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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to the official blog of Uncle Ming's Gallery

I have always been among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 greatest freedom of speech was the greatest safety, because if a man is a fool the best thing to do is to encourage him to advertise the fact by speaking. (我以為讓愚蠢的人自暴其醜, 正是最大之言論自由所以是最安全的主因)

WOODROW WILSON (編輯組譯)


法治詰難之12- 肥皀劇之法治觀2

Rule of Law In Soap Opera 2



桃仙樸  B2Simple

註:  以下內容, 純屬作者一般個人意見,不能視為有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凡涉及如投資、法律、會計、建築或醫療等受法律規管行業之專業問題,如有疑問請自行向具專業操守 之相關專業顧問或從業員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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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015

不依無罪假設原則之罪嫌

劇中平行發展之另一線,是一位兼職法律系大學講師的知名大狀,受到一個法律系女學生指控性騷擾後,繼而更控告強姦,女學生在審訊開始前便自殺而死, 大狀及兒子一同陷入性罪行之泥沼中,面對身敗名裂,妻離子散,前途事業盡毀的危機中,本來可以產生令人極度悲痛之張力,但如前述,故事急轉直下,兒子輕易 脱罪後,大狀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不必面對法律之懲罸,為向觀眾交代真相,編劇利用死者日記還主角一個清白。可是,現實中的同樣情況,幸運之神是否會如同 劇情般眷顧含冤修屈之受害人,恐怕是未知之數。

看娛樂節目及傳媒報導,總愛説什麽無罪假定(innocence before proven guilty)、寧縱無枉(evidence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s of doubt for the prosecuted)之原則,再加上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及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全部湊合在一起,雖然未能達致罪惡完全消失(crimeless),卻做到賞善罰惡,有罪必懲,有冤必申之境界,恍惚便是世 間上絕對公平公正及公義之法制。然而現實西方法制中,女性控訴被性侵可能是唯一或極少數不必任何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便能立案之一種刑事案件,在大部份之西方司法管轄地區,亦有無限追遡期,任何男性一旦面對如此指控,絕對是一場不知何時才能完結之噩夢。學者 Bruse Gross (Phd,JD, MBA)在“False Rape Allegation: An Assault of the Accuse" 一文中便扼要清楚指出性侵案此特點:

”Sex offences are the only crimes that do not require corroborating evidence for conviction. Because there are often no witnesses and no physical evidence (especially if the victim delays in filing a report), the case may come down to the credibility of the accused versu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accuser."

相對於一些以男性為中心之法律體制,如此向女性全面傾斜之法制實際上正走向另一極端。劇中女生,為報復男主角堅持對其抄襲論文不予通過之評級,接連 以誣告方式陷害當事人,道德上乃極其卑鄙惡毒之行為;然現實世界中,旁觀者無法似電視劇觀眾般,能隨編劇之鏡頭,以超視覺角度看見一切真相,無論法庭如何 判決,公眾對真相之看法,不會完全依從法庭所判,港英年代以法律尊嚴為由,根本不容平民公開挑戰甚或評論,惟世人判斷是另一回事,即使不宣諸於口,亦自在 心中。故劇中主角遭大學解職或調職,是現實行政主管之正常舉措。法庭裁定罪 名不成立,正確而言,不過是據現行之法證程序及技術(forensic process and technology),控方無法提出足夠令法官或陪審員相信被告有罪之證據,説法庭能還當事人清白是言過其辭;如果法庭真能確認被告清白,則控方受害人 便是誣告,反過來理當負上刑責,如此情況也確曾存在,但一般同樣面對證據不足難題,所以反控原告受害人誣告之情況極為罕見。現實中之被誣告 者,縱能躲過法律之鞭,亦難完全清洗公眾眼中之污點,公眾人物尤甚,如是年青人士,更是一生遺憾;何況庭上面對指控,根本已是折磨。一個本著良好意願之立 法及執法精神,一旦被濫用,便成邪惡幫兇。

法律專才緣何頓成法盲

至於劇中一位新扎女神所飾演之新扎女大狀,取得死者日記後,竟不交予執法部門而私下交還死者父母。也許編劇刻意為大團圓結局製造少許曲折,卻正是最 大敗筆。須知涉及刑事罪行之案件,當進入調查階段,任何有關證據,皆應交予調查部門,豈能私下處置。普通人亦明白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身為準大狀,更是違 反專業操守,老樸翻看各地法律專業人員守則,對專業律師面對道德兩難之情況(ethical dilemma),指引其實異常清楚,例如得知對代表客户不利之證據,客戶自行隱暪是客戶問題,如自白於律師,因為其專業身份,為求令真相大白於天下 (achieving the whole truth),仍要自行披露(disclosure of all relevant informations)。這原是常識,不單代表律師適用,調查人員同樣適用,如果有關人員協助或教唆任何一方作假證供或隱藏不利己方證據,與合謀何 異。劇中女神之男友,亦同是準大狀,竟然在略加勸阻無效下,任由女友私下處置重要證物,成為合謀人士之一,如此行徑,法治精神何在?當然,從劇中不少細 節,如律師衣著髮飾起居等,編劇應有行內高人作顧問,而且現實中之同樣情節,可能永遠不為人知,那正是何以年紀一把而又非耳目不聞天下事之人士,對單以制 度確定管治優劣之觀點不大以為然,世上豈有完全之法治及人治?法治精神之傳承及專業人士之操守,縱使不是關鍵,亦是不可或缺。

法治中之「釘官」,「放官」和「大炮」

劇中另一片段,正好説明法治中如何帶有人治色彩,開劇之初,一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新扎代表大狀原來沒有打聽主審法官之脾性,後得高人指點,便順利辦 妥。近年法庭資訊透明度大增,傳媒確實對各主審法官之脾性有不同評語,是否足以影響裁決,學術上未有定律,是「釘官」(conviction minded)還是「放官」(acquittal minded),信與不信,反正説者就是信了。如果事實判斷純粹基於制度,不以人之因素而轉移,理論上不必有此一問。除却主審外,還要看檢控及辯方律師, 經常以將法制簡化成法治及人治之人士,不少是知名律師,收費遠較一般高昻,只是天價背後之理據與法治理想剛好矛盾;如果法治之下,一切判斷裁決屬客觀公正,便不應因其中一方有夢幻專業團隊或超級「大炮」而改變,那名牌大狀之價值何在?如果價格高昻之代表律師足以改變判決,豈非證明「法治」因「人」或因「財」而異,公義向某些人士或財富傾斜,那公義是否仍能稱為公義?劇中對此矛盾並無一語言及或質疑,反而就另一情節,借一法官之口説大狀維持師徒制之承傳對維護法治之意義,隱惡揚善,和諧意味重於一切,原來西方法制亦然。

在港英年代,法官有否分釘官或放官,是「不可説」之「密語」,只能在行內私下流傳,否則隨時負上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之罪名,至於「大炮」如何戰無不勝,則較為寬鬆,頗為廣泛流傳,但亦嚴禁傳媒大肆渲染;殖 民地政府以禁止公眾議法來維護法治之權威,不似現時情況,任何人竟可沒有任何學理法理依據下,單憑個人感覺,便隨意公開批評法庭對個别案件之判決,甚至審 訊期間亦然,又是過猶不及之例子。事實上,在西方社會,任何平民百姓,也能「據理」就判決提質疑,積累一定民意後,便能啟動法律改革,英國丹寧爵士 (Alfred Thompson "Tom" Denning, Baron Denning, OM, PC, DL, QC, 1899-1999),被稱為人民法官(people's judge),著作等身,享壽百歲,見證二十世紀之法制轉變外,更是身體力行,推動改革,認為法律必須為公眾理解接受,與時並進,以現時流行説法,是只有 較好,沒有最好。

法律預設有多真確

法律之預設 (presumption),最具爭議。大多西方法律,定義上沒有女性強姦(rape)男性之罪行,至於未成年女童,若非假定不具性侵能力,便是豁免有關罪行,男性在性行為之責任則儼如一種嚴格責任( strict liability),有罪與否視乎女方言證,女性未成年或屬弱智人士,則是名符其實之嚴格責任( strict liability),只問事實(actus reus),不問動機(mans rea),但所謂事實,無非是證據支持下之信念,要求之寬緊,正是魔鬼所在;寬 可如印度,令群眾經常為輕判或釋放嫌疑性罪犯而上街,甚或忍無可忍,執行私刑;重則如部份西方國家之法例,拒絕承認女性有性侵可能,一律只檢控男性。至二 十世紀末,因實際情況令西方社會對逆向性侵無法再視而不見,部份西方國家,始在法例中加入條文,承認女性亦會向同性或異性干犯性暴力罪行,但仍不包括強姦 罪行。西方以外法律,對女性有通姦,和姦及誘姦罪名,不似西方一面倒視女性為必然弱者及受害人。西 方人自命文明,先進及公義,其實在性罪處理方面只是走向另一極端,除未成年兒童被禁慾外,弱智人士之性需要亦受法律壓制,法律令任何人士與此兩類人之性接 觸負上無可廻避之刑責(strict livability),在現實中卻無法消除其原始性慾,只能不問客觀事實,以懲罰男性之下策作為對策。

如此粗暴而毫無科學根據之預設,簡化(simplification)及典型化(prototyping)兩性角色,不過是充滿偽善之舉,亦是當年 政客在女性取得投票權後,以競相討好女性選民而促成之女性特權主義(female privilege)。其中一個為女性特權辯解之代表性觀點,便是愛爾蘭女大法官Mrs Justice Susan  Denham 在2012年就一宗未成年男童與未成年女童性交被控上訴案件所解釋之理據,據愛爾蘭2006年刑事法例(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 Act, Section 5, Article 40.1),未成年女童獲豁免一切性罪行,故此只會檢控男性,依Mrs Justice Susan  Denham解釋,女性因非正常情況懷孕而生育,對其個人,家庭及社會造成沉重負擔,所以要嚴懲男性作為阻嚇。此理據在其本土亦受到公眾強烈批評,十六歲 生日為何如斯神奇,在此日之前自願性交導致之懷孕何以對社會有害?此日或之後何以便成無害;單懲罰男性亦有鼓勵女性濫交之效果。深入探討下,發現法例背 後,其實另有隱情,基於愛爾蘭宗教信仰,除非懷孕對孕婦生命構成威脅,否則法律禁止一切人工終止懷孕,包括因姦成孕之婦女,故法律之合理與否,還要看所在 社會之整體因素而定,不能單憑法律之祖籍來定先進或落後。否則按此邏輯,老弱傷殘人士因為本身容易受傷,豈非亦可隨意攻擊他人而不必受懲?

女性特權主義背後之「大男人主義」(male chauvinism)

其實以保護女性為名之女性特權主義,背後有一個正正是與男女平權概念相反的觀念作祟,就是某些男性潛意識地視自己為女性之保護者,於保護女性過程中突顯本身力量強大;獅群,猴群等群居動物之雄性首領會驅逐外來雄性入侵者,不讓其與族群內之雌性成員交配,是一種維持種族基因純正之原始本能,人類中尊貴正義自居之男性,其保護女性之「高尚行為」,大有可能是源自雄性動物之「原始本能」。西 方文化過往一直視女性為男性財產(properry/object),後期演變成依附男性之個體(dependent subject),美國從立國後至1920年通過第19號憲法修訂案賦予白種女性投票權之前,只限白種成年男性擁有完整公民權。而女性能取得投票權是成為 獨立完整公民之重要一步,充當白武士之男性提供不少助力,以當年之環境,男性願意冒天下之大不諱,不惜被控入獄而給予女性支持,肯定經過深思熟慮,在強烈 之道德理性使命感驅使下挺身而出,動機應是無可懷疑,反觀今天,大談婦女權益是只賺不蝕之正義行徑,為男性平權發聲則隨時被冠以復辟男性中心主義罪名。

自人類有歷史記載以來,女性一直受男性壓迫剝削,至二十世紀終於從谷底上升,自此女性在西方世界之地位獲得不斷提升,甚至出現法律上反過來向女性傾斜之局部現像;惟 整體而言,西方社會中,女性仍是受剝削壓迫較多之族群,從性服務行業以至主流娛樂工業中之女性角色便能得知,比東方社會更甚。有權勢財富之男性,大可享用 合法之性服務,視法律規定之一夫一妻制如無物,保護女性之法律,正好合理化以自由市場包裝之娛樂情色事業,繼續對女性之玩弄,剝削和壓迫,另一方面,平民 百姓之出軌行為,卻以懲罰男性作為阻嚇,以示對女性之充份保護,其中不乏一邊左擁右抱,醇酒美人,一邊大談支持女權運動之偽君子;亦有一些 個别人士,感情生活豐富,犯下男性常犯之錯誤,卻因身份地位顯赫及紅顏知己之包容,就如劇中一位年輕時令女友誕下有私生女之法官,無須負上平常男性之罪 責,可以在人前繼續扮演紳士角色。法律之前,越軌性行為究竟如何定斷為刑事罪行還是私德問題,編劇看來不敢處理,只是輕輕帶過。

沒有最好 只有更好

理性思考,便明社會現像背後有極為複雜之背景因素。近年不斷有言論過份吹捧及神化本地法制及文化,一些是人云亦云,一些是別有用心。其實世上不但沒 有至善且絕對公義之法制,而且所有法制,皆有或多或小之缺陷,有必要因時而化,加以改革;亦不應過份亢奮,事事皆欲法律解決,將不宜立法處理之事件強行用 法律方式作定斷,將法律由道德之底線推上最前線,結果在極度爭義事項錯言誤取態,對無辜者造成不必要之傷害。無論如何,基於法律最基本原則,在性侵案件,絕不能因為大部分之個案屬於男性對女性之欺淩,便罔顧客觀事實或證據,乾脆將極少數之誣告或逆向性侵個案當成一般個案處理,令無辜者或受害者承受更不人道之二次傷害。看到一些歹毒女性單憑一面之詞而令無辜善良男性成為被告或階下囚,又或無論年齡,心智,意志甚至體力皆屬強者一方之女性,只要涉及性行為,即被「弱者化」成受害人,將責任推向男性一方,合理化不公義之檢控及裁決,任何稍有良知之人士,又如何能心安理得。不公平之法例,以性别而非行為決定懲罰對像,不單無法矯正原有錯誤,反會鼓勵被縱容女性繼續干犯錯誤行為,甚或以誣告作為報復手段,造成兩性仇恨。

家暴案件,曾經亦本著同一預設,假定女性為必然之暴力衝突受害者,結果無法經受事實驗證,幾經質疑後,政府始更改檢控政策,惟不少男性,早已經受雙 重傷害,一生遺憾。立法追不上時代變化,執法更是落後於立法,始是問題主因;司法如何獨立,被控被審皆是男性,根本無助彰顯公義。偏偏女權運動之領袖,大多以數千年來之弱者及受害人自居,抱著輸打嬴要心態,不明白平權運動之最大敵人是特權,公義之最大敵人是偽善,過猶不及,世上並無與責任不相稱之特權可以視作公平(equitable),強行將性罪行歸入男性獨有罪行,公義無法在法制中彰顯,便是物極必反之時。回顧現時一些曾受西方國家殖民統治之中東及東南亞國家,亦曾引入西方之女權思想,一些地區,卻在世人見證下,一夜間變天,傳統宗教及文化全面復辟,究其原因,無非是所謂西方普世價值中存在死穴,此死穴之一便是偽善,看本地憤青聚腳之論壇,對西方文化價值觀念差不多照單全收,唯獨對有關兩性關係之法理觀念,法例,執法及判例,則大有微詞;西方文化之缺口,可能正是女性特權主義。


<完>

Image Courtesy: wikipedia


小傳 Biography

有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一字之差,常令仙璞君含寃莫白,被誤為 being too simple、太簡單 ,事實上,仙璞君跟 sometimes naive 之賴依芺並無任何朋友或親屬關係,未敢叨光,B2Simple,原名 Back to Simple,返璞歸真之謂也,跟太簡單 being too simple,相距何止以光年計,要知簡簡單單,原是最不簡單。陶令公如非誤墮十丈紅塵,為五斗米折腰卅年,歷盡殊不簡單之官場黑暗,又如何能守拙歸田 園,成為一代大田園詩人,留下不朽名作,故極高明,然後致中庸,忍屈辱,始可降大任。先難後易,方能舉重若輕,先繁後簡,乃識返樸歸真。簡約主義,精粹盡 在一約字,約者,去蕪存菁之謂也,正如王國維所言,為學或人生之四境,先是孤單上路,望盡天涯路,繼而尋尋覓覓,衣帶漸寬而不悔,方能猛然頓悟畢生追求目 標所在之處。那眾裡尋她千百度,驀然回首,人卻在,燈火欄柵處之境界,又豈可與隨隨便便,懶得取捨抉擇,便自以為深得簡約主義真諦者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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