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常慘劇是獨尊法治之災難
Domestic Traged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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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13
人性泯滅,倫常慘案接二連三發生, 文明社會竟成現實版妖獸都市,為人子女,血脈相連,更曾受養育之恩,不反哺父母之餘,竟弑父殺母,繼而毁屍滅跡。結髪夫妻,私下豈無山盟海誓,緣訂終生之 時刻,亦曾在親友見證,神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監誓下公開承諾互相照顧,生死相隨,但一朝反目成仇,枕邊人竟然是冷血殺手,碎屍,燒屍,烹屍等殺人如屠宰牲畜 也。二千多年前,孟子向梁惠王解釋何謂惻忍之心:「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 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有識(西方知識?)之士動輒説中華文化愚落後,惟孟子之年代,既無司法獨立,又無普通法系,人尚且有不忍人之心, 更恩及禽獸,今日本地擁有足以誇人自傲之西式法治文化和核心價值,卻落得妖獸都市之名,孰令致之?施暴殺人者更不限男性,女性在體力欠缺優勢下,更善於策 劃準備。
老樸不愛作標題黨,否則標題應簡化為「倫常慘劇 是法治災難」。本來還在整理資料,續寫偽善和政治投機泡製之逆向性歧如何殘害中下層社會之男性來製造男女平等之假像,並以此掩蓋大部份女性仍不身不由己地 按社會上層男性主導之形象及方式生活之事實,這邊卻見傳媒舖天蓋地報導倫常命案,各有識之士交相提出高見,什麽教育失敗,父母溺愛縱容等。但既然本地核心 價值如此先進文明,只有個别獨立事件仍可理解,一連串同類悲劇之出現,於統計而言,除歸疚系統性之缺陷外,實難以解釋。揶揄中國文化之士,其中一點便是大 談獨尊儒學之幤,姑勿論有關之命題是否真確,獨尊一種思想,危險處是失諸偏頗,還要看該思想是否具有足夠內涵及高尚理想作為指導性之思想。
如果一個建築師説自己比歐基理德,加利略,牛頓,愛恩思坦,普朗克,波耳,海森堡等科 學學家偉大,只會惹人竊笑,應用科學(applied science)建立在自然科學之基礎上,没有牛頓之古典力學,建築學還停留在經驗科學之階段,靠直觀和嘗試錯誤之實驗方法來建構建築物。所 以知名大學之自然科學,學術地位遠高於應用科學,普林斯頓,劍橋,麻省理工之物理學和數學系便是其中之表表者。城中人士既然如此响往西方文化,那也不防説 説西方思想。根據西方之學問分類,除自然科學外或宇宙學 (cosmology)外,還有倫理學(ethics)和美學(aesthetics),代表人類追求真善美之心靈活動,法律學相對於倫理學或哲學便如建 築學相對於自然科學,所以將法律吹捧成核心價值,雖然説不上錯誤,但在社會文明之建設上,頂多算是取法乎中甚至是下策,儒學之中心哲理思想,遠高於充滿詭 辯權謀策略等技術決定判斷之法治境界。倫理學中,中外文化皆觸及道德及法律兩者之價值及功能,古希臘被視作西方文化之搖籃, Protagoras,Gorgias,蘇格拉底,柏拉圖及阿理士多德是哲學家而非法學家,Protagora早已指出人類社會之法規秩序因時間地域而相 異,而自然規律則不因人之法規而變,相傳Protagora便因向學生Euathlus承 諾必能赢得第一場訴訟而輸掉向該學生追討學費之官司(Paradox of the Court)。法律與公義並無必然對應關係,那正是西方人所謂「公民抗命」之前提,在西方文化可以説是常識 ,故此獨尊法治並稱為核心價值根本充滿矛盾。蘇格拉底,柏拉圖和阿里士多德對人類社會建構之討論,都是公義(justice)及法律(law)並舉,而且 反覆提及德行(good virtue)對領袖以至公民之重要,如果法律已涵蓋公義,又何必多此一提。文藝復興以降,曾參與塑造今天西方文化之偉大思想家,包括聖奧古斯丁,霍布 斯,洛克,盧梭,歌德以至另一意識形態陣營之馬克斯及恩格斯等,也都是哲學家而非法律專家,更不是專長訴訟之狀師。嚴格來說,公義才是西 方社會之核心價值,法律不過是實踐公義之一種工具,將法治描述為核心價值或目標,儼如法治已等同實踐公義,不單是偷換概念,在學理之層次上更是僭越,主次 不分。建築師如果設計一座違反物理定律之建築物,最終只會倒塌,立法者如果製訂出違反公義之法律或執法者選擇性執行法律,社會最終只會崩潰。古 希臘思想家從來没有説法治社會是人類社會最理想之模式,即使礙於實踐上之困難而暫時退而求次,也該以至佳模式作為努力奮鬥之鵠的,絕非以次佳掉包説成至 善。曾於西方社會生活過或熟悉西方社會文化之人士,便知道今日西方社會之管 治,並非單憑法治,不認識宗教思想(特别是天主教及基督教)對西方人社會行為所起之作用而妄談西方文化之核心價值並以為自己已充份得到真傳,不過是一群不 諳世情之書呆子或政客自我感覺良好之自美之辭,借西學自高身價。如 果只限於文化沙龍之類之小圈子學術探索,仍不失為一種具啟發性之言論,惟獨尊法治而置宗教道德風俗傳統不顧,那結果之一是道德淪亡,民眾以為只要不犯法, 那怕傷風敗俗有歪情理亦可肆意為之,父母不慈,子女不孝,兄弟不恭,夫妻不和,日積月累,習以為常,法律管不了,最終是變本加厲至不可收拾之地步,釀成慘 案。另一可能是以嚴刑峻法代替禮教,以高至原屬宗教道德所設定之標準立法,更以不問人情常理之方式執法,寧枉無縱,結果是民眾動輒觸犯法紀。更甚者是法律 遭只代表少數人之利益集團騎劫,以具爭議性之意見強行立法,然後濫用法律程序以謀利,民眾亦動輒交相舉報以為即是維護個人權利及核心價值,訟獄大興而公義 卻難彰。
在菲傭居港權終審案中,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先生説 得清楚,法官只就法律含義作岀判决而不會考慮社會效果,以此引申,如果依法判决損害社會公義或大眾利益,司法機關也要「法」無反顧(不是「義」無反顧)勉 強而為之。其實那是相當於婉轉地告訴公眾人士那是立法和執法機關之錯失,也道岀西方現行法制之制度性問題,立法和執法如果出錯失,司法是無能為力亦無責任 矯正(這是值得嚴肅討論之課題)。 例如限奶令條文不清楚,執法機關寧枉無縱將米粉歸為配方粉,作岀檢控,將銓釋責任交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按條文釋義,條文既模棱兩可,那不同法官也就有不同 判斷,即使上訴至終審庭,無辜者仍可能為一條質素低劣之法規而損失時間,金錢,名譽甚至自由。幸而今次負責官員迅速承認錯失,澄清立法原意,矯正錯誤及道 歉,否則又一群人成為所謂先進優越法制下之犧牲者。公義實際由受無辜受害者據理力爭及公眾支持而獲得,並非由司法機關恩賜。但過千條之法例,誰敢説都可以 通過公義之檢定,具有公檢權力之執法人員,誰敢説都清楚瞭解全部法例並公正無私地執行;最可怕者,與認知水平較高之中高層公職人士論及此問題,還會以世上不存在完美制度作辯 解,基層公職人員,卻斬釘截鐵跟置疑者説,他們和他們執行之制度,皆是絕對公平公正及公開,一派不管你們信不信,他們就是相信了之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