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又一柄投向中小企的尖刀?
Competition Law as a Knife for Killing SME
註: 以下內容, 純屬作者一般個人意見,不能視為有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凡涉及如投資、法律、會計、建築或醫療等受法律規管行業之專業問題,如有疑問請自行向具專業操守 之相關專業顧問或從業員查 詢
免 責條款 DISCLAIMER
-16/12/2010
在不少熱心人士的奔走呼叫下,為反壟斷立法之聲音一浪高於一浪,千呼萬喚中,政府拋出來回應的卻是競爭法,驟聽起來,兩者精神又似相差無 幾,反壟都只為回復競爭,不求解的便會收貨算了,但實際上,事情如此發展不過再一次印證話語權操縱在壟斷市場的財團一方,在不對稱的資源下,包括駕馭語文 及抽象概念的能力,賴以維護公平的法制,亦難免向強勢一方傾斜。
壟斷做成資源錯配(misallocation of resources) 及財富向壟斷商轉移是經濟學的基本共識,即使是具有規模生產效益(economies of scale) 的自然壟斷,也應作出干預來減少對社會的損害,簡單來說,壟 斷商是有心有力損害競爭的市場參與者,而且容易界定,反壟斷法是一個適當的制約措施,但競爭法則不同,競爭法的涵蓋範圍可以闊得多,反競爭行為(anti -competition behaviour) 的界定亦可以模糊得多,效果是對具有壟斷能力和沒有壟斷能力的企業行為同樣適用,中小企,即使有心亦無力以反競爭行為對市場做成實質損害,仍會觸犯法例。 嚴格來說,市場經濟內每一個參與者都在謀求將自己的利益極大化,技術點來說是增加自己的壟斷能力,換言之是每個參予與者都有壟斷市場的意圖,問題只是能力 是否足夠,懲罰反競爭行為,隨時在執行時變成懲罰有反競爭意圖人士,那不是變成人人有罪,便是人人無罪,或選擇性地決定誰人有罪,即選擇性執法。
且用個寓言作說明,話說一山谷內百獸雜居其間,但巨龍每晚睡覺都打鼻鼾,聲如行雷,山鳴谷應,百獸不得安居,唯有選出代表向玉帝告狀,巨龍家族之祖先,曾協助天庭伏魔有功,玉帝不好干預,天蓬元帥豬八戒便獻計,下令禁止任何生物在夜間發出聲音,違者一視同仁,杖打四十,結過巨龍依然故我,但天天受杖四十,但因為皮厚甲堅,杖擊有若抓癢,而蒼蠅蚊蚋發出鳴聲,亦依例捉拿,那知一杖便一命烏呼,不出十天,百獸再推舉代表向玉帝懇求取消禁令,從此不敢再作投訴。
法例表面上一視同仁,但在資源匱乏的中小企而言,以現時本地的法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根本毌須有充份證據證明有實質的所謂反競爭行為,只 要能依法作出舉報,成功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對中小企已是一個毀滅性的災難。公義不能普及至中小企,一如老樸所咎病之財富、知識及人脈關係的不對稱,一 般中小企,對法例條文細節不甚了了,雖知道魔鬼在細節中,但奈何沒有資源在立法前對法案進行研究,事後亦沒有人力物力及客觀條件來做到符合法例要求,法案 通過成為法例後,出了一些狀況後才發覺到其中的致命條款,多年來,魔鬼一直在肆虐,具壟斷地位之財團大企,背後謀士如雲,猛將如雨,法例在遊說下重重修 訂,針對中小企的條款,就是不比針對壟斷企業的多,亦不會少到那裡去。但願在通過前有更多人發現問題所在,充份反映,深入討論,否則單是合謀訂價的定義,已是足以暗算不少中小企的尖刀,為民請命之一群正義之士,以為負負得正,不反壟斷而反「反競爭」,便又一次太傻太天真,好心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