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Network: um_bloggers | imagebank | videoworks | essence | business home

Welcome to the official blog of Uncle Ming's Gallery

I have always been among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 greatest freedom of speech was the greatest safety, because if a man is a fool the best thing to do is to encourage him to advertise the fact by speaking. (我以為讓愚蠢的人自暴其醜, 正是最大之言論自由所以是最安全的主因)

WOODROW WILSON (編輯組譯)


法治詰難之8- 法治精神豈是訟治精神

Rule of Law or Rule of Litigation


桃仙樸  B2Simple

註:  以下內容, 純屬作者一般個人意見,不能視為有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凡涉及如投資、法律、會計、建築或醫療等受法律規管行業之專業問題,如有疑問請自行向具專業操守 之相關專業顧問或從業員查 詢

免 責條款 DISCLAIMER




-20/5/2014

1. 訟治即法治深入民心

一次業主法團管委會會議中,有委員提出, 出現爭議時,不必動輒訴諸法律,即有多位委員及管業處代表表示異議,説不敢亦不應以法律以外途徑解决。可見任何民事爭議,在未經某些明顯而公開表達 (explicitlle and expressive legal procedure)之法律甚至司法程序之前便算不得是遵守法律之概念已深入民心,怪不得近年教局為學校校董會之委員開辨課程,除教育行政,管理,思想及 制度外,還加入大量之訴訟案例作參考材料,原來導人向善之教育事業,遭家長或社會上之活動家通過法律挑戰學校行政及教學决定之個案大增。見微知著,可證大 眾或以為濫訟即西方法治精神。看來某些人士大力鼓吹多年之所謂法治已見成效,即使未竟全功亦是離終點不遠耳,可憐小市民自豪之餘,卻又誠惶誠恐,未曾涉官 司者還以為憑良心常識行事自不違法,暫時還可心安理得;但曾不明不白被官司纏身者,才明白那些有識之士所宣揚之法治(rule of law )原來是訟治(rule of litigation),訴訟卻原來向金錢,地位,階級,時間,精神,意志,才具,族群影响力及早有準備之一方傾斜,勝利不一定站在公義一方。

中文語意模糊,未經規範,難作科學法律等要求準確之專業術語,日常用語猶甚,所謂訴諸法律,常人理解便是以訴訟解决,最低限度也要先行委托律師互相 以法律函件摸底,算是先禮後兵,亦是訴訟前之必要步驟。惟將訴訟當作法治之全部,不以訴訟途徑解决即視同非法,卻是偷換概念,濫訟擾民之外,更是令公義難 以申張。如果以訴訟解决爭議才算合符法律,那法治何不乾脆稱為訟治,政府近年也犯不著大力推介調解取代訴訟及宣傳打擊包攬訴訟行為,並為訴訟重災區之有關 人士提供相關講座或課程。

2. 有法難依或無法可依,以法達義談何容易

物業管理是濫訟重災區之一,經常出現糾纏十年八載而無法解决之官司,其中不少源於鎖事,例如滲水問題,如果不屬人為疏忽,大家只要互相體諒,以解决 問題為前提,各自承擔應負責之維修工作,便能大事化小,因為即使滲水源頭獲得證明,維修對起居生活引致之麻煩更甚於其他受影响一方,受災情况亦可能更嚴 重,追究責任,發展商或承建商可能才是最終錯失責任人(不少滲漏發生在十年或更新之樓宇),本身應是苦主之一,開天殺價索償只會令被訴一方反過來抗訴,官 司能拖延多時證明理據並非全面倒向非源頭一方,迅速和解也可能是其中一方或雙方發覺訴訟跟原來認識之法治是兩碼子事,與法制是否公平公正無關。

在業權分散之多層大廈,因業主死亡或破產,導致業權不清引發之管理問題,更是非常棘手,如果資產大於負債,債權人申請拍賣清還一切債項便能解決,如 資不抵債,便未必有人願意墊支一筆注定無法收回之法律費用入禀清盤,如果原業權擁有人還涉及錯失或對大廈整體或個别業户具有未履行之責任,其他有關人士便 可能要先行承擔其錯失責任。諮詢法律意見時,律師當然會從法律和利益角度作分析,告知客户首先採取法律行動乃虧本生意,而且隨時負上不能預計之或有責任 (contingent liabilities),但拖延事件只會令問題累積擴大,將來解决時成本更高,更嚴重者會導致即時之管理難題,只 問法律,不問常識,邏輯,科學等客觀因素,也不問從良心,道德,公義等主觀角度考慮,是典型之學虎不成反類犬,只看到西方文化思維講求個人權利極大化 (maximum rights or intetest),而忽略其強烈宗教背景令公民對「公」義(justice)及「共」富(common wealth)之承諾及犠牲更甚於中國文化,法律應許的是應得權利(justifiable rights/interest),如今不少本地人所理解之法治,其實是取二者之短而珍而重之。

3. 以法害義又如何反制

近年更出現一些以欠缺無障礙設施為理由而向法團及管理公司興訟之個案,看似簡單而實際背後卻大有玄機,立例時並無考慮一些多年前落成之樓宇,設計上 根本無此概念,部份更存在客觀條件上無法在物業內公用地段上改建或加建設施之情况,又或須要其他業主酬集巨額資金始能開展工程,如將設施延伸至地界以外又 涉及業權和濫用政府公地問題,更不可能旨望得到政府各部門放行(絕不是單一部門可解决),而法例亦無明確豁免條款,與訟人引用法例興訟並索償,訴諸司法權 逼迫其他業權人為其買單,等同以權力改變現狀,強行要求某些人向其族群(主要是個人)輸送利益,損人利己,公平與否可说說極具爭議,特别是那類明知没有設 施而遷入再興訟之人士,其意圖難免令人懷疑。有官司經歷多年仍未審結,訟費甚至超過興訟人物業之價值。由於訟費並非簡單以官司勝負作决定,雙方攤分比例須 要另外審理,背後之計算,絕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最後結果是否符合公義,更是超乎情理常識之外。如果立例原意是體現社會整體對殘疾人士之關愛,對以往未有設 施之大廈,如不作豁免,理應由公帑中撥款資助並因應客觀環境為有關建築物提供公地方便建造有關設施,現時以訴訟解决問題之方式,導致釐清責任之虚務成本高 昻甚至超過解决問題之實務成本(訴訟是虚務,設施工程為實務),部份則最終法庭仍提供不了解决辨法(司法部門不能要求行政部門給予大廈在公地上興建設 施)。

4. 制度性缺陷未有妥善解决方法

作為政府官員,權力建築於法律之上,有不得不為現行制度保駕護航之天職在身,宣揚法治還算是在其位而議其事。但開明管治,尚且要常懷謙卑之心,查找 不足,當今之世,揚善之外,已不能隱惡,為何不清楚闡明法治不等如訟治任由無聊訴訟(frivolous litigation)頻生,令人費解。法例法制未能追及時代發展步伐,司空見慣,強行依法辨事其實等如無法甚至違反公義,過份熱切立法執法而考慮不週同 樣流弊叢生,非官方人士刻意將訴訟描述為法治,如非别有所圖,便是天真淺簿,不知升斗市民日夜為生計奔馳,既無餘資,亦無精神時間跟有閒階級及專業訴訟人士糾纏,注定成為法律訛詐或不義檢控之必然輸家。如 果民事糾紛之與事雙方皆是訴訟門外漢,只為一時意氣之爭而而互訟,更是得不償失。以調解補訴訟之不足,正説明不少爭議皆可由協商解决,在不違法之前提下, 以情理為依歸,互諒互讓,不謀求法律下之最大利益,退一步海闊天空,何損法治?以為訴訟可為己討回公道並意圖取得最大利益者,如果不是未經事前仔細分析之 霎時衝動,便是財團大款權貴自恃財大氣粗,憑天價專業團隊以不對稱訴訟技術壓倒對方之欺凌行為,近年加入以政治動員力量為維權底氣之團體以道德民意議題為 由興訟,對法治是利弊參半,因政治先天上屬必然之惡(necessary evil),為遂目的不擇手段者居多,倫理道德不過是偽善政客之包裝,口謂而實不至者居多;講法治只為騎劫法治,故對法律時而説尊重,時而説反抗,態度可 以前後南轅北轍。貨真價實之核心精神,豈容如此時善時惡,時真時假,將真正之核心公義精神掉包為法治精神,背後當然别有用心,前文已作分析,不贅。

強制調解算是紓緩民事糾紛濫訟之災情,但風氣已成,以為訟治等同法治已漫延至刑事案件,不公義之刑事檢控對當事人傷害更深,從前社會大眾不熱衷虚 務,少談政治法治,風氣純樸,有人挺身而出自稱苦主或證人,執法人員便當真有其事,只會搜集對被指控一方不利之證據,但如今世情複雜,既然惡人先告狀者多 不必負後果,且能先發制人,所謂苦主和加害人,已不能憑舉報人即真苦主之簡單邏輯作偵查方向及檢控依據,若案情涉及階級,種族,性别等根深蒂固之歧視元 素,那更可能出現先有結論,後找證明並拒絶考慮矛盾證據之處理方式,即使無辜受控者最後得直,訴訟帶來之傷害屬於不可彌補之損失,被誤判者更是含寃莫白, 死不瞑目,古往之例子多如恒河沙數,今來之新案,如仍按那群興風作浪刻意借揚西方法制而抑中華文化之精英所鼓吹之訟治而行事,亦必不會少。

5. 橘逾淮而枳

公司參與法團工作多,委員及法團間交流時,常有未為人知之消息,去年一宗事例,正好説明世上一切人類設計之制度,亦可由人予以扭曲敗壞。事緣一大廈 法團發現發展商同一集團之物管公司賬目異常,懷疑有人侵呑公款,另聘一獨立職員查察紀錄及監察管理工作,由於對方拒絕合作,法團職員修函譴責並揚言考慮交 執法機關查辨,對方竟然想到找來一個女性職員將信件斷章取義先行向警方投訴,聲稱受到暴力恐嚇,警方即如臨大敵,將一位奉公守法,盡忠職守,原來信任執法 機構、無犯罪動機及需要,手無搏雞之力之謙謙長者視作擄人勒索般之悍匪拘捕,經法團主席,委員及委任律師將事情原委一一解釋後,仍糾纒數月然後才通知放棄 檢控,對真正被誣告受害人既未給予道歉,對無理指控者如何處置當然更不曾交代。

法治精神被錯誤解讀成訟治精神,繼而淪落成濫訟及濫控風氣。愈來愈多事例説明執法者為免開罪背後約隱約現之壓力團體,判斷亦受其左右,在與此等團體 主觀願望意見不符時,已變得不敢依據客觀證據行駛酌情權,唯有將案件提上法庭解决,例如上述事件,女性被認定為必然受害人,財團附屬物管公司必然比一位小 職員更可靠,如非法團力挺,證據又過於荒謬,硬將明明白白、小學生也看得懂之報官查辨警告字句反過來曲解為暴力恐嚇,只怕該位法團職員便有如少找贖五毛錢 之計程車司機般慘遭不公義檢控。電影中之辯護律師恍似福爾摩斯般上天下地為無辜者搜證申冤,現實中之一般律師絕對没有那麽神勇,執法人員取證和檢控不公, 没有夢幻律師團隊之小市民只有認命。

橘逾淮而枳,泊來品被誤解濫用,又豈只法治精神,愈是大事吹嘘,把某些事物神化,不把其中錯失當作一回事,便愈是錯失頻生,那是梅菲定律之又一實例而已,稍微留意時事者,便見例子俯拾即是。


- 完 -

小傳 Biography

有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一字之差,常令仙璞君含寃莫白,被誤為 being too simple、太簡單 ,事實上,仙璞君跟 sometimes naive 之賴依芺並無任何朋友或親屬關係,未敢叨光,B2Simple,原名 Back to Simple,返璞歸真之謂也,跟太簡單 being too simple,相距何止以光年計,要知簡簡單單,原是最不簡單。陶令公如非誤墮十丈紅塵,為五斗米折腰卅年,歷盡殊不簡單之官場黑暗,又如何能守拙歸田 園,成為一代大田園詩人,留下不朽名作,故極高明,然後致中庸,忍屈辱,始可降大任。先難後易,方能舉重若輕,先繁後簡,乃識返樸歸真。簡約主義,精粹盡 在一約字,約者,去蕪存菁之謂也,正如王國維所言,為學或人生之四境,先是孤單上路,望盡天涯路,繼而尋尋覓覓,衣帶漸寬而不悔,方能猛然頓悟畢生追求目 標所在之處。那眾裡尋她千百度,驀然回首,人卻在,燈火欄柵處之境界,又豈可與隨隨便便,懶得取捨抉擇,便自以為深得簡約主義真諦者相提並論。

simpli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