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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ave always been among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 greatest freedom of speech was the greatest safety, because if a man is a fool the best thing to do is to encourage him to advertise the fact by speaking. (我以為讓愚蠢的人自暴其醜, 正是最大之言論自由所以是最安全的主因)

WOODROW WILSON (編輯組譯)


愚智談 WiStupiDialogue 5


陪審員和價值觀-1

Jury and Value System-1

亦愚 & 亦智
14/6/2014 天晴


註: 以下談話內容, 純屬作者個人意見,有關法律規定屬專業知識部份,不能視為具法律效力之意見,有疑問請自行向具專業操守之專業顧問查詢

免責條款 DISCLAIMER


愚: 前輩,晚輩有禮,茶餐敬備。

智:年青人,隨便坐好了,跟老人家聊天不怕悶嗎?

愚:不悶不悶,前輩所言,每每發人深省,晚輩得益不淺呢!

智:老人家始終是老人家,遲暮之年,血氣既衰,難免欠缺一點激情,年青人也應該多參與同輩社交活動,這才是均衡生活,放假時不必老是伴著老人家。

愚:呃!這個嘛,當然有,剛才便和一群同學聚舊,他們有幾位便大談最近被傳召當陪審員的經驗。

智:他們都是大學或大專畢業的嗎?

愚:説來也是。前輩,你怎麽這樣肯定,不過,那不是很正常嗎?教育程度較高的人作的决定更加明智,當陪審便能更加公平公正,有平民參與審訊,也保證過程公開。

智:這是他們在法庭參加了隣選前的簡介會所得的知識,對不對?

愚:正是,唔,前輩,你一定當過陪審員或參與過隣選,所以知道,對了,你是大學畢業生,當然參與過了,知道過程,這回輪到我猜對了!

智:這不是重點!

愚:嘻嘻,前輩的思維難得給我猜中了,也不給我打個正評或讚,吝啬了一點吧!

智:陪審員Juror的由來,在網上來個科普很容易,我不重覆這些網上百科的文字了,不如先說説你聽來的解釋,說教育程度,法官的水平肯定高於一般 大專生,如果一個不保險,可以改為一個法官小組 Panel of Judges,那便是 Bench Trial的理論依據,至於公開,容許公眾和記者聆聽採訪,那已經達到目的,那陪審員的存在豈不多餘?

愚:這個…,把我弄胡塗了。

智:公開向公眾發佈的資訊,都是正面和較簡單易明的,但實際運作起來,很多細節其實是不傳之秘,那才有所謂入室弟子,當然,入室弟子不長進,室外被 冷落的弟子自行摸索,綽然成家的亦大有人在,世事才有那麽多的意想不到。你看看公開發佈的訊息及觀察到的現象,思考一下它們有没有相悖的地方,那才能算是 了解,否則便是不求解,至於求甚解是專家所為,陶淵明先生那樣的大儒?也説不必求甚解,你犯不著去鑽牛角尖了。

愚:那麽難道陪審員的存在是另有其他的原因?

智:先說你所知的功能又如何?

愚:據同學提到,法官告訴他們按證據判斷事實,然後根據事實决定有罪還是無罪。

智:那為什麽找一群没有受過法律和偵查訓練的外行人來判斷,你還未說出核心精神呢?如果真的事實勝於雄辯或西諺所說的 Fact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那理論上,任何人的判斷應該一致,現在以找外行人來代替專業人士判斷,那總該有個理由,要知道,世上很多司法制度都不設陪審員,當然亦有他們 的理由,偏聽一面之詞或一家之言,不算是獨立思考。

愚:難道法庭的資訊有什麽隱瞞或不盡不實的地方,願聞前輩之解說。

智:也不可以這樣說,法庭提供的資訊都不能說錯,只是都屬正面訊息,執行起來,總是有作微調的空間,説是優化也可以,這就是管理的學問。先説陪審員 的意義吧,大部份的文獻都認為近代陪審員的制度由中世紀的英國演變出來,當時社會大環境是中產興起,要挑戰舊有王室及貴族的秩序,設立陪審員是其中一個重 要環節,綜合來說,背後含義有:1. 中產要聯同平民百姓制衡貴族法官的權力,2. 反映一般普羅民眾的價值觀念,3. 普及法治觀念和4. 體現民主精神,但前兩點在一般陪審員隣選前的短片或簡報中都會忽略或輕輕帶過,而集中解釋後兩點。

愚:對了,但除了第一點,其他不是都有解釋嗎?

智:既然你說到第二點,那便先說價值觀念罷,這不就暗中承認了一點,同樣的客觀事實,具有不同價值觀念的人,會有不同的判斷嗎?這已是法治具有無可 挑戰客觀性的理論本身存在的一個內在矛盾,普世價值,談何容易!其實陪審員制度的理念就是要避免審訊判决引起民憤,由平民百姓以常識(common sense)作衡量的標準,而不是單從貴族精英階層的角度來看案情,這一個deliberation的過程,是對純粹機械性闡釋法律條文(textual content)的修正,試想一個非法律專科的大學生也看不懂的法例,難道平民百姓在聽取速成簡介後便成專家,還不是憑常識和良知做判斷,常識良知是尺, 證據是物(object),人是主體,通過思考然後作出判断,以為根据事實/證據作判斷,就可以跟判断者本身的主觀思维抽離分隔開來,這是教科書中對大陸 法系統(continental law)所描述的觀點,所以行大陸法的國家,法官可以是剛出校門不久二三十歲的政法系年青人,法官只要熟悉律例便可以,台灣便是例子。普通法的法官,社會 經驗及資歷則是必要條件,但近來那群意見領袖所宣揚的法治,似大陸法多於普通法,一邊說法治精神(rule of law),一邊講法例而完全没有考慮律例條文跟常識和良知發生衝突的事實和解决辨法。

愚:晚輩愚蠢,那引入陪審員,普羅大眾的價值觀念也反映了,那便更客觀了,問題不是解决了嗎?

智:解决矛盾有三種方式,一是一方壓倒另外一方,這種方式再分為以力服人和以理服人兩種,第二是彼此溝通,調節觀點,找到共識,第三是堅持己見,但 行動上放棄部份主張,向中間靠攏,互相妥協,達成暫時和解。那統治精英和普羅大眾的價值觀念,在純法官判决(即 bench trial )下,較已傾向統治精英和第一種解決方式;在陪審制度下(即 Trial by Jury),算是較傾向普羅大眾的價值觀那邊。這個制度由蘊釀,試驗到成形,都有不同階層的人在互相角力和妥協,包括了以上幾種的解决模式,英國人算是較 和平地演變成今日的樣子,與他們整體高明的政治技巧及願意妥協的態度不無關係。

愚:那你是説法官和陪審員基於價值觀念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判斷。

智:正是如此,維基百科和一些大學的研究都指出法官與陪審員判斷不一致遠高於一般容忍範圍 5% 以上,維基說在美國的研究可能高達25%,在統計學上而言是一個實質性的差異(significant difference )。原來早期英國的法庭可以對不按法官指示作判斷的陪審員作罰款或監禁。1670年的蒲式耳事件是一個轉捩點,當時的貴格會人物威廉·佩恩與威廉·米德被 起訴犯有煽動集會罪,12名陪審員拒絕作出有罪裁決,被法院監禁2晚,然而評審員們堅持不肯撤回無罪裁決,最終被判處繳納罰金。以蒲式耳為首之四人不服, 最後上訴庭服從民意放棄對違反法官判斷的陪審團處罰。事實上陪審員和法官判斷出現矛盾在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中扮演一個重要角色,只要花點時間,這方面的資 料不難找到。

愚:那你把我弄胡塗了,那社會上不斷宣揚本地核心精神,其中便有法治精神一項,但依你所說,一件經證證據証明了的事實,在不同價值判斷下,會有不同裁决,那便是說世上没有一個客觀的公義標準了。

智:按事實作判斷的中文表達跟英文表達有些微差異,導致以中文為母語的人誤以為事實和判斷是一對一的關係,忽畧了人才是判斷的主體,英文表達中-” A juror makes his/her judgment based on the fact proven by evidence.”, 第一,事實不過是有證據支持的信念,本身也不能自行作判斷,孔子說:「天何言哉」,證據又何言哉,人才是下判斷的主體,陪審員制度本身便預設 presume 常人判斷有可能跟法官,檢控官及執法者有異,否則便不必設立,常人没有專業的法律訓練,擁有的是常識和良知(即個人的道德官念),也就是用來判斷事實(基 於證據)的準則,簡單地說,人的常識和良知是尺,證據是事實的拼圖,也是被量度的受體(object),人是進行量度(measure )和閲讀(judge。)量度結果的主體(subject),這才是一個裁决過程中各個個體(entity)間的完整關係。希臘法學鼻祖 Protagoras 便曾說:"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人和他的主觀判斷絕不能從判斷中抽離出來。

愚:前輩,依你所說,陪審員制度是引入常人的常識和道德觀念來判斷被告行為,那法律的功能又是什麽?

智:好吧,根據書本知識,有陪審員參與的審訊,法官負責法律的應用(application),陪審員在法律框架下負責事實的判斷,但在一些情況 下,無法避免陪審員作出不依法律的裁决,這就是所謂Jury Nullification,現時有陪審制度的司法地區,各有不同的處理辨法,有部份地區的憲法容許陪審員對一些性質案件作出無視法律的裁决,另外一些, 則容許法官解散陪審團,世上没有普世的準則。

愚:解散陪審團,剛剛便有一宗,不過是因為有成員被迫退出,印象中好像没有前輩説的例子。嘻嘻,我也有留意時事的。

智:當社會矛盾不明顯時,出現 jury Nullification 的機會很微,但現在就不好說了!以往英治年代未有那麽多的社會賢達及意見領袖不斷宣揚香港法制優越性時,陪審員的來源及運作大多數人都不大了了,往圖書館 法律書的專櫃找,也得要花點功夫,而且專有名詞多,英語亦有異於日常應用那種, 除了那些愛以有涯隨無涯的傻瓜 ,没有多少非法律系人士有這種興趣,突然被徴召當陪審員候選人的,便由法庭職員先行來個通識教育,算是不幸也好,有幸也好,被抽中後會再由法官或法庭職員 再做點深入點的講解,便算完成了速成課,然後相信世上有即使不是絕對也非常高度客觀公平公正的法治,没想到自己不自覺地扮演一個平衡統治精英權力的角色, 官方當然亦不想道破。這是孔子所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一個理解和實踐版本。

愚:聽前輩所言,似乎對陪審員制度仍有不滿的地方,既然引入常人價值觀,不就是達到你剛才所説的四大目的嗎?

智:六十而耳順,還有十麽滿意不滿意的。孔子所說的話,如果改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那就意義大有不同了,是不是?「使」解作能委以責 任,所以能委以國之重任者稱為「大使」,有人為了詆譭中國文化和儒家,將孔子以上一段話作前一個解釋,硬將「使」解作驅使;但以孔子整體思想來說,後一個 才是正解,民眾質素高,可順其自然(由之),未夠高,便要「知之」,即開啟民智和提高道德水平。這個解釋跟現在的民主思想全無抵觸,但對一些極端的民粹主 義卻具有警惕作用。對美國開國最初數十年發展作過深入觀察及推崇備至的十八世紀法國政治理論家 Alexis Tocqueville 便説 "Health of a democratic society may be measured by the quality of functions performed by private citizens."(民主社會的健全程度由公民履行個人功能的質素來衡量),往日英治時代的陪審制,實施起來,其實是介乎孔子那段說話的兩個版本之間。

愚:我直覺還以為是近正解那邊。

智:年青人,既然你知道陪審員的由來和功能,下次我們就說落實執行的微調吧,不經不覺,原來時間不早了。

愚:對,前輩,下星期再見。

小傳 Biography

Simswise 若智-
年逾知命,學有所專,長於經濟行政,對社會事務每有深刻獨特見解,然智者千慮,終有一失,智慮愈深,成見愈深;崖岸自高,偏執過度,難免憤世疾俗,所謂好 智不好學,其弊也盪,雖智者亦必有所弊,若智亦即弱智也,尚幸雖悲觀而未失積極.

Simsfool 亦愚
望不惑之年,其父有感東坡先生洗兒歌之言,深信「但 望生兒愚且魯,無災無難到功卿」,況愚者千慮,必有一得,倘時來運到,刞一得之見,己足以功名利碌等身,否則亦樂得逍遙快樂,不若自命才俊之士, 動輒以天下為己任, 先天下之憂而憂, 後天下之樂而樂,故得子即取名亦愚,亦愚果然深得其父神髓,故凡事隨遇而安,無作強求,相信凡存在皆合理.樂觀而欠積極,對若智之言時有質疑, 與若智對話常擦出火花.

編者按: 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寄,人之賢愚賤肖,何嘗不是相生相寄,此「大智若愚,大愚若智」,「聖人不出,盜賊無有」之謂也,甚至四位同體,實質一體四面, 旁人所見,可能是抑智示愚,隱惡揚善後刻意示人之一面而已, 故「智愚談」或即「腦交戰」孰智孰愚,二而一,一而二,見仁見智而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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