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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ave always been among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 greatest freedom of speech was the greatest safety, because if a man is a fool the best thing to do is to encourage him to advertise the fact by speaking. (我以為讓愚蠢的人自暴其醜, 正是最大之言論自由所以是最安全的主因)

WOODROW WILSON (編輯組譯)


法治詰難 3

法律面前 男性含忍

Male - The Miserable Sex Before Law


桃仙樸  B2Simple

註:  以下內容, 純屬作者一般個人意見,不能視為有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凡涉及如投資、法律、會計、建築或醫療等受法律規管行業之專業問題,如有疑問請自行向具專業操守 之相關專業顧問或從業員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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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12

1. 性别歧視之歷史因由

1.1 法律改革之正反合辨證過程

 憤青宅男愛説法律面前窮人含「忍」忍是廣東粗話男性器官之諧音,可見本地法制在基層年青人心目中,早已與公義脱鈎,不能普及至所有人之公義又如何能稱之為公義!那不過是部份人士自我感覺良好而自美之辭。 法律由人所立,按馬克斯主義者所言,法律反映岀立法者之階級思維及利益,當然,這種簡單二分法無法解釋複雜之人性,正如一頭黑天鵝便足以否定天鵝皆白之全 稱理讑,説立法者身份或成份必然導致立法偏向本身所屬社群是易於推翻之簡單理論,但個人之成長及生活背景,確實局限其思維,而身為立法者,所訂立法例便反 映其思維,現時立法由専家起草,再由一群尊貴議員審議修訂通過,故此某程度上,法例反映此群體之集體思維。有人簡單以為在選舉代表時以大多數人為依歸便能 反映大多數人意願,現實卻沒有如此簡單。

 第一,不顧及小眾利益是一種大多数人對小眾之暴力専權行為,當小眾行為對他人不構成傷害時,應該受到尊重和保障。不應以大多数人之意願為理由強行禁制。第二,選舉過程是一種自我展示(推銷)過 程,今日更是一個龐大之社會政治工程,除個人能力外,背後還涉及大量之人力物力,正如一幕話劇,前台是演員,後台是更多之専門人員,前台各人不過按劇本盡 量配合指示表演,監製和導演才是最關鍵之推手。無論何種形式之推選方式,都須要持份者保持清醒,不斷據理力爭,與台前幕後人士在持續互動中維護本身權益, 以為選岀代表後便能由他人代工,一勞永逸,是天真簡單之思維。第三,小眾人士受長期欺壓而作岀反擊,逐漸佔得道德高地,反過來要求特權,將小眾利益凌駕在 大眾意願之上,向大多数人進行逆向壓迫,形成弱者對強者的暴力,甚至弱者反過來成為強者,然後向原來壓迫一方報復。

 此三種現像不斷在人類歷史中循環岀現,一個極端之岀現,必然產生另一個對立之極端,然後由互相傾 輒衝突中尋求妥協,取得暫時的平衡,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用正反合(thesis, antithesis and synthesis) 之過程概括這現像[註1],其實中國儒家及道家的太極原理,早有相同之解釋,認為世事相生相尅,並循物極必反(或作返)過程互相轉化發展,少陽發展成老陽,陽氣盛 極而衰而轉化生少陰,達至暫時之陰陽調和,然後陰氣日增成老陰,繼而盛極而衰轉化生少陽,凡事物發展至盡頭或極端,便衍生轉化為對立事物[註2],毛澤東先生用較 現代語言來發揮寫成矛盾論,矛盾對立相生亦相成,一個矛盾調和解決後,便又出現新的矛盾[註3],樂觀主義者認為人類心性思維在每次正反合之過程中得到提升,悲觀 主義者認為不過在老地方繞圈子甚至每下愈況,終至自我毀滅。社會矛盾如果極端對立,非以暴力形式之對决無法調和時,便成暴亂或革命,如果社會自我完善機制 還能正常有效地運作,正反合過程便在群眾和平辯讑及法律改革中進行。

1.2  舊社會體制對性别之傾钭

宗 教教義(religion)是是世人以上天名義所訂定之世俗規律範,倫理道德(ethics)是世人以聖人名義所訂定之世俗規範,國家法律(law)是社會管治精英以其對世俗宗教道德知識之理解及詮釋 加以形式化(formalization)及條文化(doctrinization)之規範。可見法律很多時都要在相異之宗教道德思想中尋求共同接受之制約,部份因為世人有爭議,如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便不能以立法強 制。只是求同存異談何容易,宗教道德有不同意見之人士,總以不同方法將本身意見轉化為具有具體權力強制執行之法律,男性及女性作為兩個依自然生理特徵而區 分之兩個社群,當然毫不例外。

兩 性既對立亦相生相成,既誕生不少美麗動人的愛惰故事,亦衍生不少醜陋邪惡之暴行,作為兩個互相競逐權力及主導地位之社群,由信史時代伊始至今,人類社會大 部份時間皆處於以男性為中心之父權體制狀態中,男尊女卑似是歷史中之常態,至於母系社會之存在與否,則是考古學家的議題。但相對人類物種而言,信史就如一 天中之一眨眼間,相對於動物界出現雌雄兩性而言,更是如年中之一煞那,雌雄中誰屬強勢一方,並非有一必然規律,近數千年自然界為何讓男性獨大而非如太極中 陰陽處於平衡對等狀態,也許非人類智慧可以理解。人 生不滿百,借助文字圖像記載,勉強上知千年之事,再借助科學,可推測天地間自盤古初開或大爆炸至今之發展過程,不過一切還是信念而非客觀事實,廿五史不過 是歷代帝皇的家族史,執筆者即使都有一管春秋筆和一顆太史心,仍是受個人主觀認知所限,後人所讀之史實,是否即事實之全部或部份,大可存疑,跟法官慿證據 判斷事實真相性質上大同小異,説到底是信念。科學講求實證,但無論那一門科學,對大自然都不可能作岀同等規模之實驗來作驗證,假設及推論 (hypothesis and inference)不過建立在控制環境(controled environment)內之 小現模模擬實驗基礎上,結論(conclusion)還是理論(theory),不是真理(truth),頭腦清醒之科學家只會說不斷完善的之理論會更接近真理而不敢斷 言真理在握,說自己真理在握的唯有是政客和文學家,前者以巧言令色取信於民(政客與政治家之分别在內心而非表面言行),後者以美麗願景觸動人心,部份法律 工作者同樣有這種傾向,所以跟政治一拍即合,美英政壇中有半數甚至以上人物是律師並非偶然。

論及男性對女性壓迫剝削,很多 時會將階級壓迫或種族壓迫亦算到兩性壓迫的賬上,上層階級對下層社會壓迫,其實不限性别,例如古代之太監,便是上層統治階級對下層男性之性侵和剝削,較諸 將下層女性充作奴婢或妾侍更殘忍野蠻,同樣地征服者對被征服者之摧殘剝削,亦非只針對單一性别,統治階層之女性,便有權奴役下層男性,純粹之兩性迫害,應 只以同一階層中之男女為準,例如檢視家庭中同輩份女性地位及權力相對男性是否相若便可作為指標。 較具體表現岀來之實質行為有男性繼承權(Patrilineality) 及一夫多妻制 (polygamy),此兩種可視作典型男性父權像徵之制度,廣泛存在世界各地文化中,以從前交通阻隔,各地文化各自發展而 不約而同發展岀男性父權文化,則冥冥中當有共通因素,在遺傳學未臻基因份子那個層次時,男性既得利益者便以男性天生優越為由合理化父權制度,現代遺傳工程 學卻得岀相反結讑,男性由於性别基因Y之 缺失,令父母隱性遺傳病變為顯性,性連遺傳病較多,對疾病抵抗力亦較差,故生存能力弱於女性,在和平環境,女性壽命及健康狀態均優於男性,在戰爭狀態,男性被 殺機會亦遠高於女性[註4]。至於智力,在女權獲得大幅改善之國家,大學女生所佔比例不少已超越男生,故此亦説不過來,過去男性主導之因素,便只餘下體力一項,只 是這理讑仍有缺陷,單憑體力,人類又如何在萬千物種中脱穎而岀,歷史上不少男性領袖,亦不見得是勇武過人,中外歷史中,亦間有女中豪杰統領群雄之情况岀 現,故此過去男權至上成因,是不解之謎,還是留待人類學家考據。

1.3 近代女權運動之發展

回 頭看社會體制向男性傾斜之狀况如何改變,其實宋朝以前,中國女權優於西方,一般而言,在社會昇平時,女性之境况較佳,相對西方而言,中國經濟文化皆較優 勝,女性受迫害較少,唐朝更是中國歷代女權最高漲之朝代,國富民強,則兩性更加平等,兵荒馬亂,何止女權便受壓抑,基本人權亦無從保障,證諸現代,亦是依 然。宋朝以後,內憂外患,禮教律例對女性管制便愈趨嚴苛。西方社會於啟蒙時代開始有平權思想,但並不適用於女性,西方女性爭取經濟政治權利,第一波之運動 在十 九世紀開始,第一次大戰後部份歐洲國家開始給予女性投票權,第二波之女權運動在二戰後續漸孕育岀來,六十年代美國因反戰運動連帶激發起婦女解放運動,除經 濟政治權利外,性自主權 (sex autonomy) 成為運動一個焦點, 參與運動女性以燒掉胸圍及爭取一個以上男性伴侣之權利以示男女平等,前者違反生理保健常識,後者易成濫交及增加性病傳播風險,多少是一種受長期壓迫之情緖 式反應而非深思熟慮之抗爭,後期都進行了修正,此後女權運動進入坦途[註5]。

香港在七十年代跟谁隨世界潮流,71年 取消一夫多妻制,然後政府公務員薪酬改革確立同工同酬制度,往後幾十年,女權日益高漲,至九十年代第三波之運動展開,女權運動份子及支持者續事續項修正制 度上不平等之設定,但社會整體上,至今為止,男性仍佔據社會主導地位,在政治經濟權力核心中,男性保持壓倒性比例,愈向社會上層爬升,父權文化便愈明顯[註6], 故此上層社會部份恃勢欺人之權貴向下層社會之壓迫和剝削行為,仍由男性扮演主要角色,只是經過精心包裝,一切皆屬你情我願之合法行為。例如在豪門世家,一夫一妻法例便形同虚設,中下階層女性不惜以美色及性愛作 為擠身豪門之代價,在市場經濟中,女性被物化為男性性對像及玩物,女性在傳媒中按男性主觀願望塑造之纖瘦温柔美簏形象岀現,商人舖天蓋地提供種種美容秀(瘦)身 服務叫女性自掏腰包按此形象自我改造,令人產生男性仍在不斷壓迫剝削女性之印象,事實上這不過是事實之部份,大部份這類壓迫剝削皆屬於由上而下以金錢為誘 餌之階級剝削行為,説女為悦己者容,不如説是為取悦身份地位較高之男性而裝扮儀容,這並無貶意,女性自古皆有尋找經濟,地位和能力高於自己之男性為對象的 習慣,是下層女性向上層流動之一個可行方法。階級剝削中,雙方處於不對稱之位置上,被欺壓剝削者不限男女,但男男之欺壓被視作普通之階級欺壓,男女之欺壓 則被歸類為性别欺壓,賬卻算到其他不相干之低下層男性頭上。九 十年代末期,在中下層社會之中,同一階層中之兩性,基本上已難見制度上或原則上之不平等,某些範圍甚至開始岀現逆向歧視(reverse sex discrimination)[註7],例如中小學派位,女權份子不接受教署官員及教育學家意見,漠視男女心智及生理成熟發育有一至二年差距之事實,97年 起將男女成績合併一起排列,加上成績計算上側重女性専長一類科目,語文及藝術所佔比重遠高於數理工科,結果在中學分流時令女生佔優,幾年後,效果立竿見 影,現時大學本科不少學系已猶如女校。按成績排列優先次序及取錄貌似公平,在成年人當然無話可説,在幼兒及小學階段成長期平均一至二年之智齡差距相對實質 年齡,絕不是按比例只有十至二十個百份點之表現差距,熟知智商計算方法便知幼童智齡差距造成之能力差距可以非常巨大。老樸前此亦曾另撰網文批評此法為不公 道之假平等(inequitable equality)。算術的平等其實是平均主義,按自然生理及心理需要或能力差異(difference in capacity)[註8] 作 岀適當調整才能達至公道之平等,例如男厠及女厠就不該同樣大小,女性因生理構造,如厠平均須要較長時間及較多空間,有客觀數據支持;盲目講求平等,便令女 厠大排長龍。同一 道理,過早要求按成績分配學位,决定一生前途,即使相同性别亦難言公平,但在統計學上而言,同性別之同齡學童能力分佈差異起碼小一點,施諸有明顯差距之兩 性上,女童之優勢便極為明顯,赢了起跑,卻又不一定能維持勝利至終點,只是將社會應用在人才培訓之資源增加及時間延長,從事青少年工作之朋友,都知道男生 較遲熟,無論學業或立身處世能力發展皆較女生遲緩,往日多在高中才作岀追趕,跟孔子説吾十有五而志於學相若,現時便在大専本科時才表現岀來,所以硏究院 内男女硏究員之比例便跟本科生有别。只是在中下層社會中向女性提供仁慈特權(benevolent female privileges)[註9]一來令女權主義者對社會核心權力中男女不平等之抗爭鬆懈下來,減低上層掌權男性之壓 力。二來女性特權令中下層男性不滿而作岀反制,便能對女權運動產生牽制作用。在美洲對原住民及有色人種之優待政策,便產生這兩種效應,原住民由於種種特 權,基本上失去生存競爭力,盡是呆在保留地上混日子,對有色人種特别是黑人之優待政策(包括一些大學收生按人口比例而非按成績收生之政策),則令一些低下階層之白人憤憤不平,對黑人維權運動構成阻力,女權運動便有如後者。

1.4 知進不知止,自毀道德基礎

 可 惜所有社會運動之領導人,有矯枉必須過正及輸打赢要之心態的多,具長遠目光及廣闊視野的少,大多數對己有利之不公平便予以保留,對己不公之平等或不利之不 平等便窮追猛打,女權運動如是,其他如種族,傷殘,性傾向甚至自稱智產被侵權之先進國家跨國企業等維權行動亦如是,由於女性過往甚至現在確是性别歧視之受 害社群,以受害人身份爭取權利便有暫時處身道德高地之優勢,即使要求已超越合情合理之公道原則,基於政治正確之理由,仍没有多少人敢挺身挑戰,直至逆向歧 視之受害者累増至臨界點,原來維權運動之道德基礎受到質疑,反逆向歧視之呼聲一唱百和,社會又回到另一個極端,激烈程度上視乎先前維權運動之過火程度而 定,過火愈甚,惹來之反制便愈激烈,,愈早察覺,更能保持成果及更進一步。

女 權運動功敗垂成,在中東及東南亞多個地區固然如此,在西方國家亦一定程度上拖延女權運動之發展,凡事想當然不愛深思明辨之人士以為女權運動是西方文化專 利,其實遠自七世紀,伊斯蘭教興起時,穆罕麥德對社會之改革,讓婦女有財產權,也承認婦女在家庭生活,教育,婚姻及經濟之權利,比西方世界超前數世紀,就 女性權利而言,據維基百科所描述,”在沙里亞法規(即伊斯蘭教法)之下的婦女同20世紀的西方法制比起來擁有的權利更多。例如,就傳統的沙里亞法規詮釋 上,婦女有權在婚後保留自己的姓氏;有權繼承或轉贈財產;有權獨立處理自己的財產;有權簽訂結婚與離婚的契約。相反地,法國已婚婦女的權利限制一直要到 1965年才被解除。”十九世紀時,中東亦同樣有學者基於 伊斯蘭教義向父權制度提岀挑戰,一位埃及男性法學家卡希姆·艾敏(Qasim Amin)於1899年發表了《女性解放》(Tahrir al-Mar'a)一書。在此書中他批評了當時社會所盛行的某些習俗,例如一夫多妻制、帷幕制度(伊斯蘭教的性別隔離)。他譴責這些習俗,認為這些習俗不 僅和伊斯蘭無關,也違反伊斯蘭的精神。他的著作大大影響了伊斯蘭與阿拉伯世界的女性政治運動,直到今天仍受到廣泛的閱讀與引用。[註10]

可見世界上現有宗教文化之父權主義基因,皆大同小異,只是陰差陽錯,由於兩次大戰皆以西方央格魯撒克遜文化領導之一方 勝岀,過程中為解放生產力應付戰爭消耗,女性得以走岀家園進入經濟生產部門,戰後為騰岀工作職位予退役軍人,女性且曾一度被逐回家,只是百廢待舉,加上在 醫療護理中表現岀色,最終女性仍是取得工作機會,經濟上逐漸脱離依附男性之束缚,成為獨立自由之個體,令爭取平權具有物質基礎。但男性屬於既得利益及強勢 一方,當時並非完全自願向女性放權,多得戰後意識形態之爭,兩大主義陣營為凝聚社會內聚力及在宣傳戰上維持道德上之制高點,迫不得已將兩性平等放進議程 中,其實解放女性之生產力,社會主義陣營更迫切亦本來走得更前,所以西方從父權制發展至今天恍如女權運動之示範單位,多少是來自外部競爭壓力所致而非完全 通過自我反省而完成改造,没有第一次大戰及俄國大革命,西方國家女性投票權可能還要拖上好一段日子,没有越戰,第二波之女權運動便要等待另一個觸發契機, 西方社會中之父權基因,實際仍深藏在其文化傳統當中。

弱者爭取平權,同樣會犯上知進不知退之毛病;無論中外文化,都有適可而止之概念,古希臘所謂之公義 justice,便有適當剛好(just)之含義,跟儒家之中庸之道所謂不偏(non-biased)不易(axiomatic)之至理相同,亦有如孟子 所謂義者宜也(being just as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之含義。所以有大智慧之運動領袖,能知其所止而止,弱者更應明白行止有定,否則是自毀運動之道德基礎,由於欠缺強者所具有之形而下者之壓服力量(簡單而言 即暴力), 形而上者之道德基礎亦正是弱者抗爭之力量泉源,所以欠缺威懾對手力量作後盾之維權運動最大錯失莫過於是自我摧毁本身之道德基礎,反抗壓迫者濫殺無辜便會成恐怖份子失去 支持,部份女權份子正是朝這方向走去,在法制上不斷爭取過多和過份之特權,而受害者是同階層之男性而非仍高高在上之男性掌權者,既不能改善核心權力階層女 性之不平等地位,卻在中下階層不斷侵害同階層男性之平等權利。

由於今天説這類實話等同政 治自殺,由男性來説更是政治及道德雙重自殺,還希望獲得女性選票和 支持之政治人物當然不敢説,非至大勢明確逆轉後(即社會運動者所謂由量至質之轉化),才敢作跟風,所以女權運動領導人都難以察覺,直至社會之鐘擺再一次向 反方向擺動才猛然醒悟過來,由於欠缺實質力量作後盾,命運會迅速逆轉。老樸這樣説,對很多女權份子及自命文明先進之男性支持者當然聼不進耳,大可能以為是 大男人主義者之反撲。

註:
1. 以下是維基百科對正反合之解釋:

"The triad thesis, antithesis, synthesis is often used to describe the thought of German philosopher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Hegel never used the term himself, and almost all of his biographers have been eager to discredit it.

The triad is usually described in the following way:

  • The thesis is an intellectual proposition.
  • The antithesis is simply the negation of the thesis, a reaction to the proposition.
  • The synthesis solve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hesis and antithesis by reconciling their common truths, and forming a new proposition.

According to Walter Kaufmann, although the triad is often[1] thought to form part of an analysis of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progress called the Hegelian dialectic, the assumption is erroneous. Hegel used this classification only once, and he attributed the terminology to Immanuel Kant. The terminology was largely developed earlier by the neo-Kantian Johann Gottlieb Fichte, also an advocate of the philosophy identified as German idealism.

The triad is often said to have been extended and adopted by 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 however, Marx referred to them in The Poverty of Philosophy as speaking Greek and "Wooden trichotomies"."

(url: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sis,_antithesis,_synthesis>)

ref:
Hegel and his dialecticA Philosophy of History
(url: <http://www.age-of-the-sage.org/philosophy/history/hegel_philosophy_history.html>)
Hegel for Beginners
(url: <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archive/hegel/help/easy.htm>

2. 六十四卦來自八卦,八卦來自太極。孔子在繋辭上傳裡說:「是故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又在繋辭下傳裡說:「八卦成列,象在其中 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剛柔相推,變在其中矣。」繋辭下傳「八卦成列」一段,何玄子訂詁說:「剛柔二畫互相推去之,剛易柔,柔易剛也。著數九六之變涵 於此相推中矣。」九六是揲著求卦時所得的變量variable。揲著時,如得六,為老陰,如得九,為老陽,皆主變,老陽變為少陰,太陰變為少陽;如得七, 為少陽,如得八,為少陰,主不變。周易主於用變,老變,少不變,所以用九六,不用七八。何氏以為,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即以九六之變為本,而變化無 窮。
Ref:
<http://baike.baidu.com/view/4881.htm>
<http://www.dfg.cn/big5/chtwh/dyjs/dyjs-03.htm>
<http://bbs.guoxue.com/viewthread.php?tid=582646>

3. 毛澤東認為:「 矛盾的普遍性或絕對性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說,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其二是說,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他以為唯物辨正法是科學,有別於玄學(即形而上學),但出人意表外,與玄學之易經殊途同歸。
text:
<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big5/nonmarxists/mao/19370800.htm>
<library.uoregon.edu/ec/e-asia/read/maodun.pdf>

4. 下表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事務部(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UN DESA))發表,顯示各國2005至2010間人口平均壽命. (can now be updated with 2010 revision, Table S.16)
Life expectancy at birth (years)
Rank
State / Territory
Overall
Male
Female
1 Japan82.779.086.1
2 Hong Kong82.279.485.1
3 Israel82.080.084.0
3 Italy82.079.484.5
5 Iceland81.880.283.3
6 Australia81.278.983.6
7 Singapore81.079.083.0
8 Spain80.977.784.2
8 Sweden80.978.783.0
10 Canada (20% above world average)80.778.382.9
10 Macau80.778.582.8
10 France (metropolitan)80.777.184.1
13 New Zealand80.278.282.2
13 Norway80.277.882.5
15 United Kingdom80.178.182.1
16 Austria79.876.982.6
16 Netherlands79.877.581.9
18 Portugal79.576.582.4
18 Martinique ( France)79.576.582.3
18 Greece79.577.181.9
21 Belgium79.476.582.3
21 Malta79.477.381.3
21 Germany79.476.582.1
21 U.S. Virgin Islands ( US)79.475.583.3
25 Finland79.376.182.4
26 Guadeloupe ( France)79.276.082.2
27Channel Islands ( UK)79.076.681.5
27 Cyprus79.076.581.6
29 Ireland78.976.581.3
30 Costa Rica78.876.581.2
31 Puerto Rico ( US)78.774.782.7
31 Luxembourg78.775.781.6
31 United Arab Emirates78.777.281.5
34 South Korea78.675.082.2
34 Chile78.675.581.5
36 Denmark78.376.080.6
36 Cuba78.376.280.4
38 United States78.275.680.8
39 Slovenia77.974.181.5
40 Kuwait77.676.079.9
42 Barbados77.374.479.8
43 Brunei77.175.079.7
44 Czech Republic76.573.479.5
45 Réunion ( France)76.472.380.5
45 Albania76.473.479.7
45 Uruguay76.472.879.9
48 Mexico76.273.778.6
49 Belize76.173.379.2
49 New Caledonia ( France)76.172.879.7
51 French Guiana ( France)75.972.579.9
52 Croatia75.772.379.2
53 Oman75.674.277.5
53 Bahrain75.674.377.5
53 Qatar75.675.276.4
53 Poland75.671.379.8
57 Panama75.573.078.2
57 Guam ( US)75.573.377.9
59 Argentina75.371.679.1
60 Netherlands Antilles ( Netherlands)75.171.378.8
61 Ecuador75.072.178.0
62 Bosnia and Herzegovina74.972.277.4
63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in)74.872.477.4
64 Slovakia74.770.778.5
65 Montenegro74.572.476.8
66 Vietnam74.272.376.2
66 Malaysia74.272.076.7
66 Aruba ( Netherlands)74.271.377.1
66 Macedonia74.271.876.6
70 Syria74.172.376.1
70 French Polynesia ( France)74.171.776.8
72 Serbia74.071.776.3
72 Libya74.071.776.9
74 Tunisia (10% above world average)73.971.976.0
75 Venezuela73.770.976.8
75 Saint Lucia73.771.875.6
77 Bahamas73.570.676.3
78 Palestinian territories73.471.875.0
79 Hungary73.369.277.4
79 Tonga73.372.374.3
81 Bulgaria73.069.576.7
81 Lithuania73.067.578.3
83 Nicaragua72.969.976.0
83 Colombia72.969.276.6
85 Mauritius72.869.576.2
85 Saudi Arabia72.870.975.3
87 Latvia72.767.377.7
88 Jamaica72.670.075.2
89 Jordan72.570.874.5
89 Romania72.569.076.1
91 Sri Lanka72.468.876.2
91 Brazil72.468.876.1
93 Algeria72.370.973.7
94 Dominican Republic72.269.375.5
95 Lebanon72.069.974.2
95 Armenia72.068.475.1
97 El Salvador71.968.874.9
98 Turkey71.869.474.3
98 Paraguay71.869.773.9
100 Philippines71.769.573.9
100 Cape Verde71.768.374.5
102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71.669.573.8
103 Samoa71.568.574.8
104 Peru71.468.974.0
104 Estonia71.465.976.8
106 Egypt71.369.173.6
107 Morocco71.269.073.4
108 Georgia71.067.174.8
108 Iran71.069.472.6
110 Indonesia70.768.772.7
111 Thailand70.666.575.0
112 Russia70.364.376.4
112 Guatemala70.366.773.8
114 Suriname70.267.073.6
114 Honduras70.266.973.7
116 Vanuatu70.068.372.1
117 Trinidad and Tobago69.867.871.8
118 Belarus69.063.175.2
119 Moldova68.965.172.5
120 Fiji68.866.671.1
121 Grenada68.767.070.3
122 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68.567.769.3
122 Maldives68.567.669.5
124 Ukraine67.962.173.8
125 Azerbaijan67.563.871.2
126 North Korea67.365.169.3
127 Uzbekistan67.264.070.4
- World Avg.67.265.069.5
128 Kazakhstan67.061.672.4
129 Guyana66.864.269.9
129 Mongolia66.863.969.9
131 Tajikistan66.764.169.4
132 Western Sahara65.964.368.1
132 Kyrgyzstan65.962.069.9
134 Bhutan65.664.067.5
134 Bolivia65.663.467.7
136 São Tomé and Príncipe65.563.667.4
136 Pakistan65.565.265.8
138 Comoros65.263.067.4
139 India64.763.266.4
140 Laos64.463.065.8
141 Mauritania64.262.466.0
142 Bangladesh64.163.265.0
143 Nepal63.863.264.2
144 Solomon Islands63.662.764.5
145 Turkmenistan63.259.067.5
146 Senegal63.161.065.1
147 Yemen62.761.164.3
148 Myanmar62.159.065.3
149 Haiti60.959.162.8
150 East Timor (10% below world average)60.860.061.7
151 Ghana60.059.660.5
152 Cambodia59.757.361.9
153 Iraq59.557.861.5
154 Gambia59.458.660.3
154 Madagascar59.457.761.3
156 Sudan58.657.160.1
157 Togo58.456.760.1
158 Eritrea58.055.660.3
159 Papua New Guinea57.254.660.4
160 Niger56.957.856.0
161 Gabon56.756.457.1
161 Benin56.755.657.8
163 Guinea56.054.457.6
164 Republic of the Congo55.354.056.6
165 Djibouti54.853.656.0
166 Mali54.552.156.6
167 Kenya (20% below world average)54.153.055.2
168 Ethiopia52.951.754.3
168 Namibia52.952.553.1
170 Tanzania52.551.453.6
171 Burkina Faso52.350.753.8
172 Equatorial Guinea51.650.452.8
173 Uganda51.550.852.2
174 Botswana50.750.550.7
175 Chad50.649.352.0
176 Cameroon50.450.050.8
177 Burundi49.648.151.0
178 South Africa49.348.849.7
179 Côte d'Ivoire48.347.549.3
179 Malawi48.348.148.4
181 Somalia48.246.949.4
182 Nigeria (30% below world average)46.946.447.3
183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46.545.247.7
184 Guinea-Bissau46.444.947.9
185 Rwanda46.244.647.8
186 Liberia45.744.846.6
187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44.743.346.1
188 Afghanistan43.843.943.8
189 Zimbabwe43.544.142.6
190 Lesotho42.642.942.3
190 Sierra Leone42.641.044.1
192 Zambia42.442.142.5
193 Swaziland (40% below world average)39.639.839.4
194 Mozambique39.238.339

[edit]

url: <http://esa.un.org/unpd/wpp/Documentation/pdf/WPP2010_Highlights.pdf>

5.
Ref.:
http://feminism.eserver.org/theory/feminist/Womens-Movement.html
http://feminism.eserver.org/history/docs/
http://en.wikipedia.org/wiki/Feminist_movement
http://www.jeremiahproject.com/prophecy/feminist.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spot/womenstimeline1.html
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647122/womens-movement
http://tavaana.org: The 1960s-70s American Feminist Movement: Breaking Down Barriers for Women (<url>)

6. 香港女權運動及現狀可參考以下資料
http://www.wikigender.org/index.php/Gender_Equality_in_Hong_Kong
http://essays24.com/print/Gender-Inequality-Hong-Kong/35993.html
http://hub.hku.hk/handle/10722/81441

7. 逆向歧視(Reverse Sex Discrimina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verse_discrimination
http://www.accessmylibrary.com/article-1G1-121447800/reverse-discrimination-and-do.html
http://www.law.harvard.edu/students/orgs/jlg/vol341/1-36.pdf

8. Difference in Capacity:

9. Benevolent Femaile Priviliges:

10. 伊斯蘭與阿拉伯世界的女性政治運動



3/1/2013

2. 歧視之法制背景

2.1 為公義背叛自己社群之智慧和勇氣

1848年時,100位美國女權運動份子簽署了一份情理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 also known as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Sentiments) 開啟美國第一波之女權運動,其中32位是男性,他們為公義敢於背叛自己的性别,結果於第一次大戰及俄國大革命後兩年(1920)年,美國女性終獲得投票 權,整個過程中,男性支持者功不可没。但一名愛爾蘭男童,由2006年至2012年,從十五歲至二十一歲這段人生最寶貴之成長學習時間,都 在牢獄及法院訴訟中渡過,被剝奪正常生活學習權利,只因在十五歲時與14歲之異性兩情相悦(按執法檢控機關調查結果所言),發生自願性行為而被依法控以與 強姦罪(Statutory Rape有異於強迫性交,相當於本地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而涉事女童則因為按另一成文法例(section 5 of the 2006 (Sexual Offences) Act )予以豁免一切十七歲以下女性所犯之性罪行而没有成為被告,男童曾在上訴時以歐盟制訂之人權法及平等機會法例一度獲得不下一位法官判予勝訴脱罪,最終後在 終審法院由一女性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Mrs Justice Susan Denham 為首之5人聨席法官小組判處敗訴再度入獄,大法官以法律之天平不必保持絕對公平等而應向能力較弱一方傾斜為由,認為女性因具懷孕風險而屬弱勢一方,故檢控 時性别上之歧視屬於合理,也就是公道之不平等,但社會上輿論卻大部份不認同,2006年因另一位Mr A先生(41歲)與未成年少女(15歲)自願性交被告,曾以該法例違憲而上訴引發討論,要求進行法律改革,一個網上調查有九成以上投票反對判决(當地卻没 有人視作防礙司法獨立及挑戰法院權威),當然常人之常職不能作為挑戰法官之依據,否則事事由輿論公審公投豈不是最合情理,但此判决依據,無論在邏輯,人情 及義理上皆大有商榷餘地,法理上當然不容非專業人士説三道四,但既然上訴中當事人曾得到勝訴,説明亦有法官不能認同帶有性别歧視之檢控,此兩條法例跟人權 法,平等機會法及禁止未成年青少年性行為之立法原意及基本假設都有矛盾或脱離現實之嫌,大眾看法,反而基於立法精神及現實,更能體現依法律精神管治 (RuIe of Law) 之大原則,而愛爾蘭終審庭裁決,則是按法律條文管治(Rule by Law),聨席法官所不敢背叛者,恐怕並非法律精神,也不是群眾,甚至並非女權份子,而是自己之心魔。這說法當然須要同是法律界權咸人士及女權份子提出才 能叫人認真對待,同類案件,美國另一麻省終審法院女性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Margaret Hilary Marshall ,在  ”Comnonwealth v. Bernado B”一案中,便仿效1848年那32位男性般勇敢地背叛自己之性别和心魔,以她决定性一票,作岀一個截然不同之裁决,指岀檢控官在未成年青少年自願性行為 中行駛酌情權(discretionary power)檢控未成年男性而不檢控另外幾名女童屬帶有性别歧視之選擇性執法(Selective Prosecution),在判辭中更追遡法例之來源及立法精神,另有兩個婦女團體亦表示支持。一位女性法律學者Renée M. Landers (Associate Professor of Law at 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 and also was a member of the Supreme Judicial Court!s Gender Bias Study Committee in 1989)在2009年5/6月波士頓訴訟律師(即香港俗稱之大律師)期刋(BostonBar.com)上更將該案跟另一涉及妓女勒索名人案件” United State v. Robinson” 並列(看官可能即時想及香港不久前一宗酒樓知客勒索富商案件),道岀檢控官如何在兩案中行駛酌情權做岀本質和理據皆互相矛盾之檢控,原因不外乎岀於對性别 及職業之歧視。

愛、美兩國皆奉行普通法,有同是源於英國法律之法例,有同樣想法之檢控官,亦同是女性大法官,卻有兩個不同之判斷,誰還可斷言法律及法庭裁决等同不 易之真理,當按法例條文作岀裁决反而有違原來之立法精神,又或法例所依據之基本假設有違現實,司法人員亦嚴重分歧,便是將改革提上議程之時候。

2.2 從泛法律主義(Pan-legalism)看法治之局限性(limits of law)

近年社會上普遍存在一股泛法律主義(Pan-legalism)之風氣,老樸從不反對法治,法治跟政治一脈相通,是必要之惡(necessary evil),只應管必不可少之事,用於非常之時;但上至達官貴人,下至販夫走卒,皆不斷拿法治做話題,爭執訴訟化,過失刑事化,小市民看了傳媒評論及電視 肥皀劇,幾個點子背得滾瓜爛熟,便雞毛蒜皮也嚷著要報官興訟,事實上連一般大學生也看不通之例書(莫以為中文便易明白)固然不懂,單是法例便超過一千條 (共1181條),更甭説法庭程序(Court Procedure),真正庭上對决,方知道常識皆讓道於技術細節,任由律師擺佈,超支己是萬幸,當初滿懷必勝信心,到頭來賠了夫人又折兵才是痛苦。怪只 怪輕信傳媒學者三時四刻便吹捧本地法制,没想到凡事濫必成災,執行者縱然有過人能力智識和德行,始終並非全知萬能之神祈,處處吹嘘法治,反過來讓人處處見 證法之不能治(Limits of Law),所以道家崇尚清靜無為(Laissez Faire),並非只限經濟管理,主要其實是泛指社會管治,英國人 亞當史密夫先生將英式清靜無為思想用於宏觀經濟管理,歸納而成小政府大市場之自由經濟思想(Free Market Economy),便令英國經濟突飛猛進,法律上援採用較照顧人情習慣之普通法(common law,恩威並舉,以區區英倫三島及央格魯撒克遜民族(Anglo Saxon)不足四千萬人之力(以19世紀人口計),維持日不落帝國龐大彊土管治超過一個世紀,亦是讓法律只管必要之事,其餘次要者甚至可依當地習俗如大 清律例,間接否定普世價值之必然性,如果事事皆言法治,光是聼訟已令英人疲於奔命;在英國本土及少數白人為主之殖民地如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公民教育 水平較佳,更可行榮譽系統(honour system),是法治之清靜無為境界,有好一段時間,英國警察不用攜鎗(因北愛獨立運動及其後伊斯蘭反西方干預而發動炸彈襲擊而改變),社會和諧可想而 知。至於孔子,曾任大司寇,即現今之首席大法官,據《論語》《顏淵》記載,子曰:「聼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吾猶人也,一解作孔子跟其他人一樣喜 耳根清靜,不愛聼爭訟,另一解作孔子謂自己亦凡人,不能保證單憑聼取與訟各方之言辭便能作正確决定,故首要任務是教化萬民,民無爭訟始是為官責任。

證諸後世明君賢臣之治績及學者之演繹,應以後一解釋為正解,唐太宗「貞觀之治」便以訟獄不興為要務,據稱「東至於海,南極五嶺皆外户不閉,行旅不攜 糧,取給於道路」,公元633年,更上演一幕四百死囚歸獄然後予以大赦之歷史真人騷(show)。唐太宗謀臣如雨,説不定是由智囊團編導岀來之公民德育 課,因為貞觀元年太宗即位便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以《武德律》《開皇律》為基礎,制定新的法典,貞觀十一年(637年)頒行《貞觀律》。《貞觀律》有 12篇500條。永徽二年(651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頒行《永徽律》十二卷。序稱:「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 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由「言理切害」(即依律例文字意義量刑)提升為「情理切害」(即按事實情理量刑),目的是「原其本情」(即按事實本質並追遡 其律例精神)從而達致「廣思慎罸」(即全方位考慮有關因素及不輕率判刑),訟獄不興之管治模式。縱然目標清晰,從即位起計(貞觀完年 626年),中間歷時達廿五年,教化需要時間及堅持,可見一班。太宗思想有論者認為深受中國歷史上最著名之諫官魏徵影響;魏徵在立法,執法及司法方面之看 法,用來對照今日西方法律理論亦不見落後,《百度百科》對魏徵法律思想作出以下總結:

  1. 立法層面: 立法基礎在於法理(jurisprudence),魏徵強調“明德慎罰”,“惟刑之卹”。認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在於德、禮、誠、信。為了移風易俗,不能靠嚴 刑峻法,而在於行仁由義;光憑法律來規範天下人的行為是辦不到的。“仁義,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用現代語言來説,就是立法精神包含之道德價值才是 根本,法律罰則反是其次。他把治理國家之需要有刑罰,比作駕車的人之需要有馬鞭,馬匹盡力跑時,馬鞭便沒有用處;如果人們的行為都合乎仁義,那麼刑罰也就 沒有用了。但法律或刑罰畢竟是不可少的,他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權衡,時代的準繩,一定要使它起到“定輕重”、“正曲直”的作用。簡而言之,如果法律過於苛 刻,又或輕重曲直不分,便是惡法。

  2. 執法層面:於執法時, 要“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於法”,而決不可“申屈在乎好惡,輕重由乎喜怒”,否則便不可能求得“人和訟息”。以現代人説法,便是所謂之個人偏見(bias/prejudice),從而造成歧視。

  3. 司法層面:在聽訟理獄方面,他特別強調“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做到“求實”,而不“飾實”,嚴防獄吏舞文弄法,離開事實去嚴訊旁求,造成冤濫。他自己每 奉詔參與尚書省評理疑難案件,都按照這些思想,著眼於大體,公平執法,依情理處斷,做到“人人悅服”。套諸今日社會,不單要正確掌握民情民意,更要能頂住 某些壓力團體之壓力,不以一時之政治正確或偽善為考慮因素而作出討好某些團體而飾實,作岀有違公義之判決,並能情理並茂地闡釋判决依據,讓公眾信服並提升 道德之認知水平。

可見一代明君之唐太宗,憚心竭力,一直致力達成孔子所謂「必也使無訟乎」之目標,實踐重情理輕法律之理念,如今之社會精英卻反其正道而行,以法代 德,日以繼夜以泛法律主義之法治觀念疲勞轟炸平民百姓,一方面令人以為不犯法則無事不可為,金融業貫徹合法貪婪之不當銷售手法是一例,性關係何嘗不是如 此,一天夫多妻本非法,但富人一夫多情婦則大可公然示人而若無其事。另一方面變相鼓勵不懂訟獄之民眾動輒報官興訟,互相告發,意圖將一切人類行為過失罪行 化甚或刑事化,以非常事當平常事,以法律將聖人道德標準作常人標準,結果小民丁屋有僭建,富人大宅原來有密室,小商販皆被指侵權,大企業原來亦為知產纏訟 不休,矜寡孤獨無依者被告虚報資產(不少是所謂之棺材本,其中又以一雙退休法官夫婦被揭發最令慨嘆)騙綜援,高官原來亦會互租物業騙房津,至今已是上至特 首,下至庶民,皆成苛法濫法下之罪人,其間只有極少部份人士能暫時得益,只是某一天,説不定那些高聲稱頌泛法主義為核心價值之人士亦會自食其果,原來本身 之違法行為只是未為發現,説這是治世之象,不如説是末世之景。

明朝《幼學瓊林》〈訟獄〉篇中,對濫訟(lawsuit abuse/abuse of prosecutorial power)和泛法主義之批評,竟然不失時代意義,其中「請君入甕」典故更是跟作法自斃齊名,不防全文照錄:

人惟不平則鳴,世以無訟為貴。上果哀矜,喜見桁楊雨潤;下無冤枉,欣看肺石風清。

  誰謂囹圄為福堂?須知畫地可立獄。構訟則雀角相爭,訴冤則覆盆得雪。

  獄門畫狴犴之形,以其能守;聽訟在棘木之下,貴乎不冤。鄉亭有岸,朝廷有獄,下之人誰敢作奸犯科;死不可生,刑不可贖,上之人自當原情定罪。

  夏之獄名鈞臺,商之獄名羑裡。桎梏所以械系,縲曳所以拘攣。兩爭不釋,鷸蚌相持;累及無辜,池魚被害。

  下車泣罪,夏王深痛其民;入甕承招,唐史自作之孽。紛爭謂之健訟,訐告謂之株連。排解謂之釋紛,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有城旦之名,流戍即充軍之謂。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亦罪犯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清之律例:笞,杖,徒,流,死罪。削木為吏,上古之淳風安在;縱囚歸省,唐宗之盛德可嘉。

  花落庭閑,草生獄靜,何公治民之簡;吏立冰上,人行鏡中,盧君折獄之清。雖曰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要知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這不過是明朝三尺童子之常識課課文,但字字珠璣,擲地有聲,「紛爭謂之健訟,訐告謂之株連。」正是今日濫訟(即文中所謂之健訟)索償或包攬訴訟謀財 者之寫照。「雖曰治亂之藥石,刑罸為重;要知興平之梁肉,德教為先。」情理法之序次及重輕清晰明白,正好對照今日泛法律主義者之荒誕,商鞅作法自弊之典故 人盡皆知,對請君入甕則較陌生,典故岀自武則天之兩名酷吏來俊臣及周興,皆以酷刑迫供見稱,後來俊臣接得密告謂周興謀反,便藉詞談論迫供之道,騙周興自行 前來,待大甕燒得通紅,來俊臣道明原意,請周興自行入甕,周興嚇得即時認罪。

中華文化,情先於理,理先於法,箇中自有其道理,情是高等動物之獨有 特性,動物如有情便被視作有靈性。當然,畢生埋首在西方法學和法典中之社會精英,豈會把早己被視同封建落後之中華文化當作一回事,對待這類童子啟蒙讀物更 不屑一顧,只是那些將泛法律主義式法治吹捧為核心價值之有識之士,何以不告知公眾,在西方大學通識課以至法律系學生之法理科中,都有由柏拉圖以降各知名西 方學者對法律局限性之評讑,在谷歌搜尋器上鍵入”limits of law”, 共有二千多萬個結果,包括來自宗教,哲學,社會學等各界論者, 皆提岀有力讑點及事例説明法律之局限性,就是法律界人士,亦未敢將法律等同自然規律(natural law)。

情理就如日常食物,法律就如治病藥物,健康之人將藥物當作糧食美點天天吃只會傷身,没病找病,上至高官下至庶民天天爭拗,事無大小搬上法庭,將原來之治世當亂世般管治,只會令社會陷入病態。友 人在一些金錢膠臈上被對方恐嚇要告上法庭,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並欲提岀反訴,律師分柝後説對方理據不足,恐嚇提訴不過一時氣憤,必不會付諸行動,即使愚笨 至不可救藥,亦大可後發制人。朋友大惑不解,為何律師竟然勸告顧客不必光顧自己,可見具職業操守(Professional ethics)之専業人士,在社會由一群泛法律主義者主導下,竟變成異類。

2.3 法治之成住敗空

佛學跟儒道兩家學説皆相信有生於無亦歸於無,佛學將事物生滅過程分為成住敗空四個階段,法從無至有,不斷増益,乃至有成,然後自滿固執,目空一切, 固步自封,因而停住不前,繼而盛極而衰,最終敗壞滅歸於空無。佛法亦不免如此,故有正法,像法及末法之世代交迭,人間法又豈能例外,如今太多人擁法自重,令社會陷入非理性之法治亢奮中,人人不問情理,只道法不能治之事即屬可為之事,取法乎上則鑽法律空子,取法乎下則隱藏消滅證據,奸狡陰險貪婪之徒更不惜製造偽證以誣陷無辜者以謀私利。反之有行為在情理之間卻因某些原因而不容於法,獲刑者含寃莫白,如能在法改機制下得以矯正,便能為法治延壽,保持成或住之局面,否則難逃敗空之命運。


如今吹捧本地法制之人有三種,第一類是法律專才,精通或只懂英語,熟悉英式法律,對其他西方法制亦有一定認識,真誠相信現行法制為人類有史以來最佳法制, 因為生活圈子與一般普羅大眾嚴重脱節,對中國文化傳統則所知不多或毫無認識,現行法制實施時之缺點没有切身感受,不大清楚民間疾苦。第二類為精通雙語之法 律界人士,對現行法制優點及缺點兩者所知皆甚詳,但屬於現行制度之既得利益者,並無改變現狀之動機,相反保持現狀則符合最大利益,故此公開發言,都只説事 實之部份而非全部。第三類為受過良好教育之中下階層人士,對追求公義及完美社會有美麗幢景,但法律並非其専長,亦暫時未曾吃過苛法濫法之苦頭,不少是傳 媒,社工,教師,公務員等界别人士,受第一及二類人士之引導影響,只道泛法律主義式之法治是唯一或最佳之治世良方,不曾仔細硏究過中華文化中情理法三者之 比重序次及所持理據,道德禮教及法律各司其職之治世模式,甚至英式法治中運作良好之榮轝系統(honour system)亦一無所知。三類人士以外,當然還有人云亦云之第四類人,但有量無質,主要還是追隨前三類人士之意見。

單純以法論法,老樸也相信現行普通法相對其他法律系統先進屬實,但如耶穌所言:「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So give to Caesar what is Caesar's, and to God what is God's.” )法律未至於可取代宗教,道德或偏離情理,視作等同亙古不易與天地共存亡之自然規律。本 地近年所以走向泛法律主義跟走向泛政治主義原因一致,不過是岀於對不知文化體制改變現行生活模式之恐懼,故市民大眾容易被鼓動不惜一切來強化和固化現有一 切,其中一個策略是矮化甚至妖魔化異類文化而抬高本身文化,只是原來自覺全面較鄰近地區優越之自豪感,隨著經濟科技甚至教育均被一一超越後(按比例而言, 本地大學中名列前矛已是外地學生佔優),法治便是僅餘少數最具相對優勢及話語權之一個範疇,但愈是以為擇善固執,愈是陷於固步自封而停滯不前,自美之辭其 實是夜行人之哨聲,社會反而由成局而陷於住局,長此下去,便難逃過敗空之刦,這是社會之共業(或共孽),還看此三類人士人士能否知其所止而止。


-10/1/2013

2.4 法律面前,男性含忍  孰令致之?

從單純壓迫女性之社會發展至兩種性别歧視並 存之社會,一進一退,説是進步早了一點,在仍然由男性主導之社會,要指岀法制對男性之歧視遠比為女性爭取平等更難,社會傳統,風俗及習慣對女性歧視人所周 知,屬顯性,法制,政策及一般人對男性之歧視則是隱性或不自覺。充滿正義感或受過良好教育而自覺文明公義之男性對同性更是嚴苛,例如前文所提及之某大學年 青男性校友,要求大學對性騷擾零容忍時,心中其實並不接受有關事件之調查結果及死因庭裁决,但作為局外人,單從可知證據及死者生前所提及之零碎事件,便判 斷被投訴者有罪並希望以不休止之調查令其受到懲罰為止,本身便帶有嚴重之逆向歧視傾向。該男士充滿正義感,但亦因正義感而影嚮判斷,如果任何投訴皆視同證 據確鑿完全可信而定某人之罪,那天下不知會添多少冤魂,入世較深之人士便不敢如此武斷輕卒率。在英國BBC傳岀高層主管性侵下屬之醜聞而成為轟動之世界性 新聞時,另一宗同屬懷疑不堪性騷擾而自殺之新聞卻只局限於地方性報導,除家屬及同事曾發過要求調查聲音外,没有多少正義外援要求跟進之聲音,原因是事件屬 逆向性騷擾,懷疑受害人Russell Joslin是男性而嫌疑加害者為女性[註 1]。

關於性罪行之事件,世上固然有逍遥法外之罪犯,因逆向歧視而含冤莫白者亦為數不少,著名事例,極多來自美國自1992年啟動之冤獄平反計劃「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註 2], 至今已令301人獲得平反及賠償,主要涉及謀殺及性罪行,當日全部都是在號稱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法庭內被定罪,由於基因鑑證技術岀現得以從新審查,其餘不涉 基因鑑證仍是翻案無望。性罪行所以容易錯判,是逆向性别歧視作祟,加上種族或階級歧視,令執法及司法機關無法分辨岀誣告或誤告(因誤認或控訴者心理失常 等),還有立法所基於之假設岀錯,又或立法精神因年代久遠而迷失等不一而足,在奉行普通法之地區,除閹割及死刑大都不予考慮之外,性罪行之刑罰不斷提高,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與謀殺罪相同,但案件有升無減,且有年輕化之趨勢,單看數據不看內容,不可能明白,個别機構則各自表述,立論各異,叫人無所適從,除少 部份人主張有條件降低某些行為之懲罰外,大部份都以為嚴刑峻法才能遏止,但翻看Innocence Project中之案例,便令人心寒。目擊證人岀錯率高達72%,誤判受害人男性佔90%,被迫虚假認罪達27%, 告密者出錯達18%[註 3]。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直言擔心計劃動搖公眾對整個法制之信心。

註 1. 懷疑受害人為50歲之BBC記者 Russell Joslin,以下為新聞報導輯錄:
"COLLEAGUES of a South Warwickshire journalist who apparently killed himself are calling for a separate independent inquiry into whether bosses adequately handled his concerns before his death.

BBC Coventry and Warwickshire reporter Russell Joslin, aged 50, who was well-known for his coverage of Stratford-upon-Avon and the surrounding district for many years, died in hospital on 22nd October.

As reported in Thursday's Herald, the BBC confirmed that an external person will be appointed to oversee a BBC inquiry into how Mr Joslin’s complaints were handled. …..”
(http://www.stratfordherald.com/Loca...t-sdeath.html)

註 2. 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是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和紐西蘭的一個非牟利法律組織,利用基因鑒定方法證明被錯判有罪的人的清白,並且改革刑事司法系統、調查及 宣傳出現冤獄的原因,避免將來出現不公。最早的清白專案是由曾參與辛普森案的貝里·薛克(Barry C. Scheck)和彼得·內費爾德(Peter Neufeld)在1992年建立,是葉史瓦大學卡多索法學院(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的其中一部分。2003年,清白專案成為獨立的非牟利組織,但仍維持與卡多索法學院的緊密學術聯繫。清白專案的成立,是因為卡多索法學院、美國司 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美國參議院(United States Senate)的一個聯合研究。此研究發現目擊證人的誤認是造成逾70%錯判的原因。至今共有301名美國人被誤判重罪,並因清白專案而獲得澄清。幾乎全 部這些案件都涉及不同的性侵犯,以及有約25%涉及了謀殺。
Source: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8%85%E7%99%BD%E5%B0%88%E6%A1%88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nocence_Project

註 3. 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之統計數據,可參考以下資料 :
”Leading Causes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These DNA exoneration cases have provided irrefutable proof that wrongful convictions are not isolated or rare events, but arise from systemic defects that can be precisely identified and addressed. For more than 15 years, the Innocence Project has worked to pinpoint these trends.

Eyewitness Misidentification Testimony was a factor in 72 percent percent of post-conviction DNA exoneration cases in the U.S., making it the leading cause of these wrongful convictions. At least 40 percent of these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s involved a cross racial identification (race data is currently only available on the victim, not for non-victim eyewitnesses).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people are less able to recognize faces of a different race than their own. These suggested reforms are embraced by leading criminal justice organizations and have been adopted in the states of New Jersey and North Carolina, large cities like Minneapolis and Seattle, and many smaller jurisdictions.Read more.

Unvalidated or Improper Forensic Science played a role in approximately 50 percent of wrongful convictions later overturned by DNA testing. While DNA testing was developed through extensive scientific research at top academic centers, many other forensic techniques – such as hair microscopy, bite mark comparisons, firearm tool mark analysis and shoe print comparisons – have never been subjected to rigorous scientific evaluation. Meanwhile, forensics techniques that have been properly validated – such as serology, commonly known as blood typing – are sometimes improperly conducted or inaccurately conveyed in trial testimony. In other wrongful conviction cases, forensic scientists have engaged in misconduct. Read more.
False confessions and incriminating statements lead to wrongful convictions in approximately 27 percent of cases. 28 of the DNA exonerees pled guilty to crimes they did not commit. The Innocence Project encourages police departments to electronically record all custodial interrogations in their entirety in order to prevent coercion and to provide an accurate record of the proceedings.

Informants contributed to wrongful convictions in 18 percent of cases. Whenever informant testimony is used, the Innocence Project recommends that the judge instruct the jury that most informant testimony is unreliable as it may be offered in return for deals, special treatment, or the dropping of charges. Prosecutors should also reveal any incentive the informant might receive, and all communication between prosecutors and informants should be recorded. Read more.”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Facts_on_PostConviction_DNA_Exonerations.php)

”Some 100 death sentences were overturned based upon post-conviction evidence. According to their study of the first 70 cases reversed:
Over 30 of them involved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Over 30 of them involved police misconduct which led to wrongful convictions.
Approximately 15 of them involved false witness testimony.
34% of the police misconduct cases involved suppression of exculpatory evidence.  11% involved evidence fabrication.
37% of the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cases involved suppression of exculpatroy evidence.  25% involved knowing use of false testimony.”
(http://caught.net/innoc.htm)



2.5 法為民所用抑或害民以全法

西方法律源自希臘羅馬,法院外大多矗立著公義女神之塑像,原形來自希臘女神Themis,羅馬時代則改奉Themis之女兒Dike,稱為 Justitia,美國自由女神像亦是以Themis形象為藍本。相傳公義女神有洞悉過去未來之能力,故對人間罪惡瞭如指掌,通常裝備三件「法器」,第一 件是劍或權杖,劍和權杖代表武力和權力,像徵執法所需之強制力量,説明渴求權力慾望舉世如一;第二件是天平或書本,天平代表平等,書本像徵知識或智慧,説 明不同地方在平等與知識間取捨時有分歧,亦説明平等不等於公平,第三件更是可有可無,便是蒙眼用之眼罩,像徵不為表像影響引致偏見 (impartiality),女神既然有洞見事實之神通,蒙眼是多此一舉。法器具體而含義鮮明,都是羅馬時代添加,希臘人推崇形而上之思維,希臘時代之 Themis掌管自然界之秩序,重視自然規律而非靠世俗權力強制執行之規範,更強調和諧,並不刻意向人展示形而下者之法器;羅馬人不擅長抽象思維,論人文 文化遠落後於希臘,從維持社會秩序之識見可見一斑。

themis hk香 港舊立法會大樓前身為殖民地高等法院,清末民初國人禮教盡失,民智倒退,故法院上之女神塑像最為具體典形(廣東俗語所謂畫公仔畫岀腸),以便村夫愚婦亦明 瞭法律功能,維基百科亦以該塑像為眾公義女神塑像之代表,可見其代表性。中華文化中,法律地位低於情理,實踐中以德育禮教為先,中國文字之法字可見法律源 起,古時法字寫成灋,相傳是神獸,似鹿有角,懂分辨善惡,審訊時,會以角抵有罪之人,由此定曲直是非。只惜像徵終歸是主觀意願,人類無論如何聰明睿智,都 不具公義女神或灋般有洞悉真相之能力,所以寧縱毋枉是普通法較受人稱頌之原因,但體制內之人士因此以為制度能保證他們不會犯錯而目空一切,不接受監督批 評,便跟其他法制無異。中國文化視法為神獸,比神之位格低,可畏可信但不若 神祈般可敬,便有法為民所用之深層意義,即法律不過是為人類社會謀求公義之工具(means),人不過因地,因時及因人而制法,情理所在之倫理,宗教及哲 學思想才是法律之指導思想。羅馬及以後之西方將法升格為高高在上令人敬畏具有不容挑戰絕對威權之女神,法便成凌駕人民福祉神聖不可侵犯之存在個體 (superior being),由工具一變而成人類社會維護之最高目的(ends),故不惜害民以成全法.工具和目的倒置。


18/1/2013

2.6 完善法制先要破除法治迷思(迷信)

法治有以下三點恍似不證自明之迷思(迷信):

2.6.1 法律等同公義之迷思

2.6.1.1 世上豈無不公義之法律

從法律對男性之不平等扯到法律本質、泛法律 主義及法治局限性,似乎拉得太遠,但其實這是逆向歧視出現之客觀條件,在法律局限性之辯論中,無論泛法律主義者如何將西方現行法理思想捧成普世價值,說法 律等同公義,被反對一方質問歷史上為何在美國大憲章下竟能訂立容許販賣,畜養及奴役黑奴之法案時,均左支右拙,無法自圓其説;黑奴不過是眾多例子之一,法 律有時空局限性是常識,所以古人智慧明白網開一面之重要,更不會將法網張得太開;但每一個時代總有群好高鶩遠以正義女神Themis或Justitia代 言人自居之「社會精英」,相信自己已掌握永恒之真理,將行為標準訂得過高,沽名釣譽,錯失不下於昏君庸官;如莊子所言,聖人不死,大盗不止,一張法網打盡 天下黎民百姓,下層執法者難以執行,退而選擇性執法或凡事檢控,反而斷送法律權威。中 國自秦以法家思想崛起但亦以苛法而亡後便將法置於情理之後,治國以禮教為本,刑罰為輔,中世紀前一直領先西方。明朝因黨爭及天災將天下斷送,滿清乘此機會 以化外之民奪得政權,初期確有吸取中華文化以提升族人文化水平之心,但礙於種族歧視政策凌駕於國家社稷整體利益之上,除康雍乾三世能對全境全民族作有效管 治外,其餘一半時間都不過是名義上為求方便史書編寫之中央政府,太平天國時更是只餘半壁江山,在人文文化、政治、經濟、科技等全無建樹。編《四庫全書》之 功絕不能抵銷毁明朝《永樂大典》之過(《永樂大典》內容之廣度及深度,遠超《四庫全書》,禮失求諸野,如果不是部份留落朝鮮日本並被視如瑰寶,今人亦不能 一睹世界上第一套百科全書之大概),滿清之敗在於施行有若當年南非之種族歧視政策,情理法皆處於道德低地,自反而不縮,統治者禮教敗壞,其身不正,無以正 民,絕非中華文化之過。西方則早於公元前已由文化較落後但軍事較強大之羅馬征服並取代希臘成為歐洲統治者前後達八百年,羅馬是徹頭徹尾之戰爭機器,以不斷 征服、殺戮及攫取來維持國家生命(凱撒大帝名言便是「我來,我見,我征服(veni,vidi,vici)」),政府架構基本是軍事組織,將治軍軍法推而 廣之作治民之法,跟滅六國統一天下之秦採用之理念大同小異,後期從禁制天主教改為奉天主教為國教,不過是方便採用政教合一方法,將宗教道德念觀念內部化至 法律中(internalization of morality into law),以便更全面控制低層民眾,結果形成史上所谓謂之黑暗時代。不似秦末時有六國遺民前赴後繼以更優秀之文化及軍事力量作後盾進行對抗,最後建立西 漢,歐洲由於欠缺有力之文化軍事抗衡力量,受西方人稱頌之希臘被征服後便一厥不振,羅馬十二銅板法(the law of twelve tables (BC450))之法治模式,一直沿用至中世紀(在某些國家甚至仍在奉行),直至英國獨樹一幟,除以光榮革命代替暴力革命外解决社會矛盾外,建立較合乎人 情之海洋法系及普通法系,法官擁有較大之酌情權,即所謂以情理切害,判决能成案例(precedent),便令整個歐洲人心嚮往,政治經濟文化得以超越其 他國家,但勝利充昏頭腦,某些人士正走回頭路,排斥一切法律以外之社會機制解决社會個體間之矛盾,並將法律等同公義。

2.6.1.2 反歧視變逆向歧視

其實不必其他事例理據,單以現行體制設計, 便足以反證此常被引用之論點並不正確,在學術上,任何範疇之研究成就,包括法律,學者最高之稱謂仍是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哲學思維層次高於法理是學術界之常識,由於學習法律之人士對世俗權力有近乎本能之慾念,如社會文化以法治為先而非道德禮教為本, 權力便高度集中在法律界人士手中,當法律取代宗教倫理等哲理作為社會行為制約準則時,不過是道德知識讓道於權力之現像。常設之法律改革及修改現行法例之機 制説明不公義之壞法律原在制度設計者預期中,以為合法即合乎公義,違法則違反公義是一種簡單而天真之思維,當法例因種種原因而變得不公義時,長遠之解决辨 法是法律改革,但改革前之應對措施是法制設計者之挑戰,基本上世上所有現行法制都不能妥善處理這種情況,激烈者採用公民抗命方式抗爭,為免岀現此尷尬現 像,普通法精神容許一切法律不禁止之行為,與道家清靜無為及儒家仁義禮教思想本質一致,法律只管必不可少且不具爭議之錯誤行為(wrongful doing),其餘則任個人以道德宗教價值觀念自行規範,如無法達成共識,則以求同存異精神處理,性 傾向問題如果循此原則處理便根本不成問題,當法律以不傷害第三者之異常性傾向為非法時,意味著法律確認歧視論點,正違反只管必不可少及無爭議事情之原則, 取消此禁令無可厚非,但反過來立法禁止他人反對異常性傾向,本質上跟立法禁止異常性傾向一樣,亦同樣違反只管必不可少及無爭議事情之原則,表 面上反歧視法只針對歧視行為,惟實際執行上每每變質成認可逆向歧視之法例,在反歧視法例盛行之西方國家,只要聲稱自己是種族,性别,宗教,性傾向歧視之受 害人,即使在各式各樣之競爭中落敗,仍可提岀覆核要求,主事之人或機構被迫為没完没了之無理指控作岀没完没了之辯護,否則便要為該類人士提供優待(即特 權),造成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只為方便執法或息事寧人,並不表示一定對女性仁慈,在前述之”Unite States v Robibson" 案中,檢控便有向上流社會名人傾斜而對妓女歧視之嫌。再看一例,兩未成年女童一時興起,在手機上互傳上身僅穿著胸圍之自拍照,並無露點或展示不雅行為,一 直存於手機,亦不以為然,某天為學校老師發覺,依據守則及法例,報警處理,警察竟依法控告三名13歲女童管有及傳播未成年少女色情照片。乍聼以為發生於有 識之士所嚴厲批評之保守落後地區,卻原來發生於2008年位於美國賓夕凡尼亞州(Pennsylvania State)一個名Tunkhannock之小鎮全件事情其實涉及二十名同屬啦啦啦隊成員之女童(Miller v. Skumanick, 2009)〔註1〕,17名女童家長願意應罪換取較輕懲罰。三名女童及父母不服,在ACLU of Pennsylvania(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of Pennsylvania)協助下向驚方提出控訴,2010年3月17日在第三上訴庭(the Third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屬中級上訴庭)取得勝訴。

該20名女童是執法當局為維持法例條文權威 之犧牲者。本地亦有同樣法例,如果有人聲稱要堅守核心價值,有法必依,對相同事件作岀檢控,可斷言毫不令人意外。父母喜愛為子女在嬰兒時期拍下裸照留作紀 念,絕大部份説不上淫穢,當事人甚至在婚宴中拿岀來和親友分享,但依法例規定,拍攝,管有及播放都構成上述案例中之罪行,這並非危言聳聼,至低限度從可靠 資料得知這事例在澳洲之法律改革議論中曾受關注及討論,但裸體屬淫褻還是無邪,在乎觀賞者、創作者或裸露者一念之差,道德上亦難判斷,否則愛神丘比特之畫 像或塑像已足以令無數人惹上官非,西斯丁大教堂(Sisting Chapal)壁畫則須列作三級。要用法律文字清楚界定道德之界線和定岀豁免準則,談何容易。孔子編詩經,國風中不少男歡女愛之情慾描寫,有多事之徒以此質詢孔子是否向學生宣淫,孔子答道:「子曰:《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食色性也,情之所至,誠之所至,如不涉欺詐強迫暴力,思無邪以情理切害,施以道德禮教,反而留有幾分迴旋空間,法網則無情,憑言理而非情理切害,情理迷失在生硬法律條文中,便易生冤獄。

有法律規管卻欠清晰,令製作,管有,傳播色情照之行為難以界定,只能由司法部門負責,則警方依法檢控並不能説没有法律依據,只是法例本身精神原意為保護未 成年少女免受成年人利用侵犯(molest),如今法例卻被用作加害法例意圖保護之對象或毫無惡意之至親,完全有歪情理邏輯,但低級法庭法官,未必有勇氣 如CJ Marshall 在Commonwealth v Bernardo 案中那樣原其本情,按立法精神來釋法,3名少女之家庭需要有足夠財力及堅強意志上訴至終審法院才能求個明白,能否得直還是未知之數,由互聨網有關傳媒報導 所知,從2009年事情被揭發至2010年為止,只及中級上訴庭,即使最終被判無罪,檢控本身已是莫大傷害,立法者立法時以為遣詞用字已清晰明確,作用是 保護兒童不會被成年人利用拍攝色情照作商業用途,完全未曾設想過科技有朝一日能令未成年兒童可自行拍照並向他人發放,現今在青少年間其實非常普及,一個新 名詞(sexting)便被創造岀來描述這類行為,硬按法律條文定義,受害人亦同時為加害人,刑事檢控加害人只對受害人構成二次傷害,而且比第一次傷害更 嚴重。其實執法機關介入前,没有得益者亦没有常識中那類受害人,甚至可說沒有第一次傷害,執法及司法之行為與立法原意矛盾,最令人遺憾是最終加害者竟是以 法治之名施害之執法者。此正是按言理切害而非按情理切害之弊。平常人根本無法理解檢控理據,但法律界人士何嘗有共識。市民大眾只覺某些法律專家似乎要説服民眾接受只問法律條文(言理)而不問人類情理所產生之荒谬檢控是維護核心價值所必要而合理之成本,可是法律存在意義應為民眾謀福祉,現反過來要民眾犧牲福祉來維護臧害民眾福祉之法例存在,反客為主,本末倒置,如何叫民眾悦服,本 地那三類高聲疾呼捍衞核心價值之有識之士,在居港權問題上,理據如岀一轍,害民以全法,卻無視公義或以為法律條文等同公義,但當日被引用作為居留權例證之 先進國家如美加,雖然容納能力遠高於本地,今日亦著手限制以岀生地來謀取居留權之漏洞,看來一千四百多年前唐朝永徽律之編簒者,其識見並不下於今日之某些 専家。


註1. Miller v. Skumanick, 2009案件資料可參閱下列網站
http://www.aclupa.org/legal/legaldocket/milleretalvskumanick
http://www.nasponline.org/publications/cq/39/8/sexting-in-the-schoolyard.aspx
http://www.jlc.org/legal-docket/miller-v-skumanick
註2. 見《論語 · 為政第二》,「思無邪。」這是《詩經魯頌駉篇》的一句詩。孔子引來總括三百篇詩的意義。程氏樹德《論語集釋》引項氏《家說》解釋,「思無邪」的「思」字是 語助辭。又引鄭氏浩《論語集注述要》,考據《詩經國風邶國北風篇》裡「其虛其邪」句,漢人引用多作「其虛其徐。」「邪」「徐」二字古時通用。《詩傳》 「虛,虛徐也。」二字是一個意思。因此,《駉篇》思無邪,就是無虛。依此解釋,三百篇詩的本義,都是真情流露之作。

23/1/2013

2.6.2 程序正確(procedural correctness/ due process)等同程序公義(procedural justice)之迷思

2.6.2.1 手街成功病人死亡之「程序公義」

在法律程序下解決紛爭遠比其他方法更文明先進及更能彰顯公義之迷思混淆了程序正確(procedural correctness/ due process)及程序公義(procedural justice),所以曾有官員説只要按程序辦事,結果岀錯仍無人需要負責,這種論據已近乎詭辯,有如醫生為病人施手術後,病人雖然死亡,卻向眾人宣佈手 術成功同樣荒謬。因為程序(protocol / code of practice / )是規則之一種,用來確保過程中一切人和事物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對待,但程序也如法例一樣由人構思岀來,有疏漏缺陷毫不意外,執行者能力及態度亦是 關鍵,走過場式之處事方式表面依足程序,但相對認真負責行事而言,效果可以是天差地異,不必什麽行政管理經驗,普通人也懂這個道理,否則工運中也不會有按 章工作這一招,按章工作不過是最低之基本要求,是否盡心盡意,才是影嚮表現之要素,法律亦如是,按 程序辦事不過是基本要求,反過來説,程序亦不應該對人作岀苛求,否則便陷太多人於失職之處境,再加上官僚架構陋習,所謂程序無可避免淪為最基本之要求,更 高之要求,還是在於個人道德操守。當有人振振有詞地説依程序辦事而岀錯便無人須負責時,是道德倫理失效,但還有誰仍相信程序正確等同程序公義。當宗教道德倫理失效而須要以法律代替,只説明社會並不文明,即使不是亂世,亦算不上是治世。

2.6.2.2 貧者必賤豈能奢言程序公義

現今體制絕非神話傳説般完美,多年來一直為人疚病之高昂訟費及過於技術性之法律程序,令公義不入貧賤之家,不承認缺陷便不能啟動改革,2009年在民事程序引進強制調解令濫訟者成本增加收益下降,情況得到改善,值得讚許,但刑事程序則未見動靜,貧 者必賤仍然是事實,未曾親身經歷或近距離觀察法律程序之小市民以為無罪假設便能令無辜者能免陷寃屈,没有想過檢控門檻過低或不受規範做成之不公義,不公義 之檢控本身便是一種莫大之懲罰,法律援助有資產審查,即使略有餘資,亦是無妄之災,遇政策或法例上本質屬制度性不公義之政府行為,以一己之力對抗恍似有無 限財力及權力之政府檢控機關,則破財亦難消災。窮人依賴法援維護公義更是不知從何説起,没有身價以十萬甚至百萬時薪計酬之「大炮」(資深大狀),法援律師不過是認罪求情之代表。憤青有法律面前,窮人含忍之順口溜,豈無道理。國人有「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之俗語,在先進文明之西方法制下,看來仍然有現實價值。

2.6.2.3 法外有情抑或無情

強制引入調解或仲裁機制,説明法律程序(嚴格來説是法庭程序)有不足之處,也不是唯一能解决紛爭並彰顯公義之文明途徑,港英政府早期之大太平紳士條例容許 太平紳士具有一定之排難解紛之裁决權力。可見英國人己從單純法治走向多元管治,由法例,附例,守則等製訂不同層次之行為規範,並容許專業組織或自治組織擁 有一定之紀律處分權力,可猜想英國人應充份掌握如何以法律以外之方式解决紛爭並明白其優點,最為人稱道之一位法官-首席裁判司J.G.("Blue") Wilson(韋義信)甚至法外施仁,當執法人員(六,七十年代是警員為主)拘捕及充公老弱小販貨物時,法官依法罰款充公後,便從濟貧箱(court poor box)中取款交小販作辨貨之用。法律無情,執法者無義(當年不 少是因收賄不足而作拘捕),程序無錯失,法官唯有行法律所不禁止之善行以解貧者之困,令不公義之檢控失效,豈不是等同破壞法治?堂堂大英帝國之洋法官竟受 中國温情父母官之思想污染,換卻是華裔法官或轉換至今日時空,眼中有法而心中無人情義理之護法之士必不以為然。

法律専業人士排斥法律以外之社會機制解决紛爭可能是本能反應但有嚴重利益衝突問題。順帶一提,從 法律以外之定義(outside law/outlawed),亦可見英國人容許法律以外之調解機制即使不是先行者,在西方文化亦是一種革命性之舉措。西方自羅馬以降皆以法治為本,法律以 外在西方文化中之含義是等同現時內地刑法中所謂剝奪法律權利之處分,在古羅馬而言,一名被判排除法律之外之人,即是不受法律保護,人人可隨意誅殺傷害而不 必負任何責任。中國文化所謂法外通常聯想到情理,所以有法外施仁之成語。前文所提及現代心理學認為人類行為規範由內而外,真我(id)充滿 原始慾望和衝動,法律只能管社會化後因應功利計算後所展示之表我 (pragmatic ego),道德倫理宗教才能規範人之本我真我(id),當道德觀念能內部化internalization至人之意識中,令其升華至一個具高尚情操之超我 (superego),才能有效抑制人性中之原始慾念。所以中國文化之儒釋道思想皆強調心性培養為本,跟佛洛伊德所創建之心理學不謀而合,法治並非治本之 法,愈是嚴酷,愈以為嚴謹,便愈容易岀錯,所以中國社會之社會結構充滿正規或非正規之社會組織(formal/informal social institution),大家庭制度便是一個典型,只要活動不涉犯罪活動,很多時能作為解决社會個體或社群矛盾之機制,各組織各自有內部之道德規律 (norm),最極端例子如日本,沿襲不少中國文化傳統,本地人概念中之黑社會組織竟是合法組織。社會學家並不否定這類社會組織之社會功能,今日西方社會 之專業組織,商會,工會,行會其實本質亦相近。只是中國文化是法外有情,西方傳統則是法外無情。

2.6.2.4 借法律强制推行道德異見

由於西方社會長期以來習慣以法律涵蓋道德,不似中國文化般依層次分工,不同道德觀念之人士,都希望借助法律將對方排除於法律之外,令持異見者變成非法,由 於一旦成為法例,便不似道德般還有一定靈活變通包容之可能,故各相關社群都盡一切能力影嚮立法傾向,然後再借法律取得更大利益。接著缺點浮現,另一方因此 集結力量要求修正,法律因此失卻稳定性及連貫性,雖未至朝夕改,但令岀不能行之情況屢次發生。原 來普通法被形容為較大陸法優勝是在於寧縱毋枉及容許法官可建立及參考案例,也就是唐朝永律序言所謂之廣思慎罰,没有包容(tolerance)、同情心 (sympathy)及同理心(empathy)作基礎,這精神也就無法貫徹,原被法律歧視者一旦得勢卻不饒人,務要以法律還治反對者其身,令其動輒陷於 法網,以滿足小眾慾念而犧牲大眾權益,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極端,長遠只會令其再次陷於被大眾歧視排斥之處境。

2.6.2.5 選擇性執法(selective prosecution)-建基於偏見之酌情權(discretionery power)

過往論及之知產侵權,反競爭等觸及之問題亦是本質屬於商業倫理多於刑事罪行,難以界定卻容易被濫用,看這些年來各知名跨國大企間之有關知產之世紀訴訟便可 知,但無一涉事大企主管被刑事檢控,令人有執法及檢控機關是大企業之私家保安感覺。至於法律定義中之所謂反競爭行為,例如合謀定價或合作經營,在具有壟斷 實力之大企業確是意圖壟斷市場之反競爭行為,在欠缺壟斷能力之中小企根本就不對市場競爭構成傷害,反而正正是對抗大企業壟斷行為之一種競爭力量,不考慮能 力差異(difference in capacity)而硬性以相同準則施諸大中小企之平等並非公平,但同一法制下,性行為個案之處理中,能力差異卻又普遍被引用作為一個合理化逆向歧視之因 素,可是能力差異卻原來建基於妄顧事實之典型化(stereotyping) 假設上,例如認定男性比女性強壯及強悍之先驗性假定,由於太容易導致錯判,基於慎罰原則(principle of caution)也好,寧縱無枉原則也好,在未有事實根據前,理應先行排除在證據之外。否則在調查檢控時便岀現誤判。愛爾蘭之男童及美國麻省之 Bernardo,便是選擇性執法之犧牲者,因為同時控告全部自願參與之未成年兒童,只有加害人而無受害人,形成執法者才是最終之加害者,無法自圓其説, 故硬以性别將女性歸類為弱者受害一方而男性則為強者加害一方,事實本質反而不在考慮之列。但檢控官堅稱一切合法及合程序,這不是個别事件,一向以來,酌情權在檢控中扮演一個極具决定性之因素,但選擇性執法與酌情權在現行體制內根本難以區分,只在乎負責檢控官員一念之仁還是一念之惡,程序上表面正確,但保證不了合乎公義。


-6/2/2013

2.6.3 司法獨立之迷思

2.6.3.1 司法獨立面對之問題

司法獨立頂多只能説減少司法受壓犯錯之機會,卻増加不受監督而犯錯之可能,亦不能阻止行政機關不公義之檢控。聖人亦犯錯,人犯錯是正常,有良好制度可以事 半功倍,不良制度則事倍功半,但制度由人執行,當人之能力或操守岀問題,便能搞垮一個貌似完美之制度,以為制度優越便一勞永逸是天真簡單之思維。司法獨立 有四大問題:

  1. 對遏制錯誤行為處於消極被動位置,對民眾之過失可以依赖行政主動檢控,但對政府過失則只能由老百姓自行挺身而岀,老百姓是有寃無力訴(没有勇氣,知識及財力)。

  2. 只能審理行政機關提控之案件,無法積極制止錯誤檢控或選擇性檢控,如行政機關執行不力或不公,司法便毫無作為。

  3. 對惡法或不良法律亦知錯不能改,只能依例量刑(按言理切害),成為非自願之製造冤獄合謀者。

  4. 西方三權分立理論中,立法及行政皆強調民意授權,獨是司法採用委任制,例如美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確認,原則上屬終身聘任制,跟民意關 係疏離得很,本地沿用英式法制,亦大同小異,司法可以毋須民意直接授權,如何確保認受性是一個嚴肅課題,同樣之理據是否亦能用於立法或行政亦是一個合理聯 想,但不要説一般民眾不會問或不敢問,傳媒學者亦少見公開質疑或加以論證,印象中只有極少數評論員對某些判案提出有份量之評論,西方社會傳媒及傳媒工作者 平均水平較高,在不涉及外國之內部問題上,基本上立論持平,對三權一視同仁,指指點點毫不忌諱,對立法,行政及司法三者均構成監察力量。本地傳媒則壁壘分 明,對人不對事,傾向從政治陰謀角度看事物,把有關司法方面之異見看成洪水猛獸,失去監察功能。


2.6.3.2 司法應否享有不受民意監督之特殊地位

西方法制在過去十多二十年來受到廣泛推崇,不知不覺間變成神話(legend)或迷思(myth),並走向泛法律主義之歪路上,續漸令人盲目追隨而不加批 判思考,形成不容挑戰,質疑及監督之威權,長此下去便成司法獨裁。本地傳媒從來只有肯定司法獨立之聲音,卻是無人有通勇氣提岀其中缺點,西方社會反而未見 這類一面倒之態度,否則前文所舉案例及批評已無法讓遠在萬里之外的外人得知。西方司法體系中,因為彈核或撤換法官程序複雜,歷史上甚為罕見,法官個人及其 裁决質素,與其説是因為法制建全,不如説是靠文化傳統,個人操守再加上具質素之公眾意見(也即中國文化中所謂天下悠悠之口),換言之,法治維護公義之基 礎,最終還是榮譽系統(honor system),也即是包含人類社會情理在內之道德操守。所 以西方國家對傳媒報導及公眾評論都採取開放態度並積極回應,任何小市民都可就案件裁决提岀異見,甚至在審訊過程中,亦並非完全不能及不准表達岀於真誠具理 據之意見,動輒以防礙司法公正禁止反對意見是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本質是殖民地政府之心虚表現,施恩之外亦不忘立威,在老家本土反而不會隨便展示威嚴,堂堂法 官該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之勇氣,亦該有言簡意駭,一言而為天下法之説服力,又何懼無理取鬧之歪理,林肯名言謂謊言只能騙所有人於一 時,或部份人於永遠,卻無法騙所有人於永遠(You can fool all the people some of the time, some of the people all the time, but you cannot fool all the people all the time.)。林肯本身便是著名律師,辯才無礙再加上確有合乎情理之論據,真理便昭然若揭。普通法案例所以為人津津樂道,正是法官判詞中充滿睿智又不離人性之語句,令大眾折服。一派權威不容質疑之論點説明本身未真正領會該制度之神髓,既不信任法官質素亦低貶民眾智慧,只能嚇唬那些無知或不愛思考之人士,也不能提升市民認知水平。 幸好界內人士並非都是如此,例如法官委任方法之缺失,在2001年立法會圖書及研究中心秘書處岀版之香港及其他國家委任法官方法報告(The Process of Appointment of Judges in Hong Kong and Some Foreign Countries: Overall Comparison)內便有提及,在西方社會,這是公民教育一部份,報喜不報憂,缺點只供界內人士內部參考,面向公眾則將目標理想當作已達至之成就,這 算是那一門子之文明開放?

  - 未完 -

小傳 Biography

有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一字之差,常令仙璞君含寃莫白,被誤為 being too simple、太簡單 ,事實上,仙璞君跟 sometimes naive 之賴依芺並無任何朋友或親屬關係,未敢叨光,B2Simple,原名 Back to Simple,返璞歸真之謂也,跟太簡單 being too simple,相距何止以光年計,要知簡簡單單,原是最不簡單。陶令公如非誤墮十丈紅塵,為五斗米折腰卅年,歷盡殊不簡單之官場黑暗,又如何能守拙歸田 園,成為一代大田園詩人,留下不朽名作,故極高明,然後致中庸,忍屈辱,始可降大任。先難後易,方能舉重若輕,先繁後簡,乃識返樸歸真。簡約主義,精粹盡 在一約字,約者,去蕪存菁之謂也,正如王國維所言,為學或人生之四境,先是孤單上路,望盡天涯路,繼而尋尋覓覓,衣帶漸寬而不悔,方能猛然頓悟畢生追求目 標所在之處。那眾裡尋她千百度,驀然回首,人卻在,燈火欄柵處之境界,又豈可與隨隨便便,懶得取捨抉擇,便自以為深得簡約主義真諦者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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