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詰難之9- 法治亢奮症患者之理性呼籲
Rational Appeal From Law Add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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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014
藥不可當飯 法不可代德
武俠小說中常有主角中毒或受傷,生命因而受威脅之情節,然後峰迴路轉,獲 高人指示,千辛萬苦尋得靈丹妙藥,起死回生,且功力大進。即使讀書時尚年幼未諳世事,也只當是虚構故事,不會妙想天開,以靈丹妙樂當作五穀;但細讀歷史 時,不意竟有人深信丹藥能導人白飛升,而且不分社會階層或教育水平,上至帝王將相,下至販夫走卒,皆有信奉者。現今科學較為昌明,此類謬思(myths) 已知實為無稽之談(absurdity),但現代人之濫藥 (drug abuse),跟古人之丹藥其實並無分別,即使眾人皆知其害,仍未能禁絕。藥性三分毒,藥能醫病,亦能令無病之人生病,濫用實物藥品,為害清楚易見,仍有人甘之如飴;濫用非物質之精神藥品(不是指精神科藥品,是指抽象性的非實物藥品),害處更難辨識,所以一直未為人所正視。
如果有醫生向民眾説社會要保持衞生,起居飲食要健康,那當然人人贊同,但 如果他說正常人!也要每天喫藥看醫生,那肯定被人質疑醫德。同樣道理,如果有社會意見領袖呼籲民眾敦品勵行 ,培養個人高尚之道德情操,互助互愛互相尊重互相包容,那是文明社會共識,當無人異議,但當某些人繼續引申,説文明社會是法治社會,一切行為當要以法律為 依據,表面上說來理直氣壯,想深一層,跟前述叫健康人士每天吃藥同等荒謬。
藥只應用於非常時期而非當作日常糧食,只有在日常食物無法維持病人健康才須要施藥,法亦只應用於非常之情況而非當作日常行為準則,文明社會中,常人之行為準則是道德良知操守,要求其實遠高於法律,但欠缺強制約束力,所以要由法律守著道德底線,不同法系,寬緊雖有别,以法律作行為守則其實偏低是普遍情況;普 通法一般被歸納為較寬鬆並更多考慮情理習慣,但要有匹配之榮譽系統(honour system)及公民質素;常人只要憑道德良知行事,無論屬何種法系,不應抵觸法律,專業人士業務較複雜,則須有相關操守指引,當道德良知操守無法解決小 數極端人士行為,導致爭端和傷害發生時,才須要引用法律並強制執行,弄清此關係便明白日以繼夜向市民大眾褒揚法治,其實等同鼓吹濫藥。鼓吹者及追隨者,無論有意還是無意,已是陷於非理性之法治亢奮中(irrational exuberance for the rule of law)。
講法不言情理 別有用心
一個在英治時期不敢大張旗鼓公然聲稱公平公正公義之法律制度,七十年代以 後,沒有激化官民及種族矛盾,靠的不是制度之先進優越,而是1. 近在咫尺原宗主國之無形制約 (check of the original suzerain(mother country));2. 當時宗主國之精明政策(smart foreign policy); 及 3. 殖民地官員個人之謹慎克制(prudence of colonial officers),普羅大眾亦不奢望殖民政府架構下之法制能完全公平公正維護公義,不會動輒訴諸法庭。但在回歸後卻被某些人神而化之吹捧成神一樣之完美 制度,真正動機原來只有其本人心知,但這些言論當初人人受落,無論建制中人,在野人士及平民百姓,皆樂得擁有足以自豪之本土文化財產,卻沒有在意其惡劣效 應,首先是一面倒強調法治之理論令道德操守之原有功能被棄用甚至解除,不違法即合法之最寬鬆解釋讓愈來愈多之不當和不道德行為不再受到約束,甚至以有法必 依為由,選擇性地引用法例之部份條文來鼓勵和協助某些族群撈取過多利益或認可其不當行為,例子如在兩性衝突,雙非嬰居港權, 新移民申領綜援及申請公屋權利等事件中之高姿態介入行動。又以冠冕堂皇理由推動訂立未有共識或標準極高之新法例,優待個别人士卻困擾大多數市民,例子如反歧視法,保護智識產權法,強制驗窗驗樓規定等 事項。不斷以法治之名衝擊常識,邏輯和科學,製造族群矛盾,撕裂社會。當此等措施衍生之事物對公眾造成實質性困擾傷害時,市民大眾很自然地要求訂立更嚴苛 之法律以反制,結果法律對行為之要求不斷提升,民眾對個人及他人行為亦轉為以法律而非道德良知操守作為檢驗準則,問證據、講條文而不計事實,步入「一法 立,一敞生」之惡性循環,。
執法過濫 患非理性法治亢奮綜合症候群
在精神生活上,以法代德正等同以藥為糧,一方面造成平民百姓動輒觸犯法 律,彼此亦為微小事件而互相檢舉指控,還以為等同貫徹法治精神,其實根本歪離普通法之精神,鼓吹者是打著法治之名擾亂法治,與某些年代那些打著紅旗反紅旗 之行為異曲而同工。由於有不少專業人士和法律權威站台,對公眾擁有不對稱之話語權,普通人反駁他們之言論行為歪離普通法精神只會有理説不清。但只要以客觀 心態看世上自稱實行普通法之國家,比對英澳加紐和美國之情況,便知原來也有分別,這些人士正推動本地法制走向美式,但那裡是每十萬人有高達700個在囚人 士,每15人有一個具有刑事犯罪紀錄之社會,榮膺世界之冠,比其他普通法系國家高出近7倍,難道那就是大眾樂意追求之終極法治天堂?
講道德良知操守,是從情理出發,人人可以據理力爭,為大家留下一些協商解 決之空間,但只講法律,要字酙句酌,旁徵博引,法例汗牛充棟,條目過千,剔除廢棄及懸空之部份,仍有洋洋數百章,加上相關附例及指引,連專業大狀亦只列明 十多二十項專長,其餘免問,常人如何可以據法例而判斷對錯;訴諸法庭,委聘律師,費用高昻,公義不入柴門,如何奢說公平;何況法例互相矛盾及不合時宜之部 份多如牛毛,有待一一改革,加上偽善當道,公義是否仍能向公眾彰顯?
極度突出法治而壓抑其他社會制約機制之言論,橫行多年後,市民大眾,特別是缺乏社會經驗之年青人,不少深信不疑,患上「非理性之法治亢奮綜合症候群」;當大家胡裡胡塗,莫名其妙地看著荒誕事物在「先進」法制下接二連三發生而不知所措時亦不知其所以然時,還道是法律未夠嚴苛,或是被鄰近地區之落後法制污染,終於有運動領袖人物為反對其不滿之法律,説溜了嘴,透露出其中之玄機,對電視台記者説該法律不合情理,原來情理才 是法律之核心,一向吹捧之法制由神壇回歸現實,不再是不容置疑之天規戒律,而是可以憑人類情理檢驗適用性之人為規範,跟所有法律系統一樣,既具有世俗權力 賦予之威權,亦應具有普遍認受性之權威,否則同樣須要透過既定程序進行改革。向來避言情理,將其偷換為抽象並可隨意由少數專業人士壟斷解釋之所謂「法治精神」,令人感覺其他法制講情理是落後,本地法制及其原型講法律精神則是先進,最終目的原來是為矮化其他法制及其上層之體制,刻意突出本地法制及相關體制之優越性,直白點說是為遂政治目的而愚弄了市民,撕裂了社會。
情理為諸法之本
法律隨國家之減亡而廢止,古希臘之法律如是,古羅馬之法典如是;現存世界 各國之法律及法制由立國至今亦不斷經歴改革,部份人類情理雖然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但更多因歷史,文化,傳統,習俗等客觀因素有其獨 特性(uniqueness)和多樣性(diversity)。世上沒有可 以脱離人類而超然獨立存在之法制,徒法不足以自行,隨卻制度形式上之獨立權力,要真正能避免不當影響而履行申張公義之責任,除了責任人士憑本身意志,無 私,無畏及見識,還要常存謙卑之心,通過持久堅持實踐而達致;即使執法和司法官員可以六親不認,他們亦不可以超越本身認知之局限性,自視為神者,正好展示 其人之無知和虛妄;很多人以為向權力説「不」便是獨立有出息,其實是非不分,向某權力説不之人更可能不過是向另一更有權力之第三者暗地裡俯 首稱是。被貶抑為人治之法制不見得就可以罔顧事實而由一人或極少數人說了算數,其存在可能是在客觀條件下能達到最大社會效益之最佳模式;被捧為法治之法制 不見得都能客觀承認事實而不受人之價值判斷左右,還可能是付出不成比例之社會成本後仍未能讓公義申張;環顧世界,擁有所謂制度優越性而亂像頻生之地區何其 普遍。
由於平機會就性議題向公眾咨詢,姑且問一個假設性問題,現時執法機關,是否敢依據客觀證據檢控嫌疑干犯性罪行之女性,法官又是否會按男性犯人同一標準判決量刑?以現時之社會氣氛及價值觀念,特別是肇事者為未成年女性而受害人為男性時,答案是等同寫於牆上。以 女權運動經歷一個世紀以上之不斷爭取,本地女性未及男性之權利已是絕無僅有,但對女性優待寬容之習慣仍然存在,女性在正面行為而言,足以撐起半邊天,但同 樣地,負面行為,亦同時與日俱增,當女性跟男性一樣會吸煙,酗酒,偷竊,打架和濫藥外,還會為物質享受援交賣淫時,憑什麼理據,唯獨在性侵罪行方面,仍堅 持只有男性才會觸犯,這是事實還是虛妄之假設?從事有關工作之人士當然心知肚明知道這絕非假設性問題而是現實,翻查一切司法紀錄,即使披露之客觀證據表明 女性是強勢一方,執法人員仍不會假設男性為受害人而堅持控告男方,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亦歸男方,最極端情況是受害男性反會被依法檢控,由於檢控屬行政部門,所以司法官員其實未受真正考驗,但界內人士流傳之説法,若男性生命未受 威脅,則不容以被強迫進行性行為作辯解,女性則只需一紙證供即足以立案,若此說屬實則結果可以預料。可能製訂或相信此原則之人士,皆是對不 義之事有寧死不屈氣概之熱血男兒,容許男性以死相脅作辯解已是最大妥協,認為不能視死如歸便枉為男兒身,奈何現實中男性大多窩囊,不必以死相脅便屈服妥協 大有其「男」,隨著本地西方式女權澎脹,女漢子日多,實質受害反成被告之男性只會與日俱增,此為本地憤青如「高登仔」等對西方思想極少數不以為然之部份; 西方傳媒對伊斯蘭法律以婚外性行為懲罰強奸修害婦人大肆評擊,但西方法制選擇性控告受害男性又算是那一種先進優越,這並非假設而是案例,在兩年前一次咨詢 中,一公司同事以個人身份提交之意見書便舉出多宗案例,網友大可點擊細閲,其中“Commonwealth v. Bernardo B., 453Mass. 159 (2008)”案內一未成年少男與一群年齡相若少女進行性行為,如果兩性易位,即使同意,女性會被定性為被輪姦,惟此案檢控方以強姦罪起訴男方,原來西方法制相信性侵是弱男制服實質上屬強勢女性之神奇魔法,在法制先進性傲視鄰近地區之本地,如耐心尋找,亦有相似案例,只是美國有一位女性大法官MARSHALL, C.J.以女性之身(不是身份)斷定檢控涉及歧視,本地則充斥著為達到政治上宣揚西方體制優越而將本地及西方法制描述成完美無瑕之政客,此等人士,是否有勇氣犧牲選票向類似之偽善及不公義檢控發出理性呼籲?