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詰難7-人文精神排座次-情理法之本末先後
On the Cardinal Order of Sentiment, Ratonality and Law - the Trilogy of Hum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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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13
成敗論英雄之誤區
中國武術博大精深,其他國家武術相對較 簡單,但曾有好一段時間,兩岸三地選手實戰時卻屢屢敗於其他國家武術選手,體質差且練習態度欠嚴謹刻苦之故,並非國術之理論出錯,抱同樣心態學習任何門派 或國家之武術,結果依然。李小龍當年在西雅圖設武館憑實力打破國術全屬花架子之迷思,因而受全球華人愛戴 。武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種,世人忽略人之因素,以實戰成績論英雄是不難理解之錯誤,惟以此判斷出戰者所習武術之高下並不公平。文化整體之比較亦然;年 青時,讀中國近代史令人不忍卒讀,擲卷興嘆,只覺中國文化諸般不是,即使不敢奢談救國濟民之大志,立身處世,亦覺應以西學為師,年事漸長,閲歷見聞稍增, 所謂西學,亦算有一定認識,再綜觀横視中西五千年之發展及今日之社會,才猛然醒悟,世事並非如想像般複雜,動不動便上升至文化那層次。一般人以為優勝劣敗,適者生存,但自己不爭氣, 怎能怪罪老祖宗,猶如先天資質不足,後天努力失調,縱然得到武林秘笈也是徒然。再者,現實中之成敗得失,更要看時勢和運氣,在階級流動性低之社會,重要性甚至超越個人才具。
至於國家民族之集體競爭,更是簡單地只講赤裸裸之軍事力量(請勿如傳媒中人亂用武力一 詞,止弋為武,武力與軍力或暴力絕非同一層次之概念),與文明拉不上關係;經濟文化競爭不過是軍事上無必勝把握下而開闢之第二戰塲。不少人,包括老樸年青 時,看到西方列強以軍事暴力征服全球,便以為西方文明必然先進,趨炎附勢之徒更不用説。其實此念頭極為荒謬,按如此邏輯,當年蒙古人豈非全球最文明之民 族,又希臘既被奉為西方文明發源地,比當時週遭文化先進,又如何解釋被落後民族征服之歷史事實。但人一旦盲目起來,總會按預早設定之結論選擇性失明,只看 有利結論之證據,不利之事實則視而不見。惟如仍有點獨立思考能力及良知,見悖例太多後,便覺難以自圓其説。
華夏文化無愧於後代,子孫則有負於列祖列宗
以偏概全並不可靠,舉一反三原来來可以錯得離譜,這是歸納法之內在缺陷(inherent defect );例如港人重利,不少人以為商而優者則無所不能,致 富之術看成才具見識,可是一旦沾手並非專長事務便碰得焦頭爛額,商人從政便令不少才俊現形,鑽營取巧之機靈反成負資產。文人從政亦好不了太多,在現實環境 中,不是向權力拜倒,便是頭巾氣太重,脱離實際和群眾。自知者明,並非說如老樸此類山野之夫拍案而起,就能幹得比現有之局內人出色,而是作為閒雲野鶴之局 外人,没有權勢金錢之緊密關係網束綁,較容易說出相信較為客觀之說話。近年本地人忽然從經濟動物轉型為政治動物,凡事均拉上政治,終日爭拗,若為眾人意願,便是「 共業」,屬無可奈何之現實,惟無論如何,即使出發點正確,論者總不能為達目的而歪曲學術文化,誤導公眾。
說社會文明,離不開人文精神,其中要素,確實是是普世價值,只是中西說法略有不同,內容則如一;西方人綜合古希臘,教會及近代西方學者意見歸納為愛(love)、慈(kindness)及人倫(social intelligence),和西方哲學體系三大範籌之真、善和美對照,便察覺只側重其中之善。中國文化綜合儒、釋、道及法家之精神而有情(sentiment)、理(rationality)丿及法(law)三 元素,所謂人情,即西方人之爱慈,至於理和法,是人類群居關係之依據,跟西方之人倫,內容亦大同小異。中國文化通常以情理為本,教化為先,訟獄視為最後之 手段,量刑處罰,在不失公允下,本忠恕仁義之道酌情處理,盛世之時,大道能行於天下,萬國衣冠朝拜,自然無人置疑,但子孫不肖,好逸惡勞,貪污腐敗,資質意志皆不如人, 未能付諸實行,罪又豈在文化本身。清末民初時,當權者無德無能者眾,領導無方,文治武功皆乏善可陳,令國民在西方列強及東隣日本之欺壓侵略下受盡痛苦,傳 統文化竟變成代罪羔羊,人人追捧西方文化,以為西方軍事及物質文明發達則精神文明亦同樣先進,還認定制度決定一切,忽略人心之重要,極端者更本著凡為中國 文化肯定者必為西方文化否定之二元心態論事,其中一例便是把法治(rule of law )大吹特吹,吹得比西方人還積極進取,以為中國傳統文化既然重情理,以仁義禮教為管治之本,則禮治必然是落後於法治,從而假設西方文化必然以法治為先,故奉法治為社會核心價值(core value),情理法之次序硬要講成法理情,審情度理被打成「人治,借此矮化中國文化甚至其他受中國文化影嚮之社會。
吹捧法治 積極更超西方原創者
世上有没有純粹之人治(rule of person )不得而知,也許在與世隔絕之原始小部落有老子説了就是法律的酋長,但人口眾多之社會,真 正能隻手遮天之獨夫根本不可能存在,欺上瞞下之官僚和權貴弄權則是所有社會之通病,只是多少之問題,故世上不可能有純粹之法治,要拿三權分立來噴之人士請 先弄清法治之定義,世上根本没有什麽地方之法制能滿足其所有之先決條件,連嚴肅學者都認為異常難以理解之飄忽觀念(exceedingly elusive notion ),卻被某些人將其極度簡化成恍如公義女神降世之社會,神話中之公義女神雖非全能(omnipotent),卻是全知(omniscient), 且不受人間千絲萬縷之利益及人際關係影嚮判斷之天神;然而任何法制,立法,執法及司法三部門之運作皆離不開人之判斷,又如何可以完全排除人之主觀因素(包 括因個人識見局限性而產生之無知及偏見)及客觀因素(包括個人之種族,性别,年齡,教育,出身及人際網絡,文化傳統,時代潮流,社會輿論)之影响響。一位 執業三十多年之大律師閒談法治及人治時,只是淡言一句:「法官不也是人」,便不再置評。政客及追隨者口中之人治及法治,不過是程度不同之人治或法治,採用 二元分類是宣傳手段。説法治為核心精神者更不知所據為何,可能老樸見識短少,古往今來之西方聖哲,都找不到此一説法,大可能是本地某些人士之大胆創造發 明;看到那麽多達官貴人學者都這樣説,素來不愛浪費時間求甚解之本地人,根本不會亦不敢置疑。
情理為人文精神之根本,先後次序豈能隨意颠倒。
依據西方人對事物排序之原則,可分為本末排序(cardinal order)及先後排序(ordinal order),無論核心之説是基於本末排序還是先後次序,情理先於法是不辯自明之真理(self-eplanatory axiom), 人精於思考推理和計算因果得失,因而超越萬物,那已不用多作解釋,但人情何以先於義理,則很多人會深感懷疑,惟只要細心觀察,尋找人類與禽獸行為之分别, 又或較高等之動物與較低等動物之差異,便知愈具有高度智慧之生物,便愈有更多近似人類之情感行為,而人類亦會因禽獸有情而視之為更具有靈性,較其他動物高 等;反之弱肉強食,趨吉避兇之行為,則是所有生物之原始本能(primitive instinct), 較高等智慧之生物,已懂得策劃計算捕獵,群居生物如猿猴,甚至有簡單之社會規則,近似人類社會之法律,唯獨只有情感驅使,才能令人或禽獸違反本能,冒險犯 難,置安危不顧,哺乳動物多有近乎人類慈愛護幼之行為,有人還視之為本能,惟義犬救主,為主人抗擊強於本身之對手,與人類之忠肝義膽何異,現時攝錄器材普 遍,令人見證更多動物表現出人類所謂之親情、友情和主僕之情,一段youtube短片便記錄一條狗如何冒生命危險將在高速公路上被車撞至重傷之同伴救回路旁,過程令人動容。
所以情感活動是生物進化之最高境界,人類亦自然具有最複雜之情感行為,既然社會上之有識 之士言必西方,那先看古希臘聖哲所倡議之四樞德(四種基本美德)(cardinal virtue),分别為明智(prudence),公義(justice),克己(temperance/restraint)和勇敢 (courage/fortitude),其後天主教會加入信 (faith),望 (hope) 、愛(love/charity),合稱七美德(seven virtues),都是不證自明(self-explanatory)且自存(self-sustainable)自足(self- sufficient)之人類美好品質(good quality), 其價值不必設任何先決條件。除却明智是關乎理性,其餘都是由情感作用而產生。可見仁義道德並非中國文化獨有,由中國文化重禮義輕法治而貶斥中國文化迂腐落 後更是不知所謂,西方七美德中那有一條是守法?反之,情理之境界愈高,法律之層次亦隨之而提升。其他被引用較多之西方文化核心價值,還有理性 (reasoning), 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s),和科學(science),跟古希臘及教會不同處是重點更多放在尊重自然客觀規律及個人自然權利上而少却一點宗教色彩,將追求真理之慾求 加入;將個人權利解拆後,除基本之生存權利外,其他之自由,尊嚴,平等其實便是人類較高層次之情感需要(emotional desire),三者都不涉社會制約,與規限個人自由之世俗法律和法治距離更遠。
回頭看祖宗教誨,禮義廉耻(righteousness/propriety, justice, integrity, honour),國之四維(the four social pillars),大多數人都説得出,中庸所謂之三達德是智(rationality/prudence)、仁(kindness/charity)、勇 (courage/fortitude),加上屬於人倫(social iintelligence)之五達道,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跟古希臘之四樞德大同小異。另孔孑有五言五弊之說,五言是仁、智、信、直、勇、 剛,是孔子認為人類最具價值之五種美德,跟七美德如出一貫。孔子説克己復禮為仁而不説克己守法為仁,看西方商界精英高喊合法貪婪(greed is legal)及其行為所致之後果便應佩服老祖宗之智慧。
法治與政治同為人類社會必然之惡
綜合而言之,無論中外文化,一直不將守法列為人類基本道德要求,當然並非說社會無需法治,更非鼓勵違法,文明社會必然有法治,但有法治之社會不一定文明,西方社會豈會不知濫訟之苦。法治可以是人文精神之一,卻不是核心精神;將 法治區分為依法律精神管治(rule of law)及依法管治(rule by law),不過是玩弄文字修辭,讓人們在追尋法治基礎時止於空泛之法律精神,掩飾法律精神理應是明智公義概念之延伸及應用(exten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rudence and justice)之事實,充其量是兩者子集(subset )之聯集,本身並非真正不容挑戰之核心精神;没有明智公義内容之法律精神只 是個一大堆技術辭彙架設而成之空殻,要尋根究柢,追遡法律精神不如直接追遡社會公義;高層次之法律,更要體現慈愛精神,並恰如其份地只管必不可不管之事, 除却罪犯和刁民(前者行為乖戾危害他人安全,後者為私利私慾不斷要求擴大本身權利且擾亂社會安寧)必管外,應多管位高權重之精英階層(因為權大責任大)以 防濫權,少管弱勢社群和平民百姓以彰顯大度寛容(基於能力差異(difference in capacity)),不擾民之法方為善法,將人類輕微過失及有爭議之行為刑事罪行化,受苦必為無財無勢之小市民。意圖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則來嗆之人 士請先翻讀涉及兩性或不同階層族群之普通法案例及判辭,例如 Commonwealth v Bernado(2009), CC v Ireland(2006), United States v Robinson (2009, Cr. No. 08-10309-MLW), [註1] 基於性别及階級而典型化涉事者行為導致選擇性檢控(selective prosecution)及偏坦性判决(preferential judgment)原來很平常,愛爾蘭法律更開宗明義(explicitly)豁免未成年少女一切性罪行(Section 5 of the Criminal Law (Sexual Offences)) [註2] ,背後主要原因原來是另一條不容墮胎之法例(包括因姦成孕)而令女性在性行為上處於弱勢,但保護女性之原意卻在現實環境中等同否定未成年少女逆向性侵之可 能並令實質受害男性反成法律上之加害者,對有關事件之爭辯理據,有機會將在《法律面前,男性含忍》內續談。
美德 (good virtue)所以是核心價值,因為世上不可能有醜惡之美德,但法律是統治精英(aristocracy)管治社會之機器(instruments of governance),既可以是實踐彰顯明智公義(implementation of prudence and justice)之一種方法,亦可以是控制、壓迫和剝削之工具(means of control, suppression and exploitation),二者之外,更有因人為錯誤導致之寃案,對受害人及社會造成之傷害更甚於原案受害人。中國歷史中,秦以徙木賞金 建立法治威信,構築成軍事強國,一統中原;西方羅馬立十二銅板法,一統歐洲,建立西方歷史上最強大之世俗政權,無論中外,法治與軍事強權關係密切。但秦二 世而亡,令國人明白苛政惡法不能長治久安,漢及以後朝代以儒釋道所倡議之仁義忠恕、慈悲為懷及無為而治為本,法治為輔之方式令中國文明在以後一千五百年一 直領先西方。西方社會,根本無法從包括希臘聖哲之文化遺產中獲得足够凝聚力推翻羅馬軍隊,其後藉天主教信徒之宗教信仰將羅馬政府之控制權轉移到教廷手中, 令歐洲在政教合一環境下保持封建奴隸制度十多個世紀,甚至在民主制度取代皇朝制度後,奴隸制仍維持好一段時間,民主原來並非普及至奴隸階層之體制。
由於法治 體現部份人以其意志強行施行於全部或部份人身上之先天性質(coercive by default ),不但不能及不應稱為核心價值,跟政治一樣,是人類社會必然之惡(necessary evil ),法治存在之價值,取決於其避免社會陷於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之混亂(chaos)而帶來之利益是否能大於對個人權利和自由造成之侵擾。所以法治可善可惡,執行者水平低劣,甚至善法亦可為惡,並非文明社會不證自明之充份且必要條件,先決條件是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之各級職員能切實履行明智公義之原則,換言之,最終還是看人之操守;徒善固然不足以為法,徒法亦不足以自行,有 關人員不是從天而降之使者,法律亦非上天頒佈之天規戒律,所以西方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時皆奉主之名將七美德之部份或全部置於誓章之首,事主、奉公 (義),行善為先,守法隨其後(以其公職身份必須如此宣示),先後次序(ordinal order)服膺於本質之本末次序(cardinal order),無宗教信仰者,不過將奉主之名及旨意略去。
明智公義才是文明及法治核心
將衍生或延伸事物(derivatives/extension)倒過來說成核心要素, 本末倒置,是學理上之褻瀆僭越行為,西方文化具有深厚之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傳統,重視個人自由和權利,治學嚴謹之西方知名學者豈會將 有條件限制之守法精神稱為社會核心價值,否則當法治失效之極端情况時,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便毋從找到學理及道德依據,自陷矛盾之中;法律不應盲目視作必然正確,任何人皆可以據理行使言論自由對不當之法律作公開討論批 評,卻不應輕卒為部份人之不同意見而故意犯法,文明國家皆因此保留法律改革機制對不合時宜之法律加以檢討改革以應對民眾反對不公義法律之訴求,本地當然不 缺,是敷衍還是認真,唯有通過時間證明。
看世俗法律,包括西方民主國家,違反公義之案例比比皆是,從蘇格拉底被判死罪,宗教迫害,階級剝削, 殖民戰爭,販賣黑奴,屠殺美洲原住民,歧視女性及有色人種等,皆曾在民主法治之名下發生。以為冤案已成歷史可參考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 )之案例,如非出現新之法證技術,沉冤便永無得雪之一天。在執法及司法之原則方式不變下,冤案仍不可能避免。特别是成文法,一旦訂立,便如板上釘釘,難有 轉圜餘地,即使發覺有歪情理,亦要執行,版權法如是,反歧視法亦如是,前者變成既得利益者遏制言論及創作自由之工具,後者變成逆向歧視之法理依據,令不公 義合法化。在不損害他人利益情况下,法律容許一小撮人之特殊見解和行為不被 檢控禁制可以體現保護少數人(minority)個人權利之精神,但反過來給予少數人特權,以法律剝奪大多數人(majority)表達反對意見之權利, 不要説基層執法者不懂和不敢、司法機關之尊貴法官亦未必可依據法律精神而作出違反法律條文之判決。
别以為來來去去只有以上所說之例子,法治陷阱已經深入日常生活中,可説俯拾即是,駕車人
士應該知道胡亂切線導致後車追撞屬危險駕駛,但不等如換線司機必然是犯錯一方,後車司機没有留意道路環境或車速太高亦會導致意外,在一條满佈巴士和小巴站
之道路上,任何人皆會在快線行車,直至到達目的地時才轉入内線並停泊在路旁,縱然已依足規矩轉線並停下好一段時間,碰撞完全是後車司機錯失,在現行執法情
况下,前車司機反會被控危險駕駛。因為保險和索償問題,事發後必須報警處理,在承擔嚴重法律責仼和誠實之間,從後追撞之司機十居其十是在警方面前作偽證誘
過前車切線,特别是不願被扣重分之職業司機,如容許雙方和解不追究法律責仼反可能會憑良心賠償,換言之,法治不單保護不了受害人,更成為肇事者繼續誣陷受害人令其承受第二次傷害之誘因,不
服者只能上庭向法官申辯,但受害人除非能自行提出有力證據,例如車內裝有即時錄影或覓得可靠第三者作人證,否則便百辭莫辯,至於執法人員何以
不盡公職責仼搜集證據找出真相,只簡單地以換線作為斷定過失唯一準則,那只能請教那些只談制度而不考慮人為因素之有識之士,要法律能彰顯公義,不單要排除
偏見及官僚作風,還要有明察秋毫一絲不苟之高質素執法和司法人員,現實中如何能有不涉人事之純粹之法治。以上並非虚構故事,一位擁有多年優良駕駛記錄之駕
車人士便一直為此不白之冤而憤憤不平。不涉歧視之事件猶如此,當涉種族性别階級之案件,後果更可想而知。
慎法少訟始是最王道之法治精神
在經濟管理上,已證明小政府、大市塲更為合理,西 方超越東方,在社會行為管理上何嘗不是如此,事實跟大捧法治者之言論相反,並非因為加強法治,而是放寬法治,管治成本下降,社會內耗減少,民眾可以更自由 發揮創造力而毌懼怕動輒觸犯法律,當年英國人另樹一幟之普通法和海洋法將酌情權(discretionary power )及無罪假定(innocence presumption/innocent before proven guilty)原則引入,令偵查及審訊時增加情理上之考量並大量減少冤案,加上法律明確禁止包攬訴(champerty and maintenance),主觀意圖且留待專業人士詳細解釋訟,背後精神已公認是慎重(prudence)及寧縱毌枉(not guilty without evidence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 ),最重要是客觀上有排除誣告(false accusation),濫訟(lawsuit abuse)和無謂指控(frivolous accusation)之效果,是社會行為管治上之小政府政策,更根本之指導思想是光榮系統(honor system)之精神,未有充份證據前,相信大眾克己(self-restrained)自律(self-disciplined),重操守 (ethics ),講誠信(integrity ),與人為善,上行則下效,上層管治者能以身作則,對普羅大眾具示範作用,與孟子向梁惠王所推介之性善論及仁義之政何異?英國社會因慎法少訟減少内部矛 盾,百姓之創造力及生產力獲得提升,成為首先發動工業革命之國家,為對外擴張和掠奪資源打下物質基礎,成就日後日不落帝國之功業。
今 日大肆宣揚法治其實是走歪路甚至回頭路,莫説不見光榮系統之人文精神,寧縱毌枉之原則在舉報,偵查及檢控層次已盪然無存,人人皆信奉陰謀論,基本上已等同 有罪假設,法治精神被歪曲成過度立法及執法,在生活之層次上,人人互相找錯、往雞蛋裡挑骨頭之尖酸刻薄思維模式(fault finding mindset)成為主流;結果菲傭多取僱主十多元買菜錢固然要法辨,收銀員在公司範圍内拾得那怕是一塊錢不上報也是要檢控,的士司機欠缺零錢短付幾角找 贖費也被告進官裡(三案皆已審結或撤銷,不防公開討論),事後竟還有人叫好,認為核心精神得到捍衞。不 少叫好之人士,看來没有考慮構成刑事罪行之兩項元素-行為(criminal act per se / actus reus )及動機(criminal motive / Mens rea)是否證據確鑿,此外,文明社會,刑罰與過失應相稱,上述事例中,檢控及處罰對當事人構成之傷害遠大於被告行為做成之損害;對微不足道甚至找不到受 害人之過失施以不對稱之懲罰或傷害,即使不談情理,亦找不到法理依據,至於部份專業人士,堅持由司法機關定斷,依據主審裁判司對執法及檢控官人員之批評, 可以推斷其本人亦不以為然;偵查人員理應秉公查證,檢控人員則要負起最後把關責任,不公義之檢控對弱勢社群及中下層之小市民而言,在精神、時間,名譽和金 錢上,根本是無法彌補之傷害。以現今生活水平,假設收銀員及的士司機為一元幾角起犯案動機,本身已帶有嚴重之偏見,相比高官被揭發濫用或誤用公帑之巨額款項,所涉價值更是九牛一毛;至於利益輸送,更難以檢控懲治,雖或未至於竊國者候之境況,竊鈎者誅已是鐵證如山。以為作這類冷酷、偏頗、無謂、無聊且針對弱勢社群才有效之檢控是學習西方法治精神,不是對西方文化和現實社會所知有限便是故意歪曲,他 們大抵忘記或不知道新約聖經記載耶稣向拿起石頭準備擲向被指犯通奸罪(adultress)之女子時所說之一段話:“Let anyone among you who is without sin be the first to throw a stone at her” (8:7).(凡自問無過失犯罪之人乃可當第一個擲石者),人群聽罷便默然散去;孔子對不按情理行事之人只是冷然一句:「汝安則為之!」,道理如出一轍, 比耶穌更早五百多年。前述三案例相對於耶穌當日社會之通奸罪(可判死刑),情節輕微甚至充滿疑點,後二者更可能是無心之失,簡直無從比擬,今日竟然有人為 其辯釋讚好而無當日人群羞愧之心,誰相信此等人士皆是從未犯錯之聖人,誤解法治之為害可想而知!
且再舉一真人真事之事例看本地某些人士對西方文化之無知,一位公司事居住於加拿大温歌華
市之朋友,一晚發現後園車房被人潛入偷竊,便即按動警鐘及報警求助,報案中心職員(警員)並不急於派警員前來拘捕非法進入者,除提醒居主自保安全外,亦盡
量讓疑犯安全離開,然後才點算損失向保險公司索償。事綠當地重視人身自由及安全重於財富,曾有事主因打傷竊匪而反被控動用過份武力及傷人罪之情况出現,警
方不願事主或執法人員直接跟匪徒對抗而發生暴力衝突,理據便是不容有人藉别人過失而乘機施以不合情理之傷害。西方人酌情不執法被稱許為人道,本地人酌情不
執法便被上綱上線貶斥為不遵守法治,自以為盡得西方文化精髓者原來只見樹木不見林。
突出法治 意欲何為
太具爭議之個人或社會行為,保留作道德議題可以作開放討論,直至社會達成共識才予立法規 定,相對而言彈性得多,小市民亦能有多一點呼吸喘息空間。偏偏是本地一些所謂開明有識之士自以為青出於藍,比西方祖師爺還要進取,為博掌聲而不斷為爭議性 議題倉卒立法,令小市民惶惶不可終日,動輒得疚;但一邊廂將法治捧為核心價值時,另一邉廂又為某些議題因意見不被接受而大談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前言不對後語,邏輯混亂。持此論者不外三類人:第 一類應是意欲壟斷話語權之既得利益者,其實以自我為核心,因為社會公義是實踐智慧(phronesis/practical wisdom),也即是人人可說之情理,談法律精神則將事情複雜化及專門化,是少數精英之特權。第二類是治學不嚴之學者,一心拿西方文化往自己臉上貼金, 但平常人亂將核心一詞作形容辭冠於事物上誇大其重要性可以理解,學者如此輕率用辭硬將必然之惡推舉為基本美德又如何為天下師?最後一類是人云亦云不愛獨立 思考之人士,重覆引用别人説話時並未留意箇中含義,經常將互相矛盾之概念掛在口邊。三類人交相吹捧法治,客觀上有突出本地社會體制優越性之 效果,如果事實確是如此當然無可厚非,惟現時所見,如上文所揭示者,卻是言過其實,現行法制之缺失,如無政治炒作價值,反被刻意忽略甚或屏蔽,而有違公義 之小眾要求,卻每每因能增添邊緣選票而被推動立法,妨礙完善法制之改革進程及方向;對中國文化之誣衊攻訐,尤其兇狠,主觀意圖令人懷疑。
將治世
(well governed society )當亂世(chaotic society
)管治,事無大小皆言報官興訟,一些小市民信以為真,為芝麻綠豆小事交相告發指控,欠缺包容,以為如此即體現全球華人最先進之法治精神,不知道數以千章之
法典,只要從嚴執法,以投訴為據,以人言為證,不盡心查證,不理會客觀事實,任何人皆可能動輒無端觸犯法例墮入法綱,這一刻振臂高呼捍衛核心精神之擲石
者,下一刻便淪為擲石暴民之核心目標。至於擁有財富,社會關係及專業顧問團隊為護身屏障之精英階層,雖然並非百分之百保險,正常情况,如非觸及政治問題遭
對手窮追猛打,仍大可繼續享受合法貪婪之成果,「亂世」由自我應驗之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成為自我應驗之現實(self-fulfilled
reality),平民大眾不知是過度立法及執法之過,還以為是法治之不足,要求進一步加強立法和執法,社會由此步入濫法亂世然後更濫法之惡性循環
(vicious cycle of rule of law and ch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