之雙重性質,衍生出一門以解釋或運用法律智 識之專業,可惜條文既然由人創立,便必有缺漏或自相矛盾之內容,漏洞較易解決,發現後加以堵塞便是,但出現互相矛盾之條文,或出現與世人普遍價值觀念相違般包含價值判斷,如何處理往往反映出文化之差異。

我們這些平民百姓看法律有如普通人遠看森林,只見樹叢不見樹木,法律專家看法律就如植物學家近距離觀察森林,一花一葉一草都看得清楚仔細,所以能為 客戶在浩瀚條文和案例中找出對已方有社利和對對方不利之依據,有如武林高手飛花擇業皆能傷人,利用這種職業專長搞社會事務或運動,便出現不惜以個別概念推 倒整個系統之行為,以常人角度來看,便是小節精明,不識大體。

在大陸孕婦產子居港權案中是前例,根據公開訊息,起草基本法時,無論內地及本地委員,大都無意開放此一權利,內地官員事後更明言他們原意為港人把 關,奈何有人自毀長城,憑常識亦知以現今客觀條件(如生活水平及土地面積)及1:200之人口,開放此權利帶來之壓力必定難以承受,而執意替有關人士維權之正 義鬥士,拿的是十九世紀初擁有三倍於中國面積、人口不及一個香港、還與舊世界之間相隔一個大西洋之美國及加拿大當時之入境居留法來應用在今日之彃丸之地(2), 憑常識已知無法承受,當日美國及加拿大地大人稀,開發西部令人力資源需求更大,與舊世界比較,生活條件亦差得多,還要面對野獸襲擊或原住民武力扺抗之危 險,差不多來者不拒(包括罪犯),饒是如此,對有色人種卻非一視同仁,當日臭名遠播針對華人之人頭稅最近才陸續獲得道歉賠償,今日此法例亦在種種行政措施下 變得有名無實,孕婦根本過不了大使簽證一關,騙得到簽證亦可在入境關口被任意遣返,這些措施是保護本身國民過去、現在及將來勞動成果之製訂,雖然與政客公 開人權平等言論不合(只有思想天真簡單之人才相信),卻是公平合理;從來入境之門都是經濟生活水平較低一方向較高一方單向打開,反其道而行只會引發大亂,現時社會 資源被用於不存歸屬感亦不肯定會留在本地作出回饋之尋租者身上,本地中下階層生兒育女之機會被極度壓縮,但嘆寧無後乎的,又豈是那群始作甬者之聖人。

從越南船民第一收容港起,本地老百姓一次又一次因為成全偉大正義之理念而不斷被各方仁人義士愚弄,近年所謂之法治,不過換個方式,結果卻類同,當全世界還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再漸次擴展至氏族,群落、地區以至國家,由親及疏,形成人類之社會倫理,所謂平等就不可能是無條件及無限制,公平反而就要不平等,例 如多勞多得是公平卻不平等,對家人優於外人是人之常情,老樸可以肯定這些仁人義士家中工人房不會跟主人房一般大。行有餘力,方對外施仁,在此方面中西方文 化完全一致,是真正之普世價值,看西方富國威迫另一個國民個人收入只及其十份一之窮國將貨幣升值來改善富國之經濟便知得清楚,西方文化何嘗有絕對無條件之 平等。在法例條文中刨出一兩條條文來作依據,為一個抽離實際環境之所謂平等概念,強迫自己及其他人承擔一些超出原來承諾(pre-agreed committment)、眾所週知(well known)且切合情理(just)之責任,以個別獨立條文否定作為社會支柱之整個價值系統(value system),二千年前之孟子已說這些觀念是無父,換成現代情境是無家國觀 念之烏托邦泛愛主義加教條式法治主義(rule by law)。以今日之客觀條件,每個人的家還要裝上一度可關之門,每個人的國還有一度封閉之國界,不要說一個小小之香港無法實踐,古往今來之超級大國即使有心亦辦不到。

情理(sentiment & reason/rationality)其實是法理(jurisprudence)之基礎,而一直以來,奉行普通法之地區更向世人自命比大陸法或其他法系 更能將文化傳統,社會習俗,生活習慣等理性人reasonable man之特質更合理完美地融合在法制中,但現在不少聲稱捍衛法治之人士過去和現在所作之事,卻不過是利用法律條文及程序之漏洞和矛盾來巔覆法治之原有 精神,違反情理常識,破壞法治之權威及公正,捍衛的實際是法律條文及程序之漏洞,小市民根本無法從這些案例中感受到普通法之優點,更不要說連法官也感受到令公義不能普及之訴訟程序和司法制度。


註:

1. Rule of Law 法治 vs Rule by Law依法管治: 按某些人的論述,法治層次高於依法管治,並將普通法法系定性為法治,理由是普通法獲得民意認受,強調法治精神,但追源朔流,無論Rule of Law 法治 vs Rule by Law依法管治最後之法理依據,皆無可被免來自自然法,由於道德價值之多樣性,法治無法確保系統內部之一致性。
Reference:
海耶克"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P.205- The rule of law, of course, presupposes complete legality, but this is not enough: if a law gave the government unlimited power to act as it pleased, all its actions would be legal, but it would certainly not be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therefore, is also more than constitutionism: it requires that all laws conform to certain principles.
http://branemrys.blogspot.com/2005/08/rule-of-law-vs-rule-by-law.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6%B2%BB
http://en.wikipedia.org/wiki/Rule_of_law
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law
http://wiki.answers.com/Q/What_is_rule_by_law

2. 歷代人口分佈估計:(wikipedia)

Estimated world population at various dates (in millions)
YearWorldAfricaAsiaEuropeLatin America[Note 1]Northern AmericaOceaniaNotes
70,000 BC< 0.015






10,000 BC1






9000 BC3






8000 BC5






7000 BC7






6000 BC10






5000 BC15






4000 BC20






3000 BC25






2000 BC35






1000 BC50






500 BC100






AD 1200






1000310






17507911065021631622
18009781076352032472
18501,26211180927638262
19001,65013394740874826
19502,5192211,39854716717212.8
19552,7562471,54257519118714.3
19602,9822771,67460120920415.9
19653,3353141,89963425021917.6
19703,6923572,14365628523219.4
19754,0684082,39767532224321.5
19804,4354702,63269236125622.8
19854,8315422,88770640126924.7
19905,2636223,16872144128326.7
19955,6747073,43072748129928.9
20006,0707963,68072852031631.0
20056,4548883,91772555833232.9
20106,9721,0224,25273258035135.6
YearWorldAfricaAsiaEuropeLatin AmericaNorthern AmericaOceaniaNotes
  1. Northern America comprises the northern-most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of North America: Canada, the United States, Greenland, Bermuda, and St. Pierre and Miquelon. Latin America comprises Mexico, Central America, the Caribbean and South America.

The figures for North America only refer to post-European contact settlers, and not native populations from before European settlement.



-8/12/2011

獨尊法治 過猶不及

不知從何時開始,法治變成一個不可碰觸之圖騰,並跟人治形成一個二元對立之思維,沒有想過二者之外還有其他模式,任何人對法例或裁決稍有置疑,便被 指擁護人治,甚至妨礙司法公正,藐視法庭,又將「人治」解讀為最極端之獨裁統治(totalitarian rule),而非柏拉圖所謂聖王之治那類「人治」或孔子所謂「仁者,人也」那類以人為本之仁政,由此「人治」永不超生,尋常百姓一般不予深究,信以為真, 孰知十多年過去,被苛法胡塗法折騰得哭笑不得,應管的管不到,不應管的卻管得仔細,有理無錢便有冤無路訴,看到法治之壞處跟好處一樣多,結果民眾對法治信 心大失,好不容易才爭取到2009年之司法程序改革。以調解作緩衝,不必事事訴諸法律(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不作法律裁決,純以情理求雙和解之法)。其實百姓 失信心罪不在法治,而是罪在獨尊法治而癈棄貶抑其他可供規範人類個人及社會行為之方法,而實際上世上現行社會制度都是混合模式,「人治」、「法治」、「禮 治」及宗教之「神治」皆各司其職,「徒善不足以為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並無意志意識,立法、執法及司法都離不開人,擬法者是人、立法者是人、執法者是人、司法者也是人,世上又豈能有純粹之法治,法不過是人之集體智慧,嚴格而言,相對有宗教信仰人士信奉之神治,法治亦不過屬「人治」之一種,但 愛玩弄修辭之文士硬將「人治」解作一人之治,不過為將法治神聖化,只有既天真又簡單之人始相信單靠法治便可國泰民安。此間令普羅大眾不滿之某些案例或法例 便屬法治失效之證據,中小企經營者及中產階級感受猶深,承認不足始能改進,作為直接經歷或間接見證法治失效之社會一份子,且將此等有識之士的缺失歸納如 下:

1. 不通人情  其弊也苛

孔子曾說人該培養出仁智信直勇剛六種人格品質,但好而不學便流於愚盪賊猝亂狂,法家興起於戰國末年,得寵於秦國,孔子未能得見,但法家實際是刑名縱 橫之學,精於法學之人,必屬智者,中外古今皆然,而立法及執法者,理想模式講求信直勇剛,獨欠仁義,仁者人也,不仁亦即不近人情,所以被評為刻薄寡恩,如 好法不好學,不懂適可而止,便陷於盪賊狡亂狂之弊,一言以敝之,正就是苛法。

政法相輔相成,法為政之依據,政為法之臂膀,苛政背後必有苛法,苛法之後便易生苛政,所謂苛,不就是一般人所謂之嚴苛,在紛爭中,嚴苛寬鬆對雙方而言是相對概念,對被控侵害一方寬即是對聲稱被侵害一方嚴,相反亦然,以為對境外人士大仁大義便在道德高地無可駁斥,其實是對境內人士寡情薄義,苛法所以為苛,最大特點便是偏執,不能持平。一 直以來,一群仁人義士反覆向小市民高度讚揚本地法制體現法治精神,有別於依法管治之低層次法制,有多少確實明白且同意其中含意是一個疑問,實際是否真如所 言般理想是另一疑問,惟當中之專業人士理該清晰瞭解此命題之內容,然而亦是同一群人士,不斷推動一些市民大眾無法理解之法例通過及促成一些令市民大眾利益 受損之案例確立,凡有反對聲音便打壓成什麼民粹主義或地方主義,如今更貶斥群眾不懂法治。

動輒站在道德高地來評擊他人很容易,要身體力行便有困難,大禹治水,九過家門而不入,故此真正超凡入聖之人,皆天下為公,不能有家,或有家等如無 家,但真正聖人先求諸己,亦不強求諸人,今日一些大談平等人權之人士,當一家老幼在自己苦心經營之安樂窩享受其父慈子孝夫妻和穆之情時,近在咫尺之週遭仍 有矜寡孤獨未有所養之弱勢社群,竟一再高談闊論增添境外人士在本地未曾許諾之權利,那能令人信服。在生物界中愈高等愈有靈性之生物,便愈有情感,更只有人 才有反哺之情,妄稱大公無私、不辨親疏(有選擇性地)、抹煞人情還自誇先進,實在並未深入了解情之為物(本質及意義nature and significance)及為用(功利用途pragmatic use),所謂平等,實際亦建基於同情心(sympathy)及同理心(empathy),亦是人情一種,域外施仁而不顧及域內民眾,即使出於誠意,亦不 過是人情取捨,更不甭說存心為揚名立萬之徒。

以為講法治即思想層次超越講情理之人士,未必曾仔細想過,法規脫離情理便成教條(doctrine),金庸武俠小說系列中,便以親情,愛情,友情及國家民族之情貫穿其中情節,正如所引用元好問詞 中所言:「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隨。」點出情之奇妙,中華文化以「通情」為先,「達理」隨其後,「識法」為末,卻能兀立至今,不似其他古文明般 滅亡,全賴有人在危急存亡之際,不以理性考量得失安危而前赴後繼保家衛國。情生於自然,理及法皆經人工斧鑿及功利計算而後獲得,反過來可以矯飾人情,只能 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否則大言不慚說天下平等,豈非一日未見天下為公、世上再無人處於飢寒貧病動亂、全球人類同一涼熱貧富之前,供養家人便成罪過?說得簡單 點,對外人過份仁慈,其實對親人刻薄,所謂大仁大義,其實是虛情假義,沽名吊譽為多。

中華文化,早把各類人情及情理法之輕重先後和圴衡作出安排,是否妥善已由歷史判斷,將來亦只能由歷史作判斷,西方文化同樣重視人情,只是太多社會精 英只突出法治而不及其餘,西方人除反哺(即孝親敬老)之情不若國人外,親情、愛情、友情及民族感情其實不下於中華傳統文化,文學名著中如《一磅肉》等,推 崇情理諷刺濫法之人與中國幾無二樣,到今天,同情心及同理心更似超越國人,所以如此,一是國人自顧不暇,未具餘力施仁,二是近年太多人以為學西方先進是因 為社會只講法治,不講情理,部份人更將濫訟風氣帶進本地及整個大中華區,偏執於彊化條文及程序,普羅百姓為防成為法律訛詐受害人,終至出現見死不救之現 象,還歸咎傳統文化,未想過西方人亦並非全是法律專家,在日常生活中,絕大 部份時間亦是按情理常識、宗教信仰和道德操守行事,立法則最終以情理為依據,講求法律與社會整體價值觀念之內部統一,其中當然有平權概念,惟決不至無國界 之分,境內外人士權利始終有別,對本地相對稀有資源更會作特別處理,濫訟者利用條文漏洞來取利亦是同樣受大眾厭惡。

註:

作者元好問16歲時與一群同窗參加鄉試,路經陽曲時,正好見到一個獵戶張網補鳥,其中一雁被捕殺,另一隻原本脫逃,卻又飛回在頭頂盤旋鳴叫。突然一衝而 下,猛力撞在地上就此死去了。兩雁原是雌雄一對,一隻被殺,另一隻也不願獨活。眾人聞言而無語。後決定出資購得二雁,選擇一塊高地將雁屍埋好,又用石頭砌 了一座墳墓,名為雁丘。並為此先後賦成詩詞數闕。金庸所引長調便是元好問當時所賦,原詞為:

《摸魚兒》
元好問(1190-1257)

問世間,情是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
天南地北雙飛客,老翅幾回寒暑。
歡樂趣,離別苦,就中更有痴兒女。
君應有語,渺萬里層雲。
千山暮雪,隻影向誰去?
橫汾路,寂寞當年簫鼓,荒煙依舊平楚。
招魂楚些何嗟及,山鬼自啼風雨。
天也妒,未信與,鶯兒燕子俱黃土。
千秋萬古,為留待騷人。
狂歌痛飲,來訪雁丘處。

《摸魚兒》前有一段序:
乙丑歲(金章宗泰和五年,西元一二○五年)赴并州,道逢捕雁者,云:「今旦獲一雁,殺之矣。其脫網者悲鳴不能去,竟自投於地而死。」予因買得之,葬之汾水之上,累石為識,號曰雁丘。時同行者多為賦詩,予亦有雁丘詞。舊所作無宮商(不協音律),今改定之。


-16/12/2011

2. 講法不講理,問責實為求卸責

過去十多年,以為法治萬能金鑰匙之有識之士熱衷於立法及司法覆核,結果不斷製造合法而不合理之事件,反令百姓對法治失卻信心。不 少法例擾民而不能解決問題,原因是法治依賴外力規範行為,一旦執法能力不及之處便無能為力,沒有道德操守作為人類行為之內在規範,違法及不道德行為便失去 制約,有識之士只懂加重刑罰,提高觸犯者之機會成本及擴大被規範之行為,令百姓如同在滿佈陷阱或地雷之地區生活,無意違法者卻會誤墮法網,有條件獲得專業 意見之大戶或富戶則以種種免責安排逃避法律責任,為堵塞漏洞唯有再修訂法例或製訂新法例,形成惡性循環,專業人士猶如矛與盾之製造者,不斷反覆向客戶提供 更強之矛及盾,在問責及免責之爭持中左右逢源,小商戶則只有認命。剛見報之文具店東主被控售賣之棋子內附過薄棋盤膠紙已是一例,向零售商施 罰而非從源頭著手堵截是只求問責而不問情理之最佳例子,罰款等同數十年利潤反而不是重點,例如對蓄意傷害他人謀利者,多少年之利潤也不是問題,問題是零售 商既無犯法動機,也沒有合適之能力(appropriate ability)或可行之途徑(feasible means)肯定銷售貨品之合法性,如每件貨品要以利錢之數十甚至數百倍成本交與法定化驗所驗證,那任何生意也都虧本,只好跟那無辜東主一樣關門大吉算 了,這並非個別獨立事件,類似法例還有食物安全,商品說明,知識產權等法例等。

自從食物檢測制度強化後,有關部門抽查發現食物不符法定標準後便發告票重罰,但食店、酒家或食物零售商,每日購入貨物品種多而零碎,不可能每天用高 於該貨品營業額之成本聘請法定化驗所檢驗食物是否含有違例添加劑,按常理由入口商或生產商負責並由有關部門把關。包裝由入口商或生產商提供,零售商不可能 自行為各類貨品核實商品及包裝是否準確並為不符法定要求之商品自行印製包裝。一零售商便因顧客投訴商品用上一個適用於多個規格而同系列產品之包裝盒而被重 罰數萬元(此類包裝可減省成本故極為普遍),以罰款及零售利潤計完全不成比例,過程中貨單正確紀錄型號及價錢,貨款也並無多收,看不到任何欺詐成份,只因 為盒上採用人手勾選盒內存放型號及規格而不符商標說明規定。至於知識產權,看全世界著名品牌公司間在有關產品設計侵權之官司,更說明是是連跨國公司之律師 團隊也無法確定之難題,叫賺蠅頭小利之小商販如何分辨數以萬計貨品之知產成份有否侵權,政府有關資訊翻來覆去只說大原則及明顯例子,一旦應用於實際環境便 毫無參考價值。

在現時法制下,零售商之責任跟營業額及業務性質毫不對稱,第一向付費 者或投訴人單向傾斜,歪離公平貿易原則,第二對小商戶特別不公平,因為財團經營之連鎖店之規模除了僱用律師團隊做足免責安排外,亦足以支付有關之驗證費或 罰金,但小商戶一次意外便足以傾家蕩產,甚至負上刑責。這些問責條例,是沿用零售商便是生產商或合謀共犯之假設來處置,在工業化前之小農及 小商販年代確實如此,銷售者亦是生彥者,如今高度分工,零售小商戶在供應鍊中只屬一個類似信差(messenger/courier)之角色,與網絡供應 商一樣,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很多時只能相信生產商或進口商提供之資訊,法律處罰零售商,便猶如處罰被騙代客遞送違法物品之速遞員或信差,事實上大部份零售 商甚至批發商都常有被製造商或入口商欺騙之經驗,當然亦有合謀之個案,但早有預謀經營違法物品之商人絕不會以一般正當模式經營,而是採用遊擊式短期經營或 找人頂替等不一而足,按現行法例之精神,一般正當零售商營業額小而風險高,完全不成比例,假設存心違法有歪常理,觸犯者都是資訊不完備所致,當執法者或司法官員斥責觸犯者不得以無知為由時,是否曾設身處地想到他們可曾有合情合理而可行之途徑得知有關資訊,行政機關又是否全無責任?一 位曾經營食店之專欄作家劉建威先生便斤責檢控食店海鮮內含超標孔雀石綠是政府將把關責任推予零售食店,問責其實是卸責。既然立法者如此重視有關問題,為何 不從入口商或生產商處進行堵截或問責?食物安全及商品說明如果從入口及生產處進行檢查登記,那在零售層面便只餘下非正常途徑進口或生產之貨品,重罰亦無話 可說,如果零售商循正當途徑購入,本身是受害人而非同謀,便只應嚴懲源頭供應商。

知識產權是最麻煩之問題,近年受到熱炒主因不過是先進地區用來壓制後進地區之手段,西方同時有另一套同樣言之成理但主張知識完全開放之理論,採用那 一套作為政策之指導思想不過是功利考量之結果。行政機關雖然不能未經司法程序便確認某種貨品是否屬知產侵權,亦非全無辨法,例如可按知產申請程序以公告形 式向公眾發佈入口商或生產商自願登記之貨品資料,並容許合理之反對銷售申訴,期限過後仍無反對便不能再依一般程序提出知產侵權控訴,減少濫訟機會,即使控 告亦該只針對源頭供應商。現行罰則所代表之法治精神,近乎講法不講理,如何令人信服?


-22/12/2011

3. 視法制為唯一及萬能之鑰匙,排斥其他行之有效之機制

人類社會行為,並非只存在單一種規範方式,即使成文規定(written regulation),法律以外,另有實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程序守則(protocol),專業守則(professional ethics),層次功能各有不同,不成文則有宗教思想(religious thought),傳統習俗(tradition),禮教規矩(rituality and norm)等非物質之精神約束,各司其職,說 法治並無不可,正如和平共處是國際關係原則,卻不會有任何國家愚蠢至不設國防,但反過來擁有強大軍力卻不代表應以武力解決一切爭端,戰爭是不得已然後用, 訴諸法律亦然,法治正如軍隊般作為抵抗侵略之阻嚇力量,有存在之必要,但日常生活,應以情理為依據,情理背後是宗教思想、傳統習俗和禮教規矩形成之集體價 值觀念,只是大談法治之有識之士過去多年來卻以實際行動將一切大小爭議事項帶進法庭,說明他們之識見是以法治排斥其他解決途徑,如今普羅百姓不過以行動提醒他們知道民眾並不接受此類具有強烈排他性之一元法治思維。

在一般日常事務中,絕大部份時間都是依賴情理常識,但維修機械、看病、投資等,事關專門知識,超越一般常識範圍,確是無可避免要依賴專業人士獻策, 所以專業操守便極為重要,亦無法以法律代替。公司同事偶然看到一位電工師傅在更衣室修理電熱暖管,發覺高達二千瓦特之裝置,接駁電源之跳線器 (jumper)竟用塑料外殼而非陶瓷外殼,不耐高溫並且易生危險,更由於該更衣室須廿四小時開啟,其實加裝一個暖管用時間制輪流開啟,能降低元件負荷, 便不易損壞,一年中省下之維修費用已足夠支付購置費用,維修師傅才憤然說出一個不為外人道之內幕,原來他在另一客戶處正是曾作出同樣提議及改動,客戶當然 高興,但老闆卻老大不高興,電工師傅被罵個狗血淋頭,因為出勤少便意味著收入少,原來行內人不少都故意提供一個花錢較多之方案,反正客戶不懂,任由宰割, 原來更換較省錢的卻提議維修,維修較省錢的卻提議更換,如同樣之缺德行為發生在其他專業人士身上,醫生會提議病人進行不必要之手術,律師會提議客戶進行不 必要之訢訟。投資顧問會提議客戶作不必要或不合適之買賣,對這類之專業失德,由於涉及專業知識,法律要管,談何容易。

當然,客戶並非全無責任,專業知識是高深難懂,但不應違反邏輯及常識,如果客戶本身亦有一定知識,或向另一專才尋求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便不容易受騙,但在法治之口號下,通才早被邊緣化,只留下一個名不符實之管理概念,遇到缺乏專業操守之專業人士,便註定吃虧,可惜當這 類事情出現後,認為法律萬能之有識之士,不尋求治本方法,又急急製訂新法例,事實上連治標之能力亦未必有。

以法律規管道德之難,恍如投刀斷流,只能嘆抽刀斷水水更流,道德在乎人心,無形無相,人之內心用法律規管只會愈管愈糟,愈管愈假,法律只宜管極端而且具體可偵察之惡行。 一群朋友飯後閒談,說起人證之可靠性,以法官並非全能全知之神,又如何分辨,一位在職律師舉一個例子解說,如只有並不相識之一男一女共處一無電視監錄升降 機內,女子突然要來一個惡作劇,將自己衣服撕破然後衝出升降機大叫非禮,那男的便永無沉冤得雪之機會,因為法官以理性人(reasonable human being)之行為假設作前提便不可能懷疑該女子有任何誣告一個不相識男子之動機,控告證據便被認為超越任何合理懷疑,法官只好接受女子之人證,他笑言男 士們以後在任何類似環境如公共交通工具等,先要看清楚有沒有監控電視並確實能進行有效錄影(一些只作監控並無錄像,另一些更只是道具作阻嚇之用),否則便 不要跟任何女士單獨共處(是否如此當然要自行咨詢有關專業人士)。防人之心到達如此田地,豈非要遺世獨居。在內地多次老人跌倒向救助途人索償之個案中,部 份竟確實依賴監控錄影洗脫指控,其餘皆基於無合理誣告動機令被申訴者受判罰,結果出現老人跌倒無人敢幫忙及車禍小孩失救死亡之事件,此是法律處理某些涉及 道德誠信事件失效導致之後遺症,不要相信此類裁決不會發生在無罪假設之普通法地區,民事訴訟取證要求寬鬆得多,加上訟費高昂,便讓專業濫訟者有機可乘,美 國人身財物傷亡索償(personal injury claim)嚴重,同樣事情亦常發生,治標方法是裝置無處不在之監控錄影系統,往日被視作侵犯私隱及人權之老大哥之眼(eyes of big brother)竟成為還無辜者清白之法器,不可謂不荒誕,最荒謬之言論是提議立法將見死不救列為罪行,以國人之聰明,只會製造更多法律訛詐之機會,百姓 便永無寧日。


-31/12/2011

4. 排斥通才,規管無微不至而欠宏觀視野

環顧今日專業人士,雖精通業內知識,卻經常只見樹葉不見森林,欠缺宏觀視野。英國人從管理龐大之日不落帝國中得出通才管理專才之概念,只識西方文化之社會 精英,便驚為天人,但一是有心無力,專才當通才,甚至庸才當通才。二是不知傳統文化中早有通才管理專才之智慧,一直妄自菲薄,事實上從歷史記載中看,由伊 尹管仲開始,或甚至追溯至周公旦統率各路諸候及文武大臣輔助武王伐紂建周時,中華文化已開啟通才統領及其他專才之傳統,宋以前,中國傳統都是通才教育,文 武工藝皆無偏廢,士大夫多屬文武雙全之通才,故投筆從戎輕而易舉且成功例子極多,只是擅策略計謀者多選擇擔任職級較高級之文官,劉邦便是最典型之通才管理 專才之例子,宋為防軍人兵變,開始文武分家,並刻意重文輕武,削武將權力,清為求穩固小數人之統治,更刻意壓抑民間尚武精神及低貶科技研究(稱為奇技淫 巧),令漢人喪失反抗能力,以至中華文化嚴重倒退幾達五個世紀。西方直至文藝復興前,為求在城邦及民族國家之戰爭中生存,政府責任是打勝戰爭,架構基本是 軍事組織,以武官為百官之首,偉大領袖如亞歷山大帝、凱撒大帝等皆是戰士,宗教領袖則是精神領袖,結構和分工上跟原始部落之酋長及祭師大同小異,英國自維 多利亞女皇開始,文官(實質是通才)統御百官之格局才逐漸成型,並建立成日不落帝國,取代獅心王李察那類部落酋長之英雄武裝領袖模式,最後拿破倫以悲劇結 局為這類軍事領袖之歷史角色劃上句號,西方行通才管理專才比中國遲上二千年。

但如另文所言,西方文化缺點在於好戰,嗜政及濫訟,由於一戰二戰導致傷亡枕席,百廢待舉,軍人勢力稍為收斂,初期執政官員確以經濟技術教育文化建設之通才 居多,然而精於政法者以學律法者居多,久而久之,立法及司法以外(司法是by default原則上必由法律專才主理,立法則應由兼具法律知識之通才於平衡各方意見和利益後作出折衷之法制安排),行政事務亦漸遭法律專才擠佔把持,廣 織法網,包羅一切日常大小事務,繁文褥節澎漲令常識再無用武之地,通才亦無立足之所,結果政府三大部門高層幾由法律專才包辦,在 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60 %之國會議員曾是律師或擁有法律學位(註1),歷任44美國總統中,27人是律師,佔61%強(註2),難怪從外人甚至當地人角度來看也覺得政客個人意見之差異比黨派之間 之差異還明顯,不知道精通政治學之人士如何理解此種高度單一性(uniformity)之成員背景下,是否還算是貨真價實之多黨制。

當然,專才亦可成通才,只是只講合法而不講情理之事件比比皆是,專才偏執之缺陷陸逐逞現,足見執事者絕非具宏觀視野之通才。本地高叫法治之有識之士,不過是「山寨」西方之法治,結果當然更不堪提。通 才所以能領導專才,在於擅長綜合各種知識,平衡各方需要,即國人所謂之洞悉世事,通情達理,外圓內方,大節不逾矩,細節部份,可交由專才處理或執行,《紅 樓夢》中提及王熙鳳房中一副對聯-「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便道盡通才為人之道及處事智慧,才具品格以外,還要有足夠之人生閱歷,即國人所謂 之世故,始能知所進退,有所為有所不為,此識見並非一朝一夕便可練成。專才由於對某類知識了解極深,容易偏執於單一之思維模式及解決問題方法,由此而愈鑽 愈深,在牛角尖內不能自拔,即所謂思慮不週(不完全);另一類人根本是尋租者,藉此將一切事情之解決方案都拉向同一方向,以便從中獲利,有如軍火商人在地 區內部或地區間之衝突中挑起戰爭,便能大發戰爭財一樣。

法律所以特別惱人,是因為法律能界定人類在社會中一切行為屬於合法與否而非合理與否,而法律亦傾向承認建制及排斥非正規事物;過去一段日子,好一些人認為要在法律框架下釐清日常事務之各方責任,各 行各業,不論是否真能稱得上專業,亦動輒以牌照監管,配合一些走過場式之認證課程及考核,又或將門檻提升至遠超實際需要,構成一個假大空或欠缺彈性之資歷 和牌照架構,設下一個個互不相交之框框,把社會上之每一個人束縛在框框之內,米蓋蘭基羅或達芬其那樣天才式及跨界別式之通才,在今日規限無微不至之資歷及 發牌系統中,相信已無用武之地,只能安心在框框內做個石匠及畫匠,專供一科,難以完全發揮通才本身長處。往日發牌制度只局限於有數之幾個行業,專業知識及 操守亦受到廣泛承認,無須賣廣告而顧客盈門,收入豐厚,專業人士大有古代不為五斗米折腰之名士那類風範。但今日七十二行皆無牌不行。一位帳蓬老師傅,從事該行業數十年,功夫 當然沒有問題,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理論便變成非法經營,因為按法例規定,這類工程涉及三米以上伸出外牆超過六十厘米之裝置,需要由合格小型工程承辦 商承造,但小型工程承辦商之課程,根據學員所言,差不多將大學建築工程系課程略作刪減便照搬過來,課程大綱對一個文化水平不高之技術人來說等同是結業通知 書,學員修畢這課程後,工藝水平是否就比沒有牌照好,可以答是全不相關,此類手工藝之理論及知識需求並不太高,但技術、責任感及實務經驗更重要,在牆上打 洞、插入塑膠或金屬栓塞、鑽入螺絲及掛上物件,是手到功夫,對建築裝修工人來說,光知道理論沒有用,一定要拿起電鑽在不同材料之牆上打洞,從實際經驗獲得 感覺及經驗,才能掌握其中技巧,施工質素最重要是技術過關,不會偷工減料及抱著負責任之工作態度。一家拿了牌照的公司,不是由考牌照那一個成員進行實際工 作,員工同樣可以馬虎,借牌更是業內人士之公開秘密,牌照制度變相給予勞心者剝削勞力者之機會。曾有裝修工人抑或傢具店員工竟用少少四枝螺絲將一個重達百 多磅之吊櫃掛在牆上,用家亦不知就裏放進太多物件,結果不勝負荷掉下來,差點釀成悲劇,除了工作人員之馬虎態度外,消費者之無知亦是原因,法例不問情由向 投訴一方傾斜只會令負責任之服務供應商退出市場或加強免責條款及購入相關保險,一切交易皆在互不信任之前提下進行,交易成本因而提高。

傳統上小型工程之公司老闆都是紅褲子出身,技術過硬且有一定管理團隊之能力,考牌制度令實務及理論分家,但完全向理論知識傾斜,懂實務不懂考試便被強制淘 汰,推測此制度背後理念不過為將事故責任跟政府分隔(多得凡事皆將責任推向政府之人士),以老樸所見,對減少意外之幫助不大,反而可能增多,對各行業實施 發牌管制又是山寨西方先進國家經驗之行為,此制度在西方令僱用工人成本大幅增加,結果衍生DIY之風氣,西方政府對 DIY 卻有很大之容忍度,以此推想,外僱費用高昂變相強迫小市民考慮DIY自行施工,但本地教育政策及社會風氣不似西方國家,甚至不如內地或台灣,教育只重知識 灌輸而不重體力勞動,工藝科是聊備一格,父母及學生本人皆誤解勞心勞力之含意,一心只往金融商業管理行業謀高職當勞心者,瞧不起幹手工藝之勞力者,一般人 皆未接受過手工藝訓練或擁有勞動之實踐經驗,為求省錢臨急學吹打更易發生危險,西方人自少由父母及學校教授各類維修工藝,家中車房常備各種工具,恍如小型 工場,售賣維修工具及材料之大型倉庫式店鋪貨色齊全並備有詳盡說明,一般家居小型維修,根本無需外求,生活中便充滿通才之訓練,心智及體力勞動分配均衡, 本地則不備此條件,所以在港人移居外地時,相對來自其他地區之新移民,通常較多聘用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要經好一段時間才能適應,本地學生往外地留學,在一 般筆試中可能比老外優勝,但動腦筋和動手腳做研究實驗便相形見拙,由於本地家居面積狹窄,沒有技術和經驗勉強自行動手,更易生危險。

一個成功之品質檢查制度,不能光從責任界定著眼,更重要是能分辨相關能力高 低,以書面知識考評來對低技術工種進行品質控制,猶如從一個拳手之文章來判斷其搏擊技巧,令本來具有謀生能力之個體經營者被強行逐出該行業,否則便要冒違 法經營之風險或被迫向持牌者支付部份勞動剩餘價值作為使用持牌者名義來承接工作之代價(俗稱之借牌),即使是通才,亦只能被局限於極有限之行業。現 行發牌制度大多基於法律上能方便界定責任而欠缺彈性,歷史一次又一次地用實例向世人說明不少成功人士都是出身草莽,並非從建制正規訓練中憑考試中冒出來; 發明家自學成才,農民將領打敗軍校高才生,草根作家或平民藝術家創造出成就高於學院派之作品,例子比比皆是,清朝覆亡以後兩岸三地曾有一段時間社會反而能 禮賢下士,只問才具不問學歷出身,即如本地港英政府在官辦或半官方機構對正規資歷有嚴格要求,但對私營機構並無相同規限,錢穆先生雖然家世顯赫(與錢學森 及錢其森等人屬同一家族),但名義上無正規學歷,卻被容許成立新亞書院及成為院長,新界丁屋無須由持牌建築商興建。但 如今之建制,法規製訂人缺乏不拘一格降人才之胸襟和氣派,只肯定正規體制出身、知識專精但目光狹窄之專才,而愈來愈容不下另類之人才或通才,當專才排斥通 才現象惡化及極端化,形成小圈子之專業利益集團排斥社會中大量之人才時,這類人才對社會之怨氣,會驅使他們從推動社會前進之位置走向社會建制之對立面,成 為推倒建制之主要力量。

註:

1. Lawyer as congressman in USA: Refer to the following sites for details
http://blogs.wsj.com/law/2007/09/05/lawyers-in-the-us-senate-quiz-the-answers/
http://wiki.answers.com/Q/How_many_us_congressmen_are_lawyers
http://www.legalreform-now.org/menu1_5.htm

2. Lawyer as the President of U.S.A.:

This is a list of the occupations of Presidents before they entered politics. Often, previous career experience is minimal; however, many presidents did spend their younger years in college and/or the military.

Order
President
Previous Occupation
1George WashingtonLand Surveyor, Farmer/plantation owner, Soldier (General of United Army of the Colonies)
2John AdamsLawyer, Farmer
3Thomas JeffersonLand Surveyor, Writer, Inventor, Lawyer, Architect, Farmer/Plantation owner
4James MadisonFarmer/plantation owner, Lawyer
5James MonroeFarmer/plantation owner, Lawyer
6John Quincy AdamsLawyer
7Andrew JacksonSoldier, Lawyer
8Martin Van BurenLawyer
9William HarrisonSoldier
10John TylerLawyer
11James PolkLawyer, Plantation owner
12Zachary TaylorSoldier
13Millard FillmoreLawyer
14Franklin PierceLawyer
15James BuchananLawyer, Diplomat
16Abraham LincolnLand Surveyor, Lawyer
17Andrew JohnsonTailor
18Ulysses GrantSoldier, General of the Army
19Rutherford HayesLawyer
20James GarfieldSchool teacher, minister, soldier
21Chester ArthurSchool teacher, lawyer, collector of tariffs
22, 24Grover ClevelandSheriff, lawyer, assistant teacher
23Benjamin HarrisonLawyer, journalist
25William McKinleyLawyer
26Theodore RooseveltPublic Official, Rancher
27William TaftLawyer, judge, law reporter, dean of law school at the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28Woodrow WilsonLawyer, professor, president of Princeton University
29Warren HardingNewspaper publisher/editor
30Calvin CoolidgeLawyer, Vice President of Northampton Savings Bank
31Herbert HooverEngineer, Investor
32Franklin RooseveltLawyer
33Harry TrumanFarmer, Men's clothing retailer
34Dwight EisenhowerSoldier, General, President of Columbia University,
35John F. KennedyWriter, Sailor (Navy Lieutenant)
36Lyndon JohnsonTeacher, Public Official
37Richard NixonLawyer, Sailor (Navy Lieutenant Commander)
38Gerald FordSailor (Navy Lieutenant Commander), Lawyer
39Jimmy CarterSailor (Navy Lieutenant), peanut farmer, writer
40Ronald ReaganActor & broadcaster, President of the Screen Actors Guild
41George H. W. BushPilot (Navy Lieutenant, Junior Grade), Businessman (Oil)
42Bill ClintonLawyer, Law lecturer
43George W. BushBusinessman (Oil,baseball)
44Barack ObamaPublic Interest professional, Community organizer, Lawyer, Law Professor,

[edit]

(Source: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Presidents_of_the_United_States_by_occupation)

-4/2/2012

致中和 天地位焉 萬物育焉

中華文化有得位及失位之說(註1),事物能各適其位(處於其應處之位置)謂之得位,第一是社會大氣候能量才/材而用,第二是個體能安守本位並恰如其份地克盡其職責。中庸謂,「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註2)正是從微觀角度談如何以個人修養達致社會和諧。不走偏鋒,以內省及自我制約(self-disciplined, 慎獨之充份及必要條件)(註3)而 非外力制約來規範個人行為,世間事物自能得位,萬物各得其所(位置)才能盡得其用,欣欣向榮,古文略嫌抽象古樸難懂,孫中山先生以現代語言來說,便是人盡 其才,地盡其利,貨暢其流。失位則是事物人才不得其位,或遭不安其位之其他人或事物竊據侵佔,人才如是,法律亦如是,此正是社會怨氣之由來。

如今一群倡議法治精神之人士失卻群眾原有支持,並不代表法治精神失卻 群眾支持,而是因為他們所宣示之法治並非普羅百姓心中期盼之法治,法律須要讓群眾覺得合情合理,簡單清晰,內容一致,合乎常識及邏輯,但如此仍不足以讓法 律濫用作為唯一解決爭議之途徑,在維護公義方面,法律程序對知識及訟費之苛刻要求與維護公義是無法消解之矛盾,所以更重要是在一般情況下備而不用,置於廟 堂上供大眾謨拜而非走入尋常百姓之家,只應在必要時於適當時間和適當空間針對適當之人士或事物發揮恰如其份之作用,用得太濫便愈突顯出其維護公義之弱點,最 佳莫如古人所謂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般,換成今日社會,帝力即政府之法定管治權力,在日常生活中,人人只須懷平常心以誠實善良理性人之思維 方式在社會行事謀生(behalf as a reasonable human being acting in good faith),便有法律於我何有哉之感覺。那會如今天般,「法」力無所不在,且分工細密,就是法律專業人員,主觀願望上(即憑個人知識和意圖)及客觀環境上(即一個清晰明確、受廣泛認同之準則及實際可行之查證/認證機制)亦無法確保能完全遵守,常人更不可能憑良心、誠意、常識及經驗便能免於誤墮法網之風險。當 個小商販,為賺蠅頭小利,卻要日夜提心吊膽,擔憂數以萬計之商品中,不知那一天會因某一件而突然被控違法或侵權;做個路人甲;目擊老弱傷殘遇事時,要壓抑 著人皆有之的惻忍之心,拒絕施加授手以防被誣告索償;甚至閉門家裏坐,訟從天上降,一些自命捍衛法治精神之仁人義士,竟然不是從普羅百姓之權益出發,協助 社會堵塞律例中之漏洞或消解個中矛盾,反而加以利用,將原本屬立法或行政機關權責範圍以內之事項,交上法庭作司法覆核,既浪費公帑,亦陷司法機關於不義, 一來法官礙於條文之漏洞而被迫作出可能損害本地全體百姓長遠利益之裁決,二來法官養尊處優,不諳現實民情,對基層民眾生活和文化不甚了了;套用馬克斯之術 語,是階級成份之局限性使言,或簡單點來說,井蛙固然不能語於海,海龜未曾生活於井中,又如何明白井內之侷促,「認知障」其實不限於下愚上智,法官未必擅 長掌握有關普羅市民生活銷事爭議之內容,亦可能不理解裁決帶來之深遠影響,比行政機關之官員更易作出類似「天下飢,何不食肉糜」之決定;客 觀結果是本地普羅百姓動輒得咎,生活艱難,稀有資源如土地,房屋、醫療、教育等都被攤薄,大家多年努力成果,卻由未經殷選、沒有承擔而大多抱著尋租心態之 外地人分享,令司法機關在普羅市民心目中之崇高形象大跌,也做成受影響市民之仇外心理。這類有識之士表面上大仁大義且維護法治,姑勿論是否能言行如一,單 從思想深度而言,實際仍停留在墨子之兼愛無私及商鞅藉徙木立信以樹立法律權威之層次上,不講倫理及法理,亦等將司法機關權力凌駕於行政機關甚至立法機關 上,如果目的是作為彰顯法治精神之示範,結果卻是適得其反,成為反面教材,下智者取其形則責人恕己;中智者取其術則濫訟索償;上智者取其神則能為不義之權 利謀合法化。如果法治精神因此遭民眾拋棄,罪魁禍首,正是不明白過猶不及而嗜法成癖之一群現代法家。

註:

註1. 得位與失位源出易經,陽爻處在奇數的爻位(從下往上數是第一、三、五位置),或陰爻處在偶數的爻位(從下往上數是第二、四、六位置,表示得位,否之即失位。
Reference: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91%A8%E6%98%93%E6%AD%A3%E7%BE%A9
http://www.hudong.com/categorypage/show/%E6%98%93%E7%BB%8F/?prd=zhengwenye_left_kaifangfenlei
http://www.thinkerstar.com/lu/books/iching/a1.html
http://bbs.guoxue.com/viewthread.php?tid=543534

註2. 聖賢(儒家)所傳的學問,不尚奇怪,但講平實可行,學者明性雖難,瞭解自己的心情則易,不動情雖難,動情加以節制,則一般好學的人都可以實行,行得純熟, 即能由制情而至不動情,便得中和之用,所以中庸說:「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學者自學教人,無非發揮此種大用,用到極處,便是「致中 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宇宙萬有各遂其生,各得其所,率性之功自然顯現。最後破盡俗情,全彰本性,成就聖功,依然以中和之用教化蒼生,所以中為天下之 大本,和為天下之達道。(摘自徐醒民教授著《儒學簡說》 )
http://www.taiwanus.net/E/E_1/E_1_02.htm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7%A6%AE%E8%A8%98/%E4%B8%AD%E5%BA%B8

註3. 原文見中庸:「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 故君子慎其獨也.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獨處而能不 離道,所賴者是自律而非外來制約。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7%A6%AE%E8%A8%98/%E4%B8%AD%E5%BA%B8
http://edba.ncl.edu.tw/ChijonTsai/CEN/CEN-02.htm
http://www.cnculture.net/ebook/jing/sishu/zhongyong_zhengzhu.html
http://hk.chiculture.net/0701/html/a05/0701a05_03b.html

註4. 即佛學所謂「所知障」或「智障」,梵語jn~eya^varan!a。 指執著於所證之法而障蔽其真如根本智。 又作智障、智礙。 為二障之一,'煩惱障'之對稱。 謂眾生由於根本無明惑,遂迷昧於所知之境界,覆蔽法性而成中道種智之障礙,故稱智礙。 (百度百科)
http://wenda.chinabaike.com/q/q192072.htm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4%BD%9B%E5%AD%B8%E5%A4%A7%E8%BE%AD%E5%85%B8/%E4%BA%8C%E9%9A%9C
http://www.hkbuddhist.org/dharma/faq_74.html
http://glossary.buddhistdoor.com/en/word/41790/%E6%89%80%E7%9F%A5%E9%9A%9C
http://www.4qx.net/FoXue_ChaXun.php?page=2&foxue_key=%E6%89%80%E7%9F%A5%E9%9A%9C

-  完 -




小傳 Biography

有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一字之差,常令仙璞君含寃莫白,被誤為 being too simple、太簡單 ,事實上,仙璞君跟 sometimes naive 之賴依芺並無任何朋友或親屬關係,未敢叨光,B2Simple,原名 Back to Simple,返璞歸真之謂也,跟太簡單 being too simple,相距何止以光年計,要知簡簡單單,原是最不簡單。陶令公如非誤墮十丈紅塵,為五斗米折腰卅年,歷盡殊不簡單之官場黑暗,又如何能守拙歸田 園,成為一代大田園詩人,留下不朽名作,故極高明,然後致中庸,忍屈辱,始可降大任。先難後易,方能舉重若輕,先繁後簡,乃識返樸歸真。簡約主義,精粹盡 在一約字,約者,去蕪存菁之謂也,正如王國維所言,為學或人生之四境,先是孤單上路,望盡天涯路,繼而尋尋覓覓,衣帶漸寬而不悔,方能猛然頓悟畢生追求目 標所在之處。那眾裡尋她千百度,驀然回首,人卻在,燈火欄柵處之境界,又豈可與隨隨便便,懶得取捨抉擇,便自以為深得簡約主義真諦者相提並論。

simpli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